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4月09日 14:45:49 中財網 |
原標題:豐潤貨幣 :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16年12月12日證監許可〔2016〕3070
號文準予募集註冊,基金合同已於2017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
市場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
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
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
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
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
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
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預期風
險和預期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
況的表述僅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
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
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
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
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情
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
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
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
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基金投資
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
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
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覆核。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3月10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未
經審計)。
目錄
第一節緒言 ...........................................................................................................0
第二節釋義 ...........................................................................................................1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 ................................................................................................6
第四節基金託管人 .............................................................................................. 17
第五節相關服務機構 .......................................................................................... 21
第六節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節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5
第九節基金的投資 .............................................................................................. 45
第十節基金的財產 .............................................................................................. 60
第十一節基金資產的估值 ................................................................................... 61
第十二節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66
第十三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68
第十四節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71
第十五節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六節風險揭示 .............................................................................................. 79
第十七節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 84
第十八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6
第十九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02
第二十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16
第二十一節其他應披露事項 ............................................................................. 119
第二十二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1
第二十三節備查文件 ........................................................................................ 122
第一節緒言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由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
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
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節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圓信永豐豐潤
貨幣市場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圓信永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5、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6、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導致基金份額變
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0、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6、《業務規則》:指《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4、元:指人民幣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6、攤餘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
損益
47、影子定價:指為了避免採用「攤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按市
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於每一估值日,採用估值技術,對基
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
48、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
實現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
率
50、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於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
51、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
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並分別公布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3、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4、升級:指當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帳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
類基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登記機構自動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基金
帳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55、降級:指當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帳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
足該類基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登記機構自動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
基金帳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5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7、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8、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
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63、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
不晚於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保稅港區)海景南二路45
號4樓02單元之175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
陸家嘴基金大廈19樓
電話:(021)60366000傳真:(021)60366009
客服電話:400-607-0088
聯繫人:嚴曉波
註冊資本:20,000萬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國際信託」)持有51%
的股權;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投信」)持有49%的
股權。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514號
網址:www.gtsfund.com.cn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董事長: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長,廈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歷任廈門建發集團財務
部副經理,廈門建發信託投資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總
經理、董事長,廈門金圓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
獨立董事:
柳經緯先生,公司獨立董事,廈門大學法學碩士。歷任廈門大學法律系(法
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
科研處處長。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副主
任。曾兼任香港馮元鉞律師事務所、施文律師事務所擔任中國法律顧問。現兼任
中歐法學院兼職教授,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標準化專家委員會委員。
戴亦一先生,公司獨立董事,廈門大學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歷任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計統系講師、副教授;廈門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EMBA中心副
主任、教授/EMBA中心主任、教授/博導/副院長、教授/博導;福建
新華都購物
廣場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廈門興業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志雲先生,公司獨立董事,廈門大學國際法學博士。歷任廈門大學法學院
講師、副教授;兼任
七匹狼、
科華恆盛、
遊族網絡、蒙發利等上市公司的獨立董
事,福建遠大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股東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廈門大學貨幣銀行學碩士。歷任廈門國際信託投資
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副經理、證券總部副總經理、信託部經理、市場開發部經理、
資金運作部經理、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股權投資總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10月至2019年6月,任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
理、工會主席、公司黨委委員。現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鄭華女士,公司董事,廈門大學行政管理本科學歷,經濟師職稱。歷任廈門
建發信託投資公司業務員、辦公室主任等職;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
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等職。現任廈門國際
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許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國德州州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歷任建弘國際投
資顧問研究員,建弘證券經理,建弘投信基金經理、營銷企劃部門主管,永豐金
資產管理(亞洲)董事總經理,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現任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弘立先生,公司董事,臺灣交通大學海洋運輸學系。歷任統一期貨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富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臺灣地區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二、三、五、六屆理事長;現任永豐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臺灣中央大學碩士。歷任上海高德機械有限公司總
經理、上海成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東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總經理,
現任永豐金證券(亞洲) 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臺北市市政顧問。
(二)監事會成員
林家進先生,公司監事會主席,銘傳大學管理學院碩士。歷任中信期貨經理
(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元富期貨(股)公司總經理、國泰期貨(股)公司
總經理、國泰證券(股)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永豐期貨(股)公司總經理。
趙耀煌先生,公司監事,廈門大學管理學院本科學歷,會計師職稱。歷任廈
門通士達有限公司、廈門
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廈門)服務外包有限公
司會計及項目主管等職;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財務部信託會計、投資發展部項
目經理、資產運營部總經理助理等職。現任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總
經理助理。
吳燁女士,公司職工監事、綜合管理部總監,華東師範大學本科學歷。歷任
江蘇聯合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部薪
酬福利經理,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與發展總部人事經理。
謝雁南女士,公司職工監事、監察稽核部總監,上海交通大學法學本科學歷。
歷任上海蝶翠詩商業有限公司法務部法務崗、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零售銀行
及財富管理業務部合規專員、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風控部高級法務經理。
(三)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蔡炎坤先生,公司總經理,簡歷見上。
呂富強先生,公司督察長,廈門大學法學博士。歷任華東地質學院助教,廈
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總部投資銀行部業務主辦,廈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
部業務主辦、市場開發部副經理、風險控制部經理,廈門國際信託合規管理部總
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江濤先生,公司副總經理,安徽大學經濟學碩士。歷任
交通銀行安徽分行國
際部副總經理、
交通銀行東京分行國際部總經理、
交通銀行安徽分行個金部總經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總經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東北大學工學學士,歷任上海康時信息有限
公司技術部資料庫dba、上海
東方龍馬軟體有限公司技術部資料庫dba、華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OP主管;自2013年2月加入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擔任信息技術部總監一職。
(四)本基金基金經理
1、本基金現任基金經理
林錚先生,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現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資
部副總監。歷任
廈門國貿集團投資研究員,國貿期貨宏觀金融期貨研究員,海通
期貨股指期貨分析師,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副總監。林錚先生
於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1月24日管理圓信永豐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於2016年4月11日起管理圓信永豐興融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於2016年4月
11日起管理圓信永豐興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於2017年3月10日起管理圓
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於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2月25日管理圓信永
豐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於2020年2月25日起管理圓信永豐強化收益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劉莎莎女士,南京財經大學金融學碩士,現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收投資部貨幣基金經理助理。歷任江南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業務部辦事員、資金業
務部業務主管、風險管理部業務主管;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
部貨幣基金經理助理。劉莎莎女士於2020年2月27日起管理圓信永豐豐潤貨幣
市場基金。
2、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餘文龍: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2月25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五)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席:
蔡炎坤先生,簡歷見上。
成員:
王琳女士,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研究所碩士,現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總監。歷任
國泰君安證券交易員、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總監。
範妍女士,復旦大學管理學碩士,現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
部總監。歷任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業與公司研究員、安信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部策略分析師、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級策略研究員、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副總監。
李明陽先生,北京大學軟體工程(金融管理方向)碩士,現任圓信永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監,歷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員、總監
助理、副總監(主持工作)。
餘文龍先生,上海財經大學金融數學與金融工程博士,現任圓信永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資部總監;歷任廣州中大凱思投資集團投資部分析師;上海申
銀萬國證券研究所債券高級分析師;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固定收益
投資經理。
胡春霞女士,武漢大學金融學碩士,現任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
資部副總監。歷任港澳證券投資諮詢部分析師,
中原證券研究所研究員,海通證
券研究所研究員,
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研究員。
林錚先生,簡歷見上。
督察長有權列席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經總經理批准的其他人員可
列席參會。
(六)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承諾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
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
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
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
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員工管理和培訓,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
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
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投資外,直
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相關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於本基金
的情況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
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終將「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放在首位,紮實推進全面風險管
理與全員風險管理,堅持「積極參與、事前防範、合規經營、穩健發展」的風控
理念,以內控制度建設作為風險管理的基石,以風控組織架構作為風險管理的載
體,以制度流程的切實執行作為風險管理的核心,以內部獨立部門的有效監督作
為風險管理的關鍵,以充分使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式方法作為風險管理的
保障,強調對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持續關注和資源投入。
(一)內部控制概述
內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
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機系統。
內部控制是由為保障業務正常運作、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防範經營風險而
設立的各種內部控制機制和一系列規範內部運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構成的統一整體。
內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共同實施的合理保證。
(二)內部控制目標
1、保證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
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基金管理人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三)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
級人員,並貫穿於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
序,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基金資產、固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四)內部控制組織體系
基金管理人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
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內控防線。員工積極發揮主觀
能動性,在嚴於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監督制衡。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
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
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的第二道內控防線。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後
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責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長、監察稽核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
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防線。督察長、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
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4、建立以董事會下屬風險與合規管理委員會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
的合法合規性實行全面監督的第四道防線。風險與合規管理委員會對公司經營和
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嚴格的合規檢查和風險控制評估並審議公司風險管理工
作報告。
董事會對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負有最終責任。
(五)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指規範內部控制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義務規則,是內部控制的
重要組成部分。內部控制制度制訂的基本依據為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其他主
管部門有關文件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適時性等內部控制制度制訂
原則,已構建較為合理完備並易於執行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具體包
括四個層面:
1、一級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
議事規則、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等公司治理層面的經營管理綱領性制度。
2、二級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劃分、風險控制制
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
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級制度:包括公司範圍內適用的全局性專項管理制度與各業務職能部
門管理制度。
4、四級制度:包括各業務條線單個部門內部或跨部門層面的業務規章、業
務規則、業務流程、操作規程等具體細緻的規範化管理制度。
(六)內部控制內容
(1)控制環境。控制環境構成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
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風險評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
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程序,包括
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監督;對各部門和各業務循環存在的風險
點進行識別評估,並建立相應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學的風險量化技術和嚴格的風
險限額控制對投資風險實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多道內
部控制防線,制定並執行包括授權控制、資產分離、崗位分離、業務流程和操作
規程、業務記錄、績效考核等在內的多樣化的具體控制措施。
(4)信息溝通。基金管理人維護內部控制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
的報告系統。
(5)內部監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
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與反饋,保證內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實,並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七)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本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維持、完善、實施和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完備,並承諾將根據市場
環境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節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興業銀行」)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時間:1988年8月22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二、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成立於1988年8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166),註冊資本207.74億元。
開業二十多年來,
興業銀行始終堅持「真誠服務,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
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截至2018年12月31日,興
業銀行資產總額達6.71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1582.87億元,全年實現歸屬於
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606.20億元。
三、託管業務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設綜合管理處、市場處、委託
資產管理處、產品管理處、稽核監察處、運行管理處等處室,共有員工100餘人,
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四、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基金託管業
務批准文號為證監基金字[2005]74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興業銀行共託
管證券投資基金279隻,託管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合計11784.56億元,基金份
額合計11522.31億份。
五、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
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完
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基金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
興業銀行審計部、資產託管
部內設稽核監察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審計部對託管業務風
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資產託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稽核監察處,配備了
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
權和能力。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基金託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透
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
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2)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處,該處室保持高度的
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相互制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
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
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防火牆原則:託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
作部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6)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
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
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
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
饋和糾正。
(7)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託管
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為出發點;託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
在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時,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8)責任追究原則:各業務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並按規定對違反制
度的直接責任人以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領導進行問責。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
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
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
像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
控制理念,並籤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
災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
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
帳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
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開始。基金
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
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託管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
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過失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節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網址:www.gtsfund.com.cn
上海直銷中心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
陸家嘴基金大廈
19樓
聯繫人:嚴曉波
電話:021-60366073傳真:021-60366001
廈門直銷中心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展鴻路82號金融中心大廈21樓2102
室
聯繫人:湯麗麗
電話:0592-3016513傳真:0592-3016501
(2)電子直銷
1)名稱: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
交易網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電話: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稱: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系統之微信交易埠
圓信永豐基金微信公眾號:gtsfund4006070088
客服電話:4006070088;021-60366818
2、其他銷售機構
(1)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辦公地址:上海市江寧路168號
電話:95561
公司網址:www.cib.com.cn
(2)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號302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號302室
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hongzhengfund.com
(3)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 弄 9 號 3724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687號2號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客服電話:4008215399
公司網址:www.noah-fund.com
(4)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電話:4008219031
公司網址:www.lufunds.com
(5)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法定代表人:黃禕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電話:400-799-1888
(6)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電話:4007009665
公司網址:www.ehowbuy.com
(7) 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大樓
電話:952555
公司網址:www.5ifund.com
(8)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26號
電話:95319
公司網址:www.jsbchina.cn
(9)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64層法定代表
人:何之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客服電話:4000-188-288
公司網址:http://stock.pingan.com
(10)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1幢A2208室
客服電話:4000011566
公司網址:www.yilucaifu.com
(11)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號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A座6、7樓
電話:95345
公司網址:www.stocke.com.cn
(12)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電話:95548
公司網址:www.zxwt.com.cn
(13)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電話:95548
公司網址:www.cs.ecitic.com
(14)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
1301-1305、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電話:4009908826
公司網址:www.citicsf.com
(15)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電話:95553
公司網址:www.htsec.com
(16)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4008888888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電話:95536
公司網址:www.guosen.com.cn
(18)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五四路157號7-8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五四路157號7-10層
電話:4008896326
網址:www.hfzq.com.cn
(19)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電話:95562
公司網址:www.xyzq.com.cn
(20)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電話:4008896312
公司網址:www.qzccbank.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二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二層
電話:4001818188
公司網址:www.1234567.com.cn
(22)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4室
客服電話:021-50810673
公司網址:www.wacaijijin.com
(23)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31號5號樓215A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經濟日報社綜合樓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電話:400-6262-1818
公司網址:www.5irich.com
(24)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辦公地址:上海市花園石橋路66號東亞銀行金融大廈18層
電話:95538
公司網址:www.zts.com.cn
(25)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電話:400-118-1188
公司網址:www.66liantai.com
(26)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密雲縣興盛南路8號院2號樓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軍輝
電話:4006-802-123
公司網址:www.zhixin-inv.com
(27)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電話:400-800-1001
公司網址:www.essence.com.cn
(28)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53層
5312-15單元
法定代表人: 趙學軍
電話:400-021-8850
公司網址:www.harvestwm.cn
(29)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
濟發展區)
法定代表人:王翔
電話:400-820-5369
公司網址:www.jiyufund.com.cn
(30)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2室
法定代表人:鞏巧麗
電話:400-808-1016
公司網址:www.fundhaiyin.com
(31)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
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辭
電話:010-59013825
公司網址:www.wanjiawealth.com
(32)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武漢中央商務區泛海國際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層1號4號
法定代表人:陶捷
電話:400-027-9899
公司網址:www.buyfunds.cn
(33)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5號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客服電話:400-643-3389
公司網址:www.vstonewealth.com
(34)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客服電話:400-8888-128
公司網址:www.tebon.com.cn
(35)上海有魚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2123號3層3E-2655室
法定代表人:林瓊
客服電話:400-767-6298
公司網址: www.youyufund.com
(36)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蘇大廈38-46層
法定代表人:霍達
客服電話:95565
公司網址: www.newone.com.cn
(37)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95587 4008-888-108
公司網址:www.csc108.com
(38)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服電話:400-820-2899
公司網址: www.erichfund.com
(39)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電話:020-89629066
公司網址: www.yingmi.cn
(40)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
國泰君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客服電話:95521
公司網址: www.gtja.com
(41)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A3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707號生命人壽大廈32樓
法定代表人:賁惠琴
客服電話:021-50206003
公司網址: www.msftec.com
(42)
長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9號長城匯T2號寫字樓第27、28層
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9號長城匯T2號寫字樓第27層
法定代表人:譚顯榮
客服電話:027-95579
公司網址:www.cjfco.com.cn
(43)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19號SOHO嘉盛中心30層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電話:400-8980-618
公司網址: www.chtwm.com
(44)瀋陽麟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白塔二南街18-2號B座601
辦公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白塔二南街18-2號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榮暉
客服電話:400-003-5811
公司網址: www.jinjiwo.com
(45)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樓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電話:400-6666-888
公司網址:www.cgws.com
(46)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A座15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客服電話:400-098-8511
公司網址:http://fund.jd.com
(47)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19層19C13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服電話:400-619-9059
公司網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
定,調整銷售機構或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
義務。
二、登記機構
名稱: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保稅港區)海景南二路45
號4樓02單元之175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
陸家嘴基金大廈19樓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聯繫人:嚴曉波
電話:400-607-0088
傳真:021-60366009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陸奇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507
單元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人:張曉陽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張炯、張曉陽
第六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經2016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3070號文準予注
冊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8日,共募集1,800,996,400.53
份基金份額,募集戶數為313戶。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第七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於2017年3月1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
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
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
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已於2017年3月13日開始辦理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
份額的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
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
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均以1.00元的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基金銷
售機構另有規定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辦理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1.00
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辦理申購B類基
金份額時,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0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0
元。
已持有本基金任一基金份額類別的投資人不受對應基金份額類別首次申購
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對應基金份額類別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每次贖回的最低份
額為1.00份基金份額,如果銷售機構業務規則規定的最低單筆贖回份額高於
1.00份,以該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將導致在
某一銷售機構交易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須一次性
全部贖回,否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強制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部贖回其在該銷售機構
交易帳戶持有的基金份額。
3、各銷售機構對上述最低申購限額、交易級差、最低贖回份額有其他規定
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上述下限。
4、本基金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置最高份額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置單日累計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上限、單個帳戶單日
累計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上限、單筆申購上限,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中列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
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申購,具體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與贖回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包括該日)
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
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
申購不成立或不生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已經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於查詢,致使其相關權益
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
後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並提前公告。
3、申購與贖回款項支付的方式與時間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
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
回生效。投資人T日的贖回申請確認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2日(包括該
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
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
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基
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部分)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
法無益於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
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
(2)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
且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
1、申購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採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申購份
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 1.00
申購的有效份額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除以1.00元確定,計算結果保留到
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例:假定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
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 ÷ 1.00=10,000.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可以得到10,000.00份
A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贖回金
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
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假定某投資者將所持有的10,000份A類基金份額贖回(非全額贖回),
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 × 1.00=10,000.00元
贖回時的未結轉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處理。
但如發生上文約定需收取贖回費用的事項,應依照上文約定收取贖回費用。
七、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
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
額上限時,或使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單個投資人累計
持有份額上限時,或使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單個投資人
當日申購金額上限時。
7、本基金出現當日淨收益或累計未分配淨收益小於零的情形,為保護投資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8、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等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當影子定價法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攤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時。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情形時。出現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上述申購申
請全部或部分確認失敗。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暫停接受申購申請的措施。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7、8、9、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對於上述第8、9、10項拒絕申購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於每一開放日在基
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相關申購上限設定。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
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出現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暫停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
措施。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1、2、3、4、6、7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
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對其
採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依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
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在出現巨額贖回時,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日基金總
份額30%以上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
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
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3、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份額轉讓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基金登記
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基金申贖安排的補充和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
第九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宏觀與微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通過專業的
流動性管理力爭為投資者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結合宏觀分析和微觀分析制定
投資策略,力求在滿足流動性需要的基礎上實現更高的收益率。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
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
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
相關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將以保證資產的流動性為基本原則,力求在對國內外宏觀經濟
走勢、貨幣財政政策變動等因素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科學預計未來利率走勢,擇
優篩選並優化配置投資範圍內的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積極的投資組合管理。
1、整體資產配置策略
整體資產配置策略主要體現在利率分析和根據利率預期動態調整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兩方面。
(1)利率分析
通過對各種宏觀經濟指標、資金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的觀察分析,預測政府
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和資金市場供求變化趨勢,以此為依據預測金融市場利率變化
趨勢。
(2)平均剩餘期限調整
在對利率變動趨勢做出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合理運用量化模型,動態調整投
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具體而言,在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會出現上升時,適度縮
短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在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下降時,適度延長投資組合
的平均剩餘期限。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策略指在各類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據、國債、企業短期融資券以
及現金等投資品種之間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過對各類別金融工具政策傾向、信
用等級、收益率水平、供求關係、流動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斷,採用相對價值和信
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類別金融工具的結構性投資價值,制定並調整類屬配置,
形成合理組合以實現穩定的投資收益。
3、個券選擇策略
選擇個券時,本基金將首先考慮安全性,優先配置央票、短期國債等高信用
等級的債券品種。此外,本基金也將配置外部信用評級等級較高(符合法規規定
的級別)的企業債、短期融資券等信用類債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體的券
種選擇上,本基金將在正確擬合收益率曲線的基礎上,找出收益率出現明顯偏高
的券種,並客觀分析收益率出現偏高的原因。若出現因市場原因所導致的收益率
高於公允水平,則該券種價格出現低估,本基金將對此類低估品種進行重點關注。
此外,鑑於收益率曲線可以判斷出定價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階段,從而指導相對價
值投資,這也可以幫助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於定價低估的短期債券品種。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跨市場套利。短期資金市場由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構成,由於其
中的投資群體、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兩個市場的資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結
構、流動性都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本基金將在充分論證套利機會可行性的基礎上,
尋找合理的介入時機,進行跨市場套利操作,以期獲得超額收益。
(2)跨品種套利。由於投資群體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對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種同樣可能因為存在流動性、稅收等市場因素的影響出現內在價值明顯偏離的情
況。本基金將在保證高流動性的基礎上進行跨品種套利操作,以期獲得超額收益。
5、流動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為現金管理工具,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基金管理人將在遵循流
動性優先的原則下,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比
例,通過現金留存、持有高流動性債券種、正向回購、降低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
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投資者大額申購和贖回的
需求變化,根據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提前做好資金準備。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
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進行分析,並結合發行條款、提
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等個券因素以及市場利率、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
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和價值評估後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的約定,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比例、信用等級並密切跟蹤評級變化,
採用分散投資方式以降低流動性風險,在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獲得穩定
收益。
四、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投資組合管理的方法和標準
1、投資決策與交易機制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本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時就投資管理
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並對本基金投資做方向性指導。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投資範圍內製定並實施具體的投資策略,
向交易部下達投資指令。
交易部設立債券交易員,負責執行投資指令,就指令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市
場面的變化對指令執行的影響等問題及時向基金經理反饋,並可提出基於市場面
的具體建議。交易部同時負責各項投資限制的監控以及本基金資產與公司旗下其
他基金之間的公平交易控制。
監察稽核部運用恒生投資系統行使風險管理職能,監控投資風險,並出具風
險分析和業績評估報告。
2、投資程序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決定基金投資的重大決策。基金經理在授權範圍內,制
定具體的投資組合方案並執行。交易部負責執行投資指令。
(1)基金經理根據市場的趨勢、運行的格局和特點,並結合基金合同、投
資風格擬定投資策略報告。
(2)投資策略報告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決定基金
的投資比例、組合基準久期、回購比例等重要事項。
(3)基金經理根據批准後的投資策略確定最終的資產分布比例、組合基準
久期和個券投資分布方式等。
(4)對已投資品種進行跟蹤,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後)
通知存款是一種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靈活、存取方便的特徵,同時可獲得高於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具有低風險、高流動性的特徵。根據基金的
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徵,本基金選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後)
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
較基準適用於本基金時,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本基金可以在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六、投資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 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准,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徵得基金託管人的同
意,並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
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
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
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於5%;
(9)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10%;
(10)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11)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12)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不得展期;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
餘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40%
(13)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6)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
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 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30%;
(17)當本基金前10 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 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
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 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20%;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貨幣市場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計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投資監督職責。
(18)本基金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A 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品種;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淨資產的
10%;
(2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8)、(14)、(15)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述限制或相應變更上述限制。
3、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於本基金
的情況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七、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與平均剩餘存續期計算方法
1、平均剩餘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Σ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餘期限-Σ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
×剩餘期限+債券正回購×剩餘期限)/(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於金
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平均剩餘存續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Σ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餘存續期限-Σ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
負債×剩餘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餘存續期限)/(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資
產-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逆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
天)的資產支持證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
購債券或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於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採用「攤餘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
債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餘交易日
天數計算;
(2)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
的銀行存款,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
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餘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餘期限
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
利率債券的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
券的剩餘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餘天數計算;
(8)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於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
平均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餘期限和剩餘存續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八、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預期風
險和預期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20年1月16
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 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418,883,836.56
45.65
其中:債券
418,883,836.56
45.65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216,004,644.01
23.54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69,088,714.46
29.33
4
其他資產
13,524,743.60
1.47
5
合計
917,501,938.63
100.00
2 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餘額
-
4.50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餘額
-
-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的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未超過資產淨值的20%。
3 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
3.1 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
44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最高值
69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最低值
41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不存在超過120天的情況。
3.2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餘期限
各期限資產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53.42
-
其中:剩餘存續期超過397
天的浮動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13.63
-
其中:剩餘存續期超過397
天的浮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19.56
-
其中:剩餘存續期超過397
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4.37
-
其中:剩餘存續期超過397
天的浮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7.58
-
其中:剩餘存續期超過397
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98.57
-
4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餘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基金不存在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超過240天的情況。
5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餘成本(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50,105,163.42
5.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50,105,163.42
5.46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80,105,895.73
8.73
6
中期票據
-
-
7
同業存單
288,672,777.41
31.48
8
其他
-
-
9
合計
418,883,836.56
45.67
10
剩餘存續期超過397天的
浮動利率債券
-
-
6 報告期末按攤餘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
(張)
攤餘成本(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11911285
19
平安銀行CD285
500,000
49,907,260.34
5.44
2
111904116
19
中國銀行CD116
500,000
49,714,156.29
5.42
3
111906093
19
交通銀行CD093
500,000
49,682,846.30
5.42
4
111915156
19
民生銀行CD156
500,000
49,469,737.18
5.39
5
071900139
19
國信證券CP010
300,000
30,033,697.25
3.27
6
111909015
19
浦發銀行CD015
300,000
29,957,527.62
3.27
7
111910023
19
興業銀行CD023
300,000
29,955,416.90
3.27
8
150208
15國開08
200,000
20,076,309.74
2.19
9
041900152
19西南水泥
CP002
200,000
20,034,334.41
2.18
10
071900174
19銀河證券
CP003
200,000
20,010,072.19
2.18
7 「影子定價」與「攤餘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
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119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217%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
值
0.0536%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不存在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9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9.1 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鑑於貨幣市場基金的特性,本基金採用攤餘成本法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即本
基金按持有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計提應收利息,並按實際利率法
在其剩餘期限內攤銷其買入時的溢價或折價,以攤餘的成本計算基金資產淨值。
為了避免採用攤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按市場利率或交易市價計
算的基金資產淨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或不公平的
結果,基金管理人採用「影子定價」,即於每一計價日採用市場利率和交易價格
對基金持有的計價對象進行重新評估,當基金資產淨值與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
標產生重大偏離的,應按其他公允價值指標對組合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調整差
額確認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按其他公允價值指標進行後續計量。如基金
份額淨值恢復至1.00元,可恢復使用攤餘成本法估算公允價值。如有確鑿證據
表明按上述規定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資產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
在與基金託管人商議後,按最能反映基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9.2 通過查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開目錄「行政處罰決定」及查
閱相關發行主體的公司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範圍內,報告期內基金投資
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情形,也沒有在報告編制
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9.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3,260.95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利息
2,301,401.58
4
應收申購款
11,210,081.07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13,524,743.60
9.4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
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歷史時間段基金份額淨值收益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豐潤貨幣A
階段
份額淨
值收益
率①
份額淨
值收益
率標準
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7年3月
10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
3.2986%
0.0010%
1.0985%
0.0000%
2.2001%
0.0010%
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12月
31日
3.4803%
0.0035%
1.3500%
0.0000%
2.1303%
0.0035%
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
31日
2.6091%
0.0064%
1.3500%
0.0000%
1.2591%
0.006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7年3月
10日)起至2019
年12月31日
9.6826%
0.0047%
3.7985%
0.0000%
5.8841%
0.0047%
豐潤貨幣B
階段
份額淨
值收益
率①
份額淨
值收益
率標準
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7年3月
10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
3.4982%
0.0011%
1.0985%
0.0000%
2.3997%
0.0011%
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12月
31日
3.7178%
0.0036%
1.3500%
0.0000%
2.3678%
0.0036%
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
31日
2.8479%
0.0064%
1.3500%
0.0000%
1.4979%
0.006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7年3月
10日)起至2019
年12月31日
10.4031%
0.0047%
3.7985%
0.0000%
6.6046%
0.0047%
第十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
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一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採用「攤餘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進
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
計算基金資產淨值。
2、為了避免採用「攤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
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於每一估值日,採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
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攤
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併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
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
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
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用公允價值估值方
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採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
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
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
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
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後第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結轉份額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估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小數點後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後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
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
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估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
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
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
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
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節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後的餘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分配,按日進
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
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餘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於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於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於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並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採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
資人在當日收益支付時,其當日已實現收益大於零,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
份額,其當日已實現收益為零,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其當日已實現收益
小於零,則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其對應收益將立即
結清;若收益為負值,則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扣除;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並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於節假日結束後第
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
最後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後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
算見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三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
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於由B類降級為A類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A
類基金份額的費率。
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對於由A類升級為B類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升級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B
類基金份額的費率。
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按照相關合同規
定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
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
和價格」中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
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十一、基金轉換」中的相關規定。
三、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第十四節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
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額×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採用四捨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後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採用四捨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後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類
似規則計算。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於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於節假日結束
後第2個自然日,公告節假日期間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
假日最後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後首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365/77i=11+1100%
10000iR........
........
........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
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
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淨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變更實際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19、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根據《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
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偏離度達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本基金髮生涉及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的重大事項;
25、本基金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資產淨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
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九)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各類基金份額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
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六節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
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因此基金投資收益水平會
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的收益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
實際收益下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
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
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
割風險。
6、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時的收益率的
影響。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
投資時,將獲得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
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體經
營方面的綜合體現。中國的證券市場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在某些情況下某些投
資品種的流動性不佳,由此可能影響到基金投資收益的實現。開放式基金要隨時
應對投資者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使資
金淨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
時,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
險,可能影響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並不保證完全避免此類風險的發生但本
基金將通過一系列風險控制指標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跟蹤、防範和控制,努力去
克服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1)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後,開始接受申購/贖回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贖回,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2)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
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上述投資標的一般情
況下具有良好的流動性,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存在部分企業債、資產證券化等債
券品種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時如果基金贖回量較大,可能會影響
基金的流動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此外,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發生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在出現巨額贖回時,對
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30%以上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具體情
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之「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
式」。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
險。在本基金暫停或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
份額還將面臨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動的風險。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可以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
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應
當圍繞前述工具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事項,制定清晰
的內部制度並定期更新,確保相關工具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如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髮生需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
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經本基金基金經理髮起,經基金管
理人管理層決定,並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實施相關流動
性管理工具,並依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信息披露。在前述情況下,
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將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或全部辦理,或投資者贖回申請對應的
贖回款項金額發生變動或贖回款項到達投資者銀行帳戶時間發生延遲,將對投資
者的預期資金安排產生一定影響。
2)收取贖回費
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基
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部分)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
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
法無益於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
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
(2)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
且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低於10%且偏離度為負時。
3)暫停基金估值
如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髮生需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經本
基金基金經理髮起,經基金管理人管理層決定,並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
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基金估值,並依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在前述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投資者的
贖回申請將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或贖回申請對應的贖回款項到達投資者銀行帳
戶時間發生延遲,將對投資者的預期資金安排產生一定影響。
四、特定的基金品種、特定的投資方法及基金所投資的特定投資對象可能
引起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面臨貨幣市場利率波動的風險,基金每日的收
益將根據市場情況上下波動,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為負值。由於貨幣市場基金的特
殊要求,為滿足投資者的贖回需要,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的
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
成本風險。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攤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的正偏
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併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
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故投資者可能面臨暫停申購的風險。當負偏離
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
對持有投資組合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採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基
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故投資者可能面臨上述估值調整或暫停贖回及基金
合同提前終止的風險。
五、其他風險
1、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些
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以及
證券市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產生
影響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7、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
損;
8、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七節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終止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清算
1、基金清算小組的成立時間、組成及職責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6)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融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淨值信息;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根
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等的規則;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攤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的負
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回
申請並終止基金合同,則基金合同將根據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
終止,且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或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程
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
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
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裁決另有規定除外。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十九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保稅港區)海景南二路45
號4樓02單元之175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
陸家嘴基金大廈19樓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
15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億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江寧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託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險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以上範圍凡涉及國家專項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
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
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
相關規定。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 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准,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徵得基金託管人的同
意,並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
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
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
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於5%;
(9)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10%;
(10)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11)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12)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不得展期;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
餘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40%
(13)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6)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
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 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30%;
(17)當本基金前10 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 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
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 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20%;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貨幣市場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計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投資監督職責。
(18)本基金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A 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品種;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淨資產的
10%;
(2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8)、(14)、(15)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述限制或相應變更上述限制。
3、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於本基金
的情況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
議第十五條第十二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
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
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
則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
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
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
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
由並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
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應
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
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存款機構籤訂相關
書面協議。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
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
理人承擔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
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
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其他
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
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十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
分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
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
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十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未經基金管理
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其他投資所
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與基金
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約定
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於因為基金申購、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
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
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
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
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
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
行存款。該資產託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託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託
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內的所有託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
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
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實
際情況需要,為基金財產開立資金清算輔助帳戶,以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劃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
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定期存款帳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
其預留印鑑經各方商議後預留。本著便於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
則,存款行應儘量選擇基金託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於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
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並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託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帳號等),不得劃入其他
任何帳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
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後,基金託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雙方協商解決。
(六)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
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七)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
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
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四、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計算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
益,精確到小數點後第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結轉份額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節假日)的收益所折算
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
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復
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估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
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
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
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
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
提交。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
備份,保存期限為15年。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託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仲裁裁決另有規定除外。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託管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七、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目前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主要的服務項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動語音服務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電話查詢基金淨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節假日除外。
客戶服務電話:400-607-0088(免長途話費)或021-60366818
客戶服務傳真:021-60366001
二、電子服務
1、網站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帳戶相關信息。
(2)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投研視點等。
網址:www.gtsfund.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2、簡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淨值、交易確認、分紅通知等簡訊
服務。簡訊服務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手機號碼。其中淨值類及月度對
帳單簡訊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主動定製。定製方法如下:(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的帳戶查詢系統進行定製。(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撥打基金
管理人客服熱線4006070088或021-60366818轉人工服務進行定製。
3、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郵件形式的月度對帳單。月度對帳單需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主動定製且需提供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定製方法如下:(1)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的帳戶查詢系統進行定製。(2)基金份額持
有人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4006070088或021-60366818轉人工服務進行定
制。
三、資料寄送
1、基金對帳單
基金對帳單包括季度對帳單及年度對帳單。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結束後向本
季度有交易並定製季度對帳單服務的投資者提供季度對帳單;每年結束後向所有
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額並定製年度對帳單服務的投資者提供年度對帳單。對帳單
服務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主動定製,對於未定製對帳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不主動提供對帳單。定製方法如下:(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陸基金管
理人網站的帳戶查詢系統進行定製。(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
熱線4006070088或021-60366818轉人工服務進行定製。
基金管理人根據登記機構提供的客戶開戶信息進行對帳單寄送工作,在從銷
售機構獲取準確的郵政地址和郵政編碼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負責為定製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對帳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
的相關材料、基金經理報告、客戶服務指引等。
四、客戶投訴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熱線自動語音留言、客服熱
線人工坐席、網站留言、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
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銷
售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五、服務渠道
1、客服電話:400-607-0088(免長途話費)或(021)60366818
2、客服傳真:(021)60366001
3、網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郵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郵寄等。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一節其他應披露事項
日期
標題
2019/3/28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年度報告摘要
2019/3/28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8年年度報告
2019/4/19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1季度報告
2019/4/24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2019年第1
號)
2019/4/24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19年第1號)
2019/6/29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2019年上半年度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的公告
2019/7/19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2季度報告
2019/7/22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上海天天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申購、定期定額投資業務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8/26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2019/8/26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半年度報告
2019/10/24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修訂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3季度報告
2019/10/24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2019/11/1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2019/11/1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託管協議
2019/11/1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19年第1次重大
事項更新(信息披露有關內容)】
2019/11/1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2019年第1
次重大事項更新(信息披露有關內容)】
2020/1/18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
2020/1/18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
2020/1/22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暫停大
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1/23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恢復大
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1/31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節假期申購
贖回等交易業務及清算交收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2/27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
金經理變更的公告
2020/2/28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變更公告
2020/2/28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1次重大
事項變更
2020/2/28
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2020年第1次
重大事項變更
2020/3/5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銷售機構並開放申
購、贖回、定投、轉換及參加其申購、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第二十二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招
募說明書的複印件。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上進行查閱和下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對投資
者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與所公告
文本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節備查文件
一、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註冊的文件
2、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3、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申請募集註冊圓信永豐豐潤貨幣市場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在營業時間可供
免費查閱。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