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建築的抗震鑑定,是進行抗震加固或採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的前提,準確合理的抗震鑑定報告是進行經濟合理有效的抗震加固依據。抗震鑑定依據現行抗震鑑定標準進行。
現有建築的定義
現有建築,即指除古建築、新建建築、危險建築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築。
需要進行抗震鑑定的現有建築
(1)需要對現有建築進行結構可靠性鑑定或抗震能力鑑定時;
(2)對現有建築物需進行大修時;
(3)對現有建築改變使用功能、加層或擴建時;
(4)對現有建築已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要繼續使用時;
(5)災後建築;
(6)對現有建築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時。
現有建築抗震鑑定的設防烈度範圍
現行抗震鑑定標準適用於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現有建築的抗震鑑定。
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可採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2016版本)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
現行抗震鑑定標準的要求
現行抗震鑑定標準要求首先對現有建築按其設計建造年代及依據的標準規範系列確定其抗震鑑定的後續使用年限(30年、40年或50年),並根據不同的後續使用年限採用不同的鑑定方法。
符合鑑定標準相應要求的房屋評為滿足抗震鑑定要求,否則評為不滿足抗震鑑定要求,需要採取措施。
震後坍塌的房屋
不同後續使用年限的抗震鑑定方法
現有建築的抗震鑑定採用分級方法,不同後續使用年限的建築,採用的抗震鑑定方法不同。
/30年/
對後續使用年限為30年的建築,簡稱A類建築,抗震鑑定基本上保持了原95版本鑑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即逐級鑑定、綜合評定。
第一級鑑定是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鑑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一般來說包括結構體系、材料實際強度、整體性連接構造和局部易損易倒部位構造四方面的鑑定內容;
第二級鑑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可採用標準中給出的簡化計算方法或按規範方法進行構件承載力驗算。
第一級鑑定通過時,可不進行第二級鑑定評定,為滿足鑑定要求。
/40年/
對後續使用年限為40年的建築,簡稱B類建築,其鑑定基本按照89規範的有關規定要求,從鑑定的角度按結構體系、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整體性連接構造、局部易損易倒部位、抗震承載力驗算幾個方面加以歸納整理而成。
B類房屋需進行抗震措施和抗震驗算兩級並行鑑定後,進行綜合評定。
/50年/
對後續使用年限為50年的建築,簡稱C類建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進行抗震鑑定,也包括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兩級鑑定。
註:
由於所選擇的後續使用年限不同,採用的鑑定方法就不同,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也會略有不同,而得到的抗震鑑定結論也可能會有差異。因此,在抗震鑑定時必須在鑑定報告中註明所採用後續使用年限,在抗震加固設計時,在加固設計施工總說明中同樣應予以註明。
現有建築抗震鑑定的設防標準
根據我國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的規定,現有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同樣劃分為標準設防類、重點設防類、特殊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
現有建築的抗震能力鑑定步驟
(1)搜集現有建築的巖土勘探報告、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工程相關原始資料。
(2)現場實地踏勘建築物現狀,覆核其與施工圖等原始資料吻合情況、施工質量和平時使用狀況。
(3)對現有建築地基基礎,主體、主要結構構件等進行實測或取樣化驗。
(4)依據《工業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144和《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先進行可靠性鑑定並形成鑑定報告。
(5)經可靠性鑑定確認需要加固時再按照《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R50023的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能力鑑定並形成鑑定報告。
參考資料與圖片:《既有建築抗震性能排查與鑑定方法》史鐵花;《建築結構抗震鑑定與加固改造》黃文昱。
來源:濟震微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