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順風能:本次重組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

2020-12-15 中國財經信息網

天順風能:本次重組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組上市的說明

時間:2020年11月25日 08:05:28&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天順風能

:關於本次重組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組上市的說明

天順風能

(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本次重組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的重組上市的說明

天順風能

(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天順風能

」、「公司」)擬以發

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向崑山新長徵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交易

對方」)購買蘇州天順風電葉片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20.00%

股權(以下簡稱「本次重組」)。本次重組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組上市,具體說明如下:

一、關於重組上市的規定

《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

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

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

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控制權

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

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淨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

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佔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

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四)

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重組不構成《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組上市

本次重組前3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均為上海天神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和嚴俊旭先生;本次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

仍為上海天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嚴俊旭先生。本次重組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實際

控制人變更。

因此,本次重組不構成重組上市。

特此說明。

天順風能

(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1 月 24 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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