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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領導幹部被雙開
河池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韋立漢被雙開
據河池市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河池市委批准,河池市紀委監委對河池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韋立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韋立漢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韋立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為官不廉,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池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河池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韋立漢開除黨籍處分;由河池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韋立漢簡歷
韋立漢,男,瑤族,1965年10月出生,廣西都安人,在職大學學歷,1990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
1987.07—1991.05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東廟鄉水電農機助理員、團委書記;
1991.05—1993.08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安陽鎮政府秘書;
1993.08—1994.08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安陽鎮黨委宣傳委員;
1994.08—1996.08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縣委組織部秘書股股長;
1996.08—1997.07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縣委組織部幹部股股長;
1997.07—1998.09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拉烈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8.09—1999.06 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下坳鄉黨委書記;
1999.06—2002.09 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黃金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2.09—2006.08 廣西南丹縣副縣長;
2006.08—2009.12 廣西南丹縣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9.12—2015.02 廣西河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015.02—2020.05 廣西河池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0.05—2020.09 廣西河池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
浦北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黎穩、韋學用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浦北縣委批准,浦北縣紀委監委對浦北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原主任黎穩、浦北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部原副主任韋學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黎穩、韋學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審批(審核)養老保險補繳業務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虛假材料為不具備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資格的人員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業務,嚴重造成國家基本養老金損失,並收受好處費,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
黎穩、韋學用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罔顧黨紀國法,利用公權力謀取個人私利,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浦北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黎穩、韋學用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2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浦北縣紀委監委)
此外,廣西檢察機關
對兩位領導幹部提起公訴
桂林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呂文(正處級)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廣西崇左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原黨組書記呂文(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案件處置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對張博特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合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博特(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忻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忻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博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忻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博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早前新聞:
合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博特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
據來賓市監委消息:日前, 來賓市監委對合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博特嚴重違法問題進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張博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組織紀律,隱瞞個人房產;違反生活紀律,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張博特身為領導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喪失理想信念,紀法意識缺失,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對組織不忠誠,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生活腐化,不注重自身道德修養;擅權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報來賓市委批准,來賓市監委決定給予張博特開除公職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張博特簡歷
張博特,男,漢族,1978年11月生,廣西柳城縣人,中國民主同盟盟員,2002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
1997.09—2002.07廣西右江民族醫學院臨床醫學專業學生;
2002.07—2004.03合山市人民醫院醫師;
2004.03—2006.06合山市衛生局綜合股股長;
2006.06—2011.07合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
2011.07—2015.02合山市衛生局局長;
2015.02—2016.05合山市旅遊局局長;
2016.05合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