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億大資管監管拼圖終於補齊 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

2020-12-23 金融界

來源:中國基金報

百萬億大資管監管拼圖終於補齊。

過去兩年以來,銀行、基金、券商、信託等資管的管理辦法陸續公布。3月25日,最後一個大資管領域的管理辦法終於正式出爐。

3月25日下午,銀保監會發布公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9年7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八章六十七條,包括總則、產品當事人、產品發行設立、產品投資與管理、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首提對自然人發售,可由金融機構代銷,產品最低30萬起投,可投非標,最高佔比35%。《辦法》在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向資管新規看齊。

基金君根據《辦法》和銀保監會答記者問總結出十大要點內容及解讀。

1. 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

規定:保險資管產品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解讀:保險資管產品由於在性質上為私募產品,不必受制於公募產品的條條框框,因此其投資範圍更像信託計劃,幾乎可以投資所有的債權與權益領域,但也正是由於其產品端期限較長,因此其在資產的選擇上通常以長期限為主,如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2.自然人被納入投資者範圍

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其中,自然人需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需滿足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或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解讀:在此之前,保險資管產品僅面向機構投資者發售。《辦法》中增加了可以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銷售保險資管產品,銷售門檻與資管新規一致,基本秉持了私募基金對於合格自然人的要求。保險資管也有望藉此將高淨值人群正式納入保險資管產品的客戶人群。

3. 可由金融機構代銷

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管產品,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產品。

解讀:保險資管產品的銷售渠道也將得到拓展。《辦法》中的這部分內容意在配合可向自然人銷售保險資管產品的規定。此前,保險資管產品不可在銀行代銷。

但個人投資者僅能在三類機構購買: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網際網路渠道、財富管理公司不在銷售機構範圍內。

4.投資門檻為30萬元

規定:投資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

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

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託資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解讀:投資門檻和證券期貨資管計劃的要求一致。

5.四大類區分產品性質,權益類最低投80%

規定:保險資管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保險資管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解讀:從投向上對四類性質的產品加以明確規定,四類產品前三類投資各自領域資產的比例不能低於80%,而混合類投資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不達到上述分水嶺。

6.投資範圍豐富

規定: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上述投資範圍與理財產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總體一致。

解讀:保險資管產品由於是私募產品,所以投資範圍很廣,除標準化產品外,還包括交易所ABS,銀行間CLO與ABN,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等等,但不能直接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

7.可投非標,最高佔比不超過35%

規定:對於非標債權類產品,同一保險資管機構管理的全部保險資產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35%。

解讀:徵求意見稿的第三十六條對保險資管產品的分級安排、負債比例上限、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和期限匹配等作了詳細規定。而這代表了非標債權已經存在於保險的投資範圍。

事實上,由於壽險轉身保障的目標日趨明確,長久期資產配置缺失成了保險公司的心病。永續債,其他非標債權的出現則能一定程度上解決保險長久期配置資產需求。

8.不可剛性兌付

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投資者投資保險資管產品,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解讀:打破剛兌,是2018年大資管新規對各類資管產品的統一要求,《辦法》延續了這一「傳統」。這一條對保險資管機構和投資者都做了要求,保險資管機構不能承諾保本,投資者要自負盈虧。這意味著如果投資者買保險資管產品出現虧損,鬧事也得不到機構的兌付。

9.禁止通道

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責任,不得讓渡管理職責。

解讀:這意味著其他金融機構找保險資管機構做通道的路被徹底堵死。

10.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准改為登記

規定:進一步簡政放權的背景下,監管部門也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准改為登記。

解讀:今年初,銀保監會曾發文表示簡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的註冊程序。

而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早在2013年就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由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承擔註冊職能以來,債權投資計劃的數量和規模大幅增長,2018年全年債權投資計劃註冊規模為4190億元,近三年年均複合增長率超過30%。

截至去年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

3月25日,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

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銀保監會發言人表示,《辦法》著眼於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共性的部分加以總體規範。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在產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為規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發展,統一保險資管產品監管標準,引導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公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擬在後續產品配套細則中採納。

《辦法》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據監管政策的最新調整,增加了除外條款。在投資者資質方面,將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明示為產品投資者,更好體現保險資管產品服務長期資金的導向。在代理銷售機構方面,適當拓寬了代理銷售機構範圍,為後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在託管人職責方面,採納託管行意見,對託管職責表述做了調整,和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監管規定一致。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調整了關聯交易識別報告的條款,具體細節在其他監管規定中明確,與近期發布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定更好銜接。

此外,部分意見涉及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細節要求,我們將在後續三類產品的配套細則中予以明確。

二、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保險資管機構穩步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運作總體審慎穩健。產品期限較長、槓桿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層嵌套、資金池等問題。但是,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辦法》的制定,是落實《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三、《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辦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主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二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一方面,對照《指導意見》,從期限匹配、風險準備金、非標限額等方面彌補了監管空白;另一方面,結合保險資管產品特點,細化了機構資質、產品運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內容,並在投資範圍、能力監管、風險責任人等方面制定更嚴格的規則。三是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引導保險資管產品錯位競爭和差異化發展,一方面發揮中長期產品的優勢,豐富市場中長期投資工具和金融產品供給,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暢通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四是堅持原則導向和規則細化相結合。《辦法》作為保險資管產品「母辦法」,著眼於原則定位、基礎制度和總體要求,對幾類產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則規範。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的特點,我們還將在具體規則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管要求。

四、《辦法》的總體結構是什麼?

《辦法》共八章六十六條,包括:總則,產品當事人,產品發行、存續與終止,產品投資與管理,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產品定義和定位、基本原則、產品財產獨立、禁止剛兌等。第二章產品當事人,主要明確投資者、保險資管機構、託管人以及專業服務機構的資質等內容,細化了投資顧問的要求。第三章產品發行、存續與終止,主要規範產品註冊登記、銷售發行、存續期管理、終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產品投資與管理,包括投資範圍、禁止通道、消除多層嵌套、穿透監管、非標限額管理等內容。第五章信息披露與報告,明確相關參與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第六章風險管理,包括壓實保險資管機構主體責任、明確風險責任人和風險準備金機制、加強機構內外部審計監督、規範關聯交易管理等內容。第七章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等事項。第八章附則。

五、《辦法》如何規範保險資管產品的發行機制

近年來,我們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穩步推進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機制改革。2013年,債權投資計劃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2018年,簡化了股權投資計劃發行的註冊程序。《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簡政放權,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准改為登記,同時要求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應當在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履行註冊或者登記程序。《辦法》要求註冊機構和登記機構落實註冊登記責任,持續加強產品存續期風險監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六、《辦法》對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有何要求?

《辦法》規定,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上述投資範圍與理財產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總體一致。此外,考慮到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和風險管控要求,《辦法》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應當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辦法》在加強風險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辦法》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一是壓實產品發行人主體責任。要求保險資管機構符合投資管理能力要求,落實風險責任人機制,健全產品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產品業務納入內部稽核和資金運用內控年度審計。二是全面規範產品運作。在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產品發行、存續、終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加強關聯交易管理,細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範圍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八、《辦法》與後續配套細則如何銜接?

《辦法》著眼於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共性的部分加以總體規範。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在產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中國銀行(港股03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5號)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9年7月19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第6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樹清

2020年3月18日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保險資管產品或者產品)業務,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保險資管產品並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保險資管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類產品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

第四條保險資管產品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第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服務保險保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衝突。

第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投資者投資保險資管產品,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八條保險資管產品財產獨立於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託管人和其他為產品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和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因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產品財產。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託管人等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九條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的規定,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在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等銀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登記交易平臺)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

第十一條銀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並對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

第二章 產品當事人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單位;

(三)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及其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四)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

(五)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符合銀保監會有關投資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內控機制、風險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

(三)設置產品開發、投資研究、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評估等專業崗位;

(四)具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擁有不低於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

(五)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辦理產品的註冊或者登記手續以及份額銷售、託管等事宜;

(二)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按照合同約定管理產品財產;

(三)按照產品合同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四)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淨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

(六)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八)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聘請符合銀保監會規定且已具備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

第十六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忠實履行託管職責,妥善保管產品財產;

(二)根據不同產品,分別設置專門帳戶,保證產品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指令,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和清算交割;

(四)覆核、審查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計算的產品財產價值;

(五)了解並獲取產品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辦理出具託管報告等與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六)監督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投資運作,對託管產品財產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等進行監督,發現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保監會規定或者產品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七)保存產品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八)主動接受投資者和銀保監會的監督,對產品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審計要求、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九)法律、行政法規、銀保監會規定以及產品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聘請專業服務機構,為產品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法律服務、財務審計或者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披露專業服務機構的資質、收費等情況,以及更換、解聘的條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請專業服務機構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十八條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機制;

(三)熟悉產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具有相關服務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聘請的投資顧問,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業資質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二)主要人員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涉及投資顧問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與任一投資顧問進行首次合作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合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投資顧問不得承擔投資決策職責,不得直接執行投資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顧問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與其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的費用。

第三章 產品發行、存續與終止

第十九條保險資管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非因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十五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保險資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託資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保險資管產品,應當在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履行註冊或者登記等規定程序。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產品材料。產品材料應當真實、完備、規範。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僅對產品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不對產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二十二條在保險資管產品存續期,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及登記交易平臺的業務規則,持續登記產品基本要素、募集情況、收益分配、投資者所持份額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持有保險資管產品的份額信息以登記交易平臺的登記結果為準。相關產品的受益憑證由登記交易平臺出具併集中託管。

投資者對登記結果有異議的,登記交易平臺應當及時複查並予以答覆;因登記交易平臺工作失誤造成數據差錯並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登記交易平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登記交易平臺和註冊機構應當建立產品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系統互聯互通,推進行業基礎設施系統與監管信息系統的有效銜接,及時有效履行信息報送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託管人、投資者和有關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登記交易平臺和註冊機構發布的數據標準和技術接口規範,報送產品材料和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管產品,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產品。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衝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產品推介和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對自然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產品。產品銷售的具體規則由銀保監會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產品的性質、規模,制定專項制度,建立健全機制,設置與產品發行相獨立的崗位和專業人員,開展產品存續期管理工作。存續期管理應當涵蓋風險預警、風險事件處置、數據報送、信息披露和報告等。

在產品存續期,註冊機構和登記交易平臺依法開展信息統計和風險監測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資管產品終止:

(一)保險資管產品期限屆滿;

(二)保險資管產品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三)保險資管產品相關當事人協商同意;

(四)出現保險資管產品合同約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保險資管產品終止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要求和產品合同約定,組織開展清算工作,並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章 產品投資與管理

第三十條保險資管產品可以投資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管產品的分級安排、負債比例上限、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應當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淨資產的35%。

保險資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除外。

保險資管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者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鼓勵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槓桿率。

第三十二條單只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的規定。保險資管產品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不合併計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人數,但應當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責任,不得讓渡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第三十四條保險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明確約定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履行產品註冊或者登記等程序時,應當充分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範圍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保險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作為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保險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的,應當在登記交易平臺依法開展。

第三十六條保險資管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指導意見》等關於金融工具核算與估值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產品淨值。

第三十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產品規模、投資範圍、風險特徵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在產品合同中約定管理費的計提標準。

第三十八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合理確定保險資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做到每隻產品所投資資產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做到每隻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第五章 信息披露與報告

第四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產品募集情況、資金投向、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帳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條投資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者登記交易平臺查詢與產品財產相關的信息。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登記交易平臺應當在不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第四十二條託管人和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向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銀保監會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及其指定機構報送產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存續期募集信息等,並於產品終止後報送終止信息。

第四十四條除本辦法規定外,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項,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並向銀保監會及其指定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註冊機構和登記交易平臺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銀保監會報告產品專項統計、分析等信息。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的,雙方應當加強信息和資源共享,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保險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有效管控和應對風險。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董事會負責定期審查和評價業務管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

第四十八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將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納入公司內部稽核和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年度審計工作,並依法向銀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產品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並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與保險資管產品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相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準備金機制,確保滿足抵禦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主要用於賠償因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違反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管產品業務人員的準入、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業務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產品的法律關係、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及風險管控方法,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完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幹等方式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

第五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產品財產;

(二)利用產品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侵佔、挪用產品財產;

(四)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規則,對關聯交易認定標準、定價方法和決策程序等進行規範,不得以保險資管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銀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有關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拒絕、阻撓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銀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業務人員進行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質詢和監管談話,並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相關責任人員離任後,發現其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託管人、投資顧問等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由銀保監會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其他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三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建議有關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九條為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提供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勤勉盡責,獨立發表專業意見。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或者人員未盡責履職,或者其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註冊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機制,制定專項制度,完善註冊業務系統,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審慎、透明、高效開展註冊業務。

第六十一條登記交易平臺應當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機制,制定專項制度,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切實維護登記交易平臺相關系統的穩定運行,為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跨境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應當符合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過渡期內,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新發行的產品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產品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報送銀保監會認可後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

過渡期結束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對產品進行全面規範,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保險資管產品。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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