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濰坊市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我支隊牽頭起草了《濰坊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進行公布,徵求社會公眾對該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
2020年11月24日-11月29日
意見反饋方式:
電子郵箱:2643331416@qq.com
聯繫電話:0536-8533163
聯繫人:劉勇
特此公告。
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濰坊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誠信、法治濰坊建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歸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素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管理人。機動車駕駛人是指持有我市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在我市註冊登記機動車的個人或機關、社團、企事業單位的法人;車輛管理人是指車輛所屬運輸公司(經營企業)的負責人、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員、車輛承包人(具有車輛所有權的人)。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駕駛人員及外地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在濰坊市發生的交通失信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有違反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行為不認定為交通失信。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銀保監局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實施。
第四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交通違法處罰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兩部分構成。基本信息包括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準駕車型、駕駛證號、初次領證、所屬機動車號牌、註冊登記時間等;交通違法處罰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政處罰信息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履行法定義務等有關信息。
第五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準確、及時的原則,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推動駕駛人誠信守法,促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記錄、分類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經做出行政處罰及劃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和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事故責任信息定期進行匯總,按照處罰輕重、責任大小程度,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交通失信三類,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歸集,定期報送至市發改委信用管理部門。
第七條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記錄,構成一般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運輸企業所屬營運機動車連續2個周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數量超過其總量20%的;
(五)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定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第八條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處罰記錄,構成較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的;
(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照、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校車標牌、駕駛證或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牌證的;
(五)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計程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接送學生的;
(七)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的;
(八)駕駛人拒絕、妨礙公安交警、路政執法人員管理被治安處罰的。
第九條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處罰記錄,構成嚴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二)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並構成犯罪的;
(四)出具虛假機動車安全檢驗報告的;
(五)被吊銷駕駛證,五年、十年、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六)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第三章
交通失信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條 單位及團體按照有關規定的範圍和程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申請查詢,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依申請查詢。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履行職責需要時,依法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出查詢需求。查詢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披露應遵循統一規範格式,通過「信用濰坊」網站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詢等方式公開。
第十三條 市信用信息平臺應當對授權查詢信息被使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應當包括被使用的時間、對象等信息,該記錄自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3年;嚴重失信信用信息記錄,有效期5年。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內披露。有效期滿後,轉為信用檔案,除司法機關執行公務需要查詢外,不對外披露。
第四章 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市文明辦、公安、安監、教育、人社、城管、交通運輸、銀行、保險等部門和單位,在行政管理、資格資質認定、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評先時,應當實施信用承諾、信用核查、信用報告制度,對交通信用實行聯動管理。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在評優評先時,應當經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或提供信用查詢報告對參評對象進行信用審查,對具有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個人,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六條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時,實行交通信用審查制度,具有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七條 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服務、公路貨運及危險化學品運輸、工程運輸、計程車企業在招聘營運駕駛人時,應當按照規定,將文明交通與職業準入等掛鈎,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的人,聘用的時候應當作為入職的重要衡量依據予以考慮。校車、工程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建議予以內部處理、轉崗或解除聘用。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合作,將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納入濰坊市聯合懲戒名單,作為銀行在審批發放貸款時,評價個人信用狀況和作出授信決策的重要參考,予以相應貸款限制。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對機動車所有人有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定,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第五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當事人對被列入失信名單有異議的,由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單位進行核查,確認有誤的及時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可提前修復相應失信記錄:
(一)因運輸企業所屬營運機動車連續2個周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數量超過其總量20%,被認定為交通失信行為後,主動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二)因營運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一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被認定為交通失信行為後,主動辦理註銷登記的。
(三)主動全額履行償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的。
第二十二條 嚴重失信信用記錄期滿後自動修復。申請提前修復並撤銷公示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嚴重失信行為不屬於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第十條所規定的四類嚴重失信行為;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統一提前撤銷公示的說明(加蓋單位公章);
(三)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公示期限不得短於6個月;
(四)國家、省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國家信用主管部門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出臺後,統一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罰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於交通失信情形的,應當予以修復。
交通失信信息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效期滿後,系統自動修復。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計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簡訊、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時將異議處理結果、信用修復結果等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職責,並向社會公布諮詢電話、異議處理程序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將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構、篡改、違規刪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洩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經信用主體授權擅自將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撤銷、變更失信信息或者處理異議申請的;
(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屆滿,未將該信息從相關網站刪除且繼續對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自2021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日
【來源:濰坊高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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