2020年12月2日上午,在第九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來臨之際,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簡稱「濟南高新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此次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隨著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強行超車、闖紅燈等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現涉案外來人口眾多,電瓶車與摩託車涉案率較高,部分車主參保意識不強,涉案主體多、法律關係較為複雜、賠償責任主體認定難,危險駕駛(醉酒類)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且高位運行,涉案當事人法律安全意識薄弱,判決結案的受償率較低等七個方面特點。為此,濟南高新區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過此次發布會,讓人民群眾更好的遵守交通規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01
案例一:低頭看手機引發的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5日7時許,楊某駕駛一輛轎車沿濟南高新區機場北路由南向北行駛,快行駛至省道321線路口時,看到綠燈還有十幾秒就變紅燈,感覺過不去路口,就低頭看了看手機,抬起頭時,車駛入對向車道,撞到了在該車道正常行駛的張某轎車,接著被撞車輛又與徐某正常行駛車輛相撞,最終導致三車受損、張某死亡、楊某自己嚴重受傷。當時,楊某車輛時速60公裡左右。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後,楊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支付被害方71萬元並達成和解協議。判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被告人楊某低頭看手機引發的交通肇事案。據相關實驗表明,車速在60km/h時,低頭看一眼手機至少需要3秒,相當於盲開50米,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剎車至少需20米。3秒的時間50米的距離看似很短,卻可能讓駕駛人付出慘痛的代價,甚至構成犯罪。所以,駕駛人在開車時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多一份警醒,就少一份危險。
02
案例二:大貨車闖紅燈逆行超速行駛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9日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大貨車沿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荷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遙牆辦事處商業街十字路口時,在東西直行方向為紅燈的情況下,超速逆行通過路口,與由北向南騎自行車通過路口的被害人彭某某相撞後駕車逃逸。緊隨其後的被告人鍾某某駕駛大貨車將倒地的彭某某碾壓並駕車逃逸。經鑑定,彭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顱腦及胸腔臟器嚴重損傷而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某某、鍾某某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彭某某無事故責任。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鍾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兩名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張某某、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兩名大貨車司機駕駛車輛闖紅燈逆行超速行駛撞倒、碾壓行人致人死亡逃逸,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按照信號燈指示、規定的行駛速度範圍行駛,切勿闖紅燈、逆行、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一定要立即下車查看並報警,發現有人受傷應及時撥打120,並在現場等待;切勿逃離現場。
03
案例三:無證無牌,撞人逃逸 行人遭車輛碾壓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4時許,被告人盧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託車(經鑑定為機動車)沿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荷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機場路路口東側30米處,將沿荷花路由東向西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後,駕車逃逸。5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行至事故地點,碾壓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後駛離現場。隨後,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重型普通貨車行至事故地點,再次碾壓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後駛離現場。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王某某因車輛撞擊摔跌、碾壓致顱腦嚴重損傷並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盧某某、趙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事故責任。
裁判結果
三名被告人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盧某某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被抓獲歸案,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構成自首,且均已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依法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趙某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盧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撞倒行人後逃逸,致行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被後面的車輛碾壓而亡,屬於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趙某某、李某某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碾壓倒地的行人致死亡,最終三人受到法律制裁。根據交通法律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證;機動車應到車管所掛牌,未掛牌不允許上路。因此駕駛機動車上路,應保證「有證有牌」、「證車」相符,注意觀察道路情況;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下車查看並報警,發現有人受傷應及時撥打120,並在現場等待。
04
案例四:被害人醉酒攔截車輛引發的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6日20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十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093號燈杆西側時,遇醉酒的被害人徐某某在機動車道攔截車輛,肖某某為躲避徐某某而停車,後啟動車輛,車輛右側與徐某某接觸,徐某某隨車輛向前運動一段距離後倒地,肖某某駕車離開現場;隨後多輛車通過徐某某倒地之處,後韓某某(另案處理)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此,車輛與倒地狀態下的徐某某接觸碰撞後駛離,徐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徐某某系因車輛撞擊摔跌、碾壓致顱腦及胸腹腔臟器嚴重損傷而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肖某某、韓某某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肖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盡到相應的觀察義務,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肖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醉酒進入機動車道攔截車輛,對本案發生有嚴重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人的責任。考慮到案發時為夜晚,男性被害人在機動車道上攔截車輛,被告人肖某某作為女性面對攔截其車輛的被害人所作出的反應,肖某某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輕微。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文明駕駛,注意觀察道路情況。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在遇到有人攔截其車輛時先是停車後啟動車輛,致被害人隨車前行倒地遭其他車輛碾壓而亡,其沒有盡到相應的觀察義務,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鑑於被害人有嚴重過錯、案發時的情況等,對肖某某免予刑事處罰。肖某某作為一名女性,在遇到有人攔截車輛躲避,即使因為害怕駛離現場,也應該及時報警,而不是放任不管。所以,駕駛車輛遇到緊急情況,一定要及時報警。
05
案例五: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酒後駕駛魯Axxxx1號汽車,沿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臨港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山東瑞鑫鎢業公司門前路段時,因躲避車輛向右駛出路面,碰撞停車場內的魯Axxxx2號轎車,魯Axxxx2號轎車因移動先後與魯Axxxx3、魯Axxxx4、魯Axxxx5號轎車碰撞,致使五車受損。經鑑定,魏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4.9±4.8mg/100ml。經交通事故認定,魏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魏某某賠償對方9.22萬元並得到諒解。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據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
飲酒後駕車,因酒精的麻痺作用,駕駛人員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與方向盤,而且對外界的刺激反應能力下降,對複雜的道路情況無法及時做出應對措施,很容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人員受傷。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雖然血液酒精含量相對超標不多,但因其酒後駕車造成五車受損,事故情節較為嚴重,因此對其不可適用緩刑。
06
案例六:被告人宿某犯危險駕駛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宿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3000元。2020年6月2日14時許,被告人宿某再次酒後無證駕駛魯Axxxxx小型轎車沿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溫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鑑定,被告人宿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27.8±9.7mg/100ml。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宿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宿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宿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宿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一萬元。
典型意義
緩刑只對血液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且無從重情節的被告人適用。本案被告人宿某,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處罰,又再次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屬於從重情節之一,且宿某血液酒精含量遠超180mg/100ml,理應對其從重處罰,不可適用緩刑。
07
案例七:被告人弭某犯危險駕駛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弭某酒後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託車沿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世紀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世紀大道138號燈杆處時,適遇李某駕駛魯A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同向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弭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弭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365.4±15.5mg/100ml。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弭某、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弭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弭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據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弭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酒後駕駛摩託車屢見不鮮,特別是很多城鎮居民以摩託車代步,但沒有考取摩託車駕駛證,並且認為喝酒騎摩託車不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殊不知摩託車也屬機動車範疇。本案被告人弭某未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員受傷、車輛受損,其血液酒精含量遠超醉酒標準(80mg/100ml),以上均屬於從重處罰情節,應予以嚴懲。
08
案例八: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22時15分許,被告人李某醉酒後駕駛魯Axxxx1號牌小型轎車行至大張村村委會路段駛入逆行車道,與劉某駕駛的魯Axxxx2號牌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鑑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38.9±10.1mg/100ml。經事故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與劉某籤訂賠償協議,共賠償劉某車輛修理費、誤工費4000元,劉某於當日給被告人李某出具諒解書。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已賠償對方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據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典型意義
醉酒的駕駛員在酒精的作用下,視野範圍縮小、判斷能力削弱,無法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誌和標線,在行車過程中易做出錯誤的預判和駕駛方式。本案發生時,被告人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38.9±10.1mg/100ml,其在酒精的作用下駕駛機動車駛入逆行車道,與對向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所幸沒有人員傷亡。雖然李某賠償了對方車主的損失並取得了諒解,但其行為危險係數極大,血液酒精含量超標,應予嚴懲,不可對其適用緩刑。
09
外賣騎手配送途中撞傷路人,騎手賠還是平臺賠
基本案情
正在配送的外賣騎手黃某駕駛機動二輪車在奧體中路與正在路上作業環衛工人路某發生碰撞,造成路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駕駛未註冊登記的機動二輪車上路行駛,行駛時觀察不周,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認定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路某無責任。經鑑定,路某構成六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兩處。路某將外賣騎手黃某、配送平臺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8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系在網上發布的提供配送信息的平臺公司,某公司與外賣騎手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勞務或僱傭關係,應當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處理。根據雙方籤訂的《平臺使用協議》及《註冊協議》,明確約定「平臺與個人雙方不存在勞動、勞務、僱傭關係,個人在接單、配送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事故及侵權事故,由個人自行處理」,故配送平臺某公司提供的應當為居間服務,某公司不應對路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由外賣騎手黃某賠償路某合理合法的損失60餘萬元。
典型意義
實踐中,因外賣騎手與配送平臺之間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此需提醒各位外賣騎手,騎行送餐時應遵守交規謹慎駕駛,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同時各配送平臺也應強化主體管理責任,規範用工,加強對騎手的管理培訓及安全知識教育。再次提醒各位外賣騎手,切勿因「急」失大,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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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是否擔責
基本案情
韓某酒後駕駛轎車在機場北路與郭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隨後轎車又撞在生某駕駛的停放在路邊的貨車尾部,導致三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韓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某、生某均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韓某駕駛的轎車系馬某所有,在人保財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郭某駕駛的貨車系臨清某公司所有,在人保財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生某駕駛的貨車的所有人系淄博某公司,該公司請求各被告賠償其車輛維修費、救援服務費等損失。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系酒後駕駛,人保財險公司將酒後駕車這一法定禁止性情形作為免責事由,並在保險條款中對相應免責內容進行加黑加粗予以提示,也向投保人馬某進行了明確說明,已履行提示義務,相應的免責條款生效,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淄博某公司70%的財產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韓某和將車輛交給韓某駕駛的馬某賠償。
典型意義
現在酒駕行為已經明顯減少,但還有部分人心存僥倖,酒後駕車極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廣大司機,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切勿酒後駕車。
來源:濟南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