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房產自用改為出租或出租改為自用的情況,房產稅如何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對於房產自用改為出租的情況,從價計徵「變更日期」應填寫為房屋交付出租當月;對於房產出租改為自用的情況,從租計徵「變更時間」應填寫為房屋出租結束當月。
02
自然人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減徵優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3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4條等規定,自然人(其他個人)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03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答:第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規定:「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籤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
第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籤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04
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可以綜合申報指的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一、實行綜合申報
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綜合申報主要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帳徵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徵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綜合申報。
05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築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規定:「二、關於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築用地的徵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