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川1723刑初5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芹,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四川省開江縣人,戶籍所在地:開江縣新寧鎮。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開江縣公安局決定監視居住。
被告人唐某躍,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四川省開江縣人,戶籍所在地:開江縣新寧鎮,現住開江縣新寧鎮。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3月16日被開江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開江縣公安局決定監視居住。
開江縣人民檢察院以開檢刑訴(2019)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犯重婚罪,於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開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蔣某芹與唐某政相識,並在農村舉辦了婚禮,二人共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6月8日在開江縣民政局註冊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唐某政經常外出務工,與一名外地女子發生外遇。2017年,同村的被告人唐某躍經常幫助蔣某芹做農活,後二人發生性關係。同年12月,將某芹搬到唐令某家居住。唐某躍明知蔣某芹與唐某政婚姻關係尚未解除,仍與蔣某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被告人於2018年4月生育一子,又於2019年5月生育一女。被告人唐某躍、蔣某芹目前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芹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唐某躍明知蔣某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二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蔣某芹拘役三個月,緩刑十個月;判處被告人唐某躍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支持公訴。
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同時查明,2018年,唐某政向開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蔣某芹離婚,法院於2018年11月1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不準予唐某政與蔣某芹離婚。2018年11月3日,唐某政到開江縣公安局報案稱,蔣某芹與唐某躍已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子,二人的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同年12月10日,開江縣公安局對蔣某芹、唐某躍以重婚罪立案偵查。
2019年8月5日、8月6日,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分別到開江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月7日,二被告人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開江縣公安局決定監視居住。
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唐某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管制二年。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在開江縣人民檢察院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無異議,且有書證、結婚登記信息、孩子出生醫學證明、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被告人唐某躍前科材料、民事判決書、受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經庭審舉證、質證,其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採信,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芹與唐某政已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尚在存續期間;被告人唐某躍在明知蔣某芹已婚有配偶的情況下,二被告人仍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子一女,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
案發後,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系自首;且在開江縣人民檢察院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唐某躍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時應予以考量。
根據被告人蔣某芹、唐某躍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躍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蔣某芹犯重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十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光勇
書記員向秀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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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