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3 10 : 28 來源: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人居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浙江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收費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07號),結合《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和《城市綠地分類標準》等標準規範,現就規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與補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各地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要完善藍綠開敞空間系統,確定重要綠地的控制範圍,並提出控制要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化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的目標和布局,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城市綠化用地指標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比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各地在編制詳細規劃時要明確地塊的具體用途,合理確定地塊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二、嚴格保護綠化空間。各地要積極實施綠化規劃,推動規劃確定的有關綠化目標實現,各市、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抓緊出臺本地區實施意見,推進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等各類綠地建設。城市新設管線、配電設施等基礎設施應統籌同步規劃布局,確實無法避讓綠地和樹木的,應開展多方案比選後提出優化方案,並按程序報批。取得土地後,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變更地塊確定的綠地率。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應對場地古樹名木保護提出要求。
三、強化綠化實施保障。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建立永久性綠地機制。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統籌有關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明確各類綠化實施主體和責任義務,於每年6月底前對上一年城市綠化的建設情況進行評估,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實施計劃。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須取得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查意見。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城市綠地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樣性要求、綠地率、豎向設計、喬木種植比例以及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等進行技術指導,並對綠地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技術標準、建設方式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有效管控臨時佔綠和砍伐樹木。因城市建設需要等特殊原因,確需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臨時佔用手續,並限期恢復原狀;臨時佔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以及由政府管養的公共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補償。涉及其他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向綠地所有權人依法賠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樹木,確需砍伐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應當補植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向樹木所有者依法賠償損失,對城市綠地資源有損害的,還應當進行補償。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通過雙隨機等模式,對臨時佔用城市綠地和砍伐城市樹木審批開展事中事後監管指導。
五、嚴格執行綠化補償政策。城市易地綠化補償僅適用臨時佔用城市綠地和砍伐城市樹木情形。相關補償標準,按照儘量促使不破壞生態或者減少破壞程度,以及對損害進行等值生態補償等原則制定(指導標準詳見附件),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城市綠地的落地實施。各市、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所處地段綠地、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等的綜合價值,在指導標準基礎上結合實際創新探索,依法制定本地具體標準並組織實施。各市、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城市易地綠化補償收入政策,按規定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資金全額上交同級財政,納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同時,認真做好公示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養護分離的地區,具體職能分工以當地確定的為準。
附件:城市易地綠化補償指導標準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城市易地綠化補償指導標準
一、臨時佔用城市綠地補償標準
(一)關於限期恢復原狀
綠地原有植物、設施等綜合價值應進行充分評估,恢復原狀的效果需獲得被佔用單位認可。涉及的工程費用由佔用單位承擔,具體實施主體可協商確定。
(二)關於補償標準
與被臨時佔用區塊同期同區位或相近區位每平方米的出讓土地價格或商業租金的均價相掛鈎,並設置補償係數2.0,即:
臨時佔用城市綠地補償(元/平方米·日)=【(經評估的土地出讓價格÷40÷365)或日商業租金】*2.0
備註:
1.參照商服用地出讓年限,取40年數值。
2.基於植物具有生命和綠地的綜合價值等因素進行考量,補償係數取2.0。
3.每株行道樹佔地面積按1.5平方米*種植間距計算。
4.鑑於部分老城區同期同區位或相近區位沒有地塊出讓,無法進行土地價格比對,因此引入商業租金作為補充參考對象。同時,為更好地推進生態保護,地方具體實施時,也可結合實際選擇參考對象和內容。
二、砍伐城市樹木補償標準
(一)關於補植
原有樹木的綜合價值應進行充分評估,補植樹木的效果需獲得原樹木所有者認可。涉及的工程費用由砍伐單位承擔,具體實施主體可協商確定。
(二)關於補償標準
按照第三方評估的綜合價值的30%進行補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城市綠化規劃建設與補償有關事項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