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招聘會#
01員工收到入職通知書後同意入職卻又毀約,公司能否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問:我們公司前階段組織了大型招聘會,在招聘會中有三位比較優秀的應聘者非常符合我們公司的聘用標準,我們公司在對其面試之後,通過郵件的方式對這三位應聘者發出了offer,也就是《錄用通知書》;
根據面試時的約定,在錄用通知書中告知我公司已經決定錄用該三位應聘者,並告知三位應聘者offer一經送達即生效,應聘者應該在收到offer後7日內到我公司辦理入職手續,並且特別標註,因為這三位應聘者是我公司通過招聘招聘代理公司推薦而來的,並且聘請評委專家進行面試,我公司已經支出了3萬餘元的費用,如果應聘者受到offer後沒有按照指定的時間前來辦理入職手續,我公司有權要求應聘者賠償我公司因對其展開招聘而支出的損失。
那麼,請問律師,現在他們沒有如期報導入職,我們可以起訴要求應聘者賠償我們的損失嗎?
02律師答疑環節
如果在offer中明確告知毀約的後果,並有實際損失支出證明的,可以要求應聘者賠償相應損失。
詳言之如下:
在我國法律理論中,對於offer的法律性質,一般是參照《合同法》中對於「邀約」的法定性質進行認定,也就是說是,應聘者通過投遞簡歷,公司通過面試後,對應聘者發出offer,這個offer就是法律中的「邀約」,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邀約到達受要約者之後就產生效力。應聘者已經同意入職通知書的內容,那麼就屬於《合同法》中的承諾,
所以。公司將聘用通知書也就是offer發給應聘者之後,應聘者同意入職,二者之間就已經達成締約關係,如果應聘者毀約,那麼公司可以按照約定索要具體損失。
因此,如果入職邀請函中具備「承諾後不入職的賠償條款」,則企業完全可以主張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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