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法官信箱】記得留存,電子證據有大用途!

2020-12-27 澎湃新聞

【龐法官信箱】記得留存,電子證據有大用途!

2020-06-12 02: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FM98.0

與您相約梅溪說法

解法律之惑,釋案例之疑。閩清法院龐法官走進閩清縣廣播電視臺《梅溪說法》欄目,當起「法治主播」,為聽眾朋友們解答身邊的法律問題,這期節目龐法官要為大家解答什麼法律問題呢?快快跟隨龐法官學法律知識!

龐法官信箱

主持人:龐法官您好!

龐法官:主持人好,聽眾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前幾日,閩清的羅女士在網購時與賣家產生了糾紛,羅女士想到法院起訴賣家,可手頭上的證據只有與賣家的聊天記錄,羅女士想諮詢龐法官,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龐法官:羅女士說的聊天記錄是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

主持人:什麼是電子數據呢?

龐法官:根據最新的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了五大類,一類是網頁、微博、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比如,個人在微博、豆瓣、知乎等社交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就屬於此類。第二類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主持人:即時通信是不是像QQ、微信這類聊天軟體?

龐法官:是的。還有三類分別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以及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此外,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也屬於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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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果當事人要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要如何收集向法院提交呢?

龐法官: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這也就是說,只要電子數據在「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等同」於原件的效果,就視為合法有效的原件。

主持人:當事人提交了電子數據證據,法院是不是都會採信呢?

龐法官:當然是需要進行審查的。證據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這「三性」特徵,其中真實性是指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或者複製件、複製品是否與原件、原物相符,以及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而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相關;最後一個「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取得證據的手段與過程要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那麼就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主持人:好的,感謝龐法官為我們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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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來函詢問

郵箱:mqgbdt123@126.com

諮詢電話:62300311,22326222

調頻頻率:閩清人民廣播電臺FM98.0

(周三、周四)

播出時段:12:00、15:00、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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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龐法官信箱】記得留存,電子證據有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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