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朝陽男子孫松(化名)在當地一家健身房跑步機上跑步時,突發疾病猝死。之後孫松的妻子女兒將健身房告上法院,索賠27.9萬餘元。2020年11月,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健身房賠償9.4萬餘元。
50多歲的孫松家住遼寧朝陽。他在當地一家健身俱樂部辦理了會員卡,在健康狀況一欄,孫松填寫具有正常從事健身運動的能力。
一天晚間,孫松再次來到健身俱樂部跑步機鍛鍊,過程中突發意識喪失,呼之不應,呼吸逐漸減弱,後現場會員參與急救,並撥打120,朝陽市第二醫院急救出診於當日18時50分到達現場後,立即進行心肺復甦等搶救治療,經搶救後臨床死亡,醫院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可能性大。
之後孫松的妻子和女兒將健身房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27.9萬餘元。家屬認為,在事故發生時,健身房沒有任何急救過程,沒有任何的關於該方面的應急預案,沒有進行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等常見急救措施。沒有撥打120、110等救援措施。孫松和健身房系服務合同關係,健身房有義務也有責任進行相應的救助,相反是在一起健身的會員積極救助,撥打120電話,如果救助及時可能會避免此次嚴重事故的發生。家屬認為,健身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家屬稱,健身房裝修才三個月就開始對外營業,在室內裝修未得到充分釋放的情況下對外營業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任,同時健身場地位於地下室,空氣不流通,無通風設備,是造成逝者此次事故的誘因。
而健身房方面則表示,孫松死亡是由於其自身疾病所導致的,而非外力原因或者是第三方原因,與健身房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更與健身房是否盡到安全義務保障無關。
朝陽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孫松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主要是因為其自身疾病造成。但在孫松突發身體不適之後,首先是其他會員及時發現並撥打120急救,而健身房工作人員未採取基本的日常急救手段,未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經營場所為地下封閉式,當會員在健身時,健身房理應指派工作人員及時巡場,雖然健身場所是否應配備急救人員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但根據行規和日常生活法則會員在突發意外時,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採取相關措施進行自行救助。因健身房安全救護措施存在缺陷,對孫松死亡後果確有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健身房賠償9.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