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山西省右玉縣玉龍煤業有限公司的礦工反映:稱2017年10月9日凌晨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當場死亡一人,事故發生後,山西省右玉縣玉龍煤業有限公司沒有向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備,涉嫌瞞報安全生產事故。
圖示:為右玉縣玉龍煤業
據反映:2017年10月9日凌晨,該煤業公司河北省項目部普採隊礦工曹顯書在該煤業公司大巷3500米處503工作面,與同班礦工王全振、張吉貴、和春江一起工作時,遇難礦工在巷道外拿東西時被正在上坡的鏟車剎車失靈倒回時當場擠死。該煤業公司河北項目部普採隊的項目經理是徐波。
據了解:遇難礦工曹顯偉,男,46歲,河北省邢臺市邢臺縣太子鄉曹溝村人,身份證號碼:13052119701023770,當時在現場的礦工為:王全振、張吉貴、禾春江及遇難礦工曹顯書,他們四人在一個工作面生產工作。事故發生後,玉龍煤業公司第一時間將遇難礦工拉到右玉縣人民醫院,後又拉到內蒙古集寧市處理這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經過協商以178萬元私了,事故瞞報。
右玉縣玉龍煤業有限公司為什麼敢這麼明目張胆的瞞報事故呢?據反映人介紹:瞞報事故是於利益有直接的關係,違法成本和直接上報不成比例,也與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默許有直接關係。所以,見利忘義的煤礦老闆才敢肆無忌憚的瞞報安全生產事故,違規生產、踐踏法律!這也是煤礦老闆與國家法律對抗的主要原因!煤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無視法律尊嚴、無視礦工生命;敢於頂風作案、敢於以身試法、完全取決於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對待煤礦的態度。也正是這樣,才會有更多重大、特大事故發生,更多礦工兄弟付出鮮血與生命的代價!
隨著煤炭形勢的復甦,無良的煤礦老闆為了逃避處罰,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採取瞞報、隱匿等方式與國家法律和政策相抗,部分礦主與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相互勾結,惡意瞞報安全生產事故。
為了落實瞞報事故的真相,我們將情況反饋給了右玉縣政府,請縣政府的郝主任轉交給王志堅縣長,又將情況反饋給了右玉縣安監局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請將瞞報事故的情況轉交給右玉縣安監局的王局長。隨後幾天我們分別聯繫了相關單位,不知是何原因都不接電話。
右玉縣人民政府作為監管主體,對監督礦業安全生產及打擊非法盜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該公司瞞報安全生產事故到底是政府不知情,還是其中另有隱情?令人深思。右玉縣安監局、國土資源局在這裡形同虛設,安全隱患已釀成嚴重後果。面對惡意瞞報事故背後的悲劇,有關部門是不是該引起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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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責任編輯:旅商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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