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雲南升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文山市開化中路62號
法定代表人:何偉
聯繫電話:13099695454,住址:文山市開化路62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2600100008081
一、違法事實。經對你公司承建的「馬關縣仁和苑房地產開發項目二期」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核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現象。一是外腳手架搭設未跟上施工進度。二是外腳手架上未張掛安全網。
二、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一)施工現場證據照片2張;
(二)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李選祥詢問筆錄;
(三)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何偉詢問筆錄;
(四)項目經理莫古旭詢問筆錄;
(五)專職安全員黃露露詢問筆錄;
(六)專職安全員李文彪詢問筆錄;
(七)設備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郎紅詢問筆錄;
(八)塔吊司機黃文剛詢問筆錄;
(九)塔吊信號工馬富秀詢問筆錄;
(十)總監理工程師許金奎詢問筆錄。
三、處罰決定。本機關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一是違反了《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11)第7.3.12條:「作業層、斜道的欄杆和擋腳板的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2.上欄杆上皮高度應為1.2m」;《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11)第9.0.12條:「單、雙排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沿架體外圍應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網宜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杆的內側,並應與架體綁紮牢固」。二是違反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28號)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28號)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結合《文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指導標準》相關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作出暫扣雲南升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文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1日
【來源:文山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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