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贍養父母還是子女都是我們應盡的義務,而有的人會違反贍養父母的義務嚴重違背社會道德和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了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關於2020贍養義務的法律規...
一、2020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
(1)物質上的贍養。
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
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後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
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老年人也承擔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1)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可靠的生活來源,足夠負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費。
(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贍養能力。此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多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養成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後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
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子女為贍養人時即兒子、女兒處於同等地位,所有贍養人都須承擔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依法要求共同義務人承擔贍養責任,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被贍養人的贍養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對極少數遺棄、虐待老人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不履行贍養義務有哪些法律後果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說服子女給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
對於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從而促使義務人全面履行義務。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構成遺棄,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三、什麼情況不用贍養父親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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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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