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董秘對財報提異議被解聘,夾縫中求生存的上市公司董秘

2020-12-26 新浪財經

來源:董秘學苑

12月14日,一位資深董秘被公司給解聘了,解聘原因是「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共同利益,保障公司經營穩定」。什麼樣的董秘?能夠威脅到公司經營穩定?

被解聘的董秘是國盛金控董秘趙岑,1967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深圳證券交易所高級經理,東莞市高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深圳中南成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與風控總監,深圳市鼎泰數控工具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2014年8月入職公司(當時公司還叫華聲股份),2014年8月18日上任公司董秘兼財務總監。

從簡歷可以看到,趙岑是個資深董秘,上任時機在國盛證券擬借殼華聲股份前夕。國盛金控100%持股國盛證券,自然人杜力,張巍通過控制張家港財智、前海遠大、鳳凰財鑫、鳳凰財智等控制國盛金控。

2020年7月17日,國盛證券和國盛期貨被證監會接管,接管原因為「國盛證券、國盛期貨隱瞞實際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所以實行接管。隨後8月14日,公司控股股東張家港財智、前海遠大、鳳凰財鑫以及鳳凰財智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接管2個月後,10月30日,公司發布2020年三季報,趙岑則表示「無法保證年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無法保證原因為:經評估後認為,公司對被接管的國盛證券不滿足「控制三要素」判斷條件,按照其自身的專業判斷,最晚自2020年8月1日起,公司對國盛證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該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公司不能將國盛證券納入合併範圍。

趙岑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含有三要素。

1、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不滿足)

2、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滿足)

3、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不滿足)

因為只滿足一個要素,公司因受證監會對國盛證券實行接管的影響,國盛金控失去對國盛證券的控制,不應該並表。

所以趙岑覺得,國盛金控失去了對被接管的國盛證券的控制,但能夠對被接管的國盛證券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應該還屬於長期股權投資,但是後續計量的方式上應該從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成本法和權益法的區別在於,成本法下,子公司只有在分紅的時候才確認投資收益,否則就算子公司盈利100億元不分紅也不能確認投資收益,但是權益法下,只要子公司賺錢了,就確認投資收益,不管分紅與否。

模擬的合併報表結果顯示,基於國盛證券100%股權價值估值結論,在轉換日(2020年8月1日)因合併範圍變更要求的核算方法變更實現一次性投資收益 2.1359億元。

「控制」與「失控」不同會計處理下,上市公司淨資產基本不變,差異是核算方法轉換導致一次性投資收益的影響。

類似的案例其實A股不少,2020年9月8日,西水股份公告變更對子公司天安財險的會計核算方法,原因也是子公司被接管。公司公告表示,2020年7月17日,天安財險被銀保監會實施接管。從接管之日起,天安財險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因此,公司不再擁有對天安財險控制權。

公司通過直接和間接持股合計持有並控制天安財險50.87%的股權,在變更前,公司將天安財險納入合併報表,變更後,公司不再將天安財險納入合併報表。公司對天安財險的股權投資指定為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將其轉入金融工具核算,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並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在喪失控制之日該投資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及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其他資本公積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西水股份和國盛金控的區別在於,西水股份認為除了失去控制外,連施加重大影響都不可能了,所以長期股權投資都不算。

董秘趙岑雖然引用了很多規則解讀,不過,公司認為,趙岑的觀點是不對的,國盛證券是公司核心資產,公司秉承著謹慎性原則,延續了並表,並披露了模擬後不並表的財務數據,做風險提示。

10月30日披露三季報的當天,因為趙岑的異議致使無法向交易所提交財務報表,公司當場就解聘了其財務總監職務,此次是再次解聘其董秘和董事職務。

對於被解聘,趙岑也提出了反對意見:

1、《議案》所指本人涉嫌違反公司法、章程等沒有依據。

2、自本人不再任職財務總監以來,公司未發生因為董秘失責導致的信息披露違規情形,也沒有其他事實說明董秘失責;

3、一直以來本人忠實、勤勉地履行了高管、董事義務。

4、在公司證券業務被接管、存在大額債務償付壓力、多個投資項目未達預期、實際控制人特殊控制架構下控股股東被立案調查等背景下,董事會應正確定位公司利益,持續優化公司治理是未來一個時期維護公司利益的關鍵所在。

5、提議人動機待考,在沒有充分且合理理由下解聘正在依法履職的董事會秘書/董事,會議召集本身就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缺陷的惡化。

我們之前總是看到董秘因為不作為,隨波逐流,被監管層處罰,認為董秘工作只是一個背鍋的工作,但是趙岑的案例又展現了另一面,從目前看來,趙岑只是想做一個公司董秘和財務總監應該做的,並且憑自己專業判斷提出的意見,當然另一方面也擔心怕不這樣做會被監管層追責。

提異議被公司解聘,不提異議怕被監管層處罰以及沒有盡責履職,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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