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錯自己的名字,可能大家覺得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但在生活中卻真的存在,特別是在打官司的時候,原告寫錯自己的名字真的有不少,畢竟生活中每個人的名字不止一個,大名、小名、曾用名等等,在打官司的時候,法庭卻只認你身份證上的名字,如果你訴狀上寫的是小名或者曾用名,和身份證的名字對不上,法院會怎麼處理呢,打官司的時候將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今天就給大家說說這個問題。
對於打官司,我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標準是有嚴格的要求的,民訴法明確規定,原被告雙方一定要適格,這個適格說白了就是要明確,就是要能確定這個人,這個法院開庭的時候是要進行核實的,而且要對雙方都核實,法院核實的依據就是咱們每個人都有的身份證,如果在核實的時候,發現身份證的姓名和訴狀上寫的姓名不一致,那就有理由懷疑這兩個人不是一個人,不是一個人庭就沒法往下開,這樣庭審就進行不下去了。
對於在庭審中核查身份的時候出現姓名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異議,那是比較麻煩的,法院對於這種情況,一般會以原告不適合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當然,能證明是一個人也是可以的,但是這個證明往往是非常難弄的,畢竟名字這東西,小名是沒有在相關機關登記的,讓村裡出證明也難,親朋好友過來證明的話,有些時候也很難讓法官信服,所以往往結果會很尷尬。
那麼,為什麼法院對當事人的身份核查這麼嚴格呢,那是因為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牽扯到利益關係,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法院是一個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的地方,糾紛的相對人都不能明確,何談解決糾紛,這也是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只有確定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案件才能往下走,這是法律的畢竟程序。
當然,對於法院駁回起訴後,作為原告,還是可以重新起訴的,可以把訴狀修改後重新進行起訴,這樣法院還是會受理的,這點大家可以放心,另外還要注意的就是,如果糾紛中的名字和身份證對不上的話,也是比較麻煩的,比如說借款糾紛,借條上寫的是小名,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這個時候也是需要來證明是一個人的,當然,如果上面有身份證號碼的話,只要身份證號對著也是可以的,畢竟在我國,一個人也就一個身份證號碼,是由唯一性的,唯一性就能明確原告的地位,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所以說,對於每個人來說,寫姓名的時候一定要寫大名,不管在家父母叫你什麼,也不管你的小名有多好聽,只要是正規的籤字場合,一定要寫和身份證上一樣的名字,這樣的話,如果一旦出現糾紛,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