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對「12偷渡港人」提起公訴 專家:合法合規

2020-12-22 中國新聞網

  內地對「12偷渡港人」提起公訴, 專家:合法合規,涉案者在內地最高可判7年,回港後仍面臨指控

  【環球時報-環球網報導 記者 白雲怡 趙覺珵】外界關注的「12港人偷渡案」16日出現新進展:據深圳市鹽田區檢察院通報,10名涉偷渡港人被深圳檢方提起公訴,其中,2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8人涉嫌偷越邊境罪,對於另外2名未成年嫌疑人,檢方將擇日舉行不公開聽證。內地和香港法律界人士16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該案是簡單刑事案件,相關人士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在內地轄區發生,在內地開展刑事訴訟程序合法合規,也合乎情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案人員或將面臨最高7年的刑期。

  據此前港媒報導,12名參與「修例風波」活動的香港青年今年8月下旬試圖搭乘快艇前往臺灣,途中被中國內地海警截獲,並被內地檢察機構正式逮捕,後被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報導稱,12名被逮捕的港人年紀在16至30多歲之間,所有人都是在保釋期間潛逃,其中包括亂港團體「我要攬炒」和「香港故事」的成員李宇軒,他早前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之後獲准保釋。

  據深圳警方通報,8月23日廣東海警查獲12名非法越境人員,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發布通報,上述12名人士的案件偵察終結,並依法移送鹽田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16日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流程來看,「12港人偷渡案」由深圳檢方提起公訴後,也將由內地司法機構進行審判並執行相關刑期。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規定,「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的骨幹人員將面臨2到7年的刑期,而普通的偷越邊境罪將面臨2年以下刑期。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16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從拘捕、逮捕、提起起訴到正式公訴,內地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有序進行,尤其是在辦案時限上嚴格遵守訴訟法規定,嫌疑人的權益得到應有保障。

  由於事件發生在「國安法」在香港落地後,「12港人偷渡案」也被部分海外政治人士和媒體廣泛關注與炒作:來自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等國的155名國會議員曾向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開信,要求12名港人「必須立即被送回香港並在香港受審」。

  田飛龍認為,「12港人偷渡案」雖然在「國安法」實施的大背景下發生,但其本身並非「國安法」案件,而是一個「性質非常簡單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於該案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在內地轄區發生,根據屬地原則,移交香港並不利於訴訟的順利展開,因而由內地司法部門負責訴訟和審判,合法合規,也合乎情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此前也表示,12名在內地被拘留港人,是先在香港犯下嚴重罪行,保釋期間潛逃,再犯下另一司法管轄區的罪行。事件本質是有人偷越國(邊)境罪,屬內地司法管轄區問題,由內地處理非常恰當。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分析稱,此案的這一進展在意料之中,「這是內地執法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辦事而已,不會因為香港部分反對勢力和西方一些反華和持雙重標準的政客的壓力而退縮。」

  香港知名律師黃英豪16日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稱,之所以「12港人偷渡案」受到如此多的「關注」,一些香港反對派提出種種要求,背後是「幕後黑手」的操弄。「這12人既非親戚,在香港涉案的時間、地點、案情均不相同,竟然能聚在一起偷渡,在臺灣又有人接應,明顯是一起有組織行為,這和去年『修例風波』中的『幕後黑手』脫不了關係。」黃英豪說,反對派的輿論攻勢顯示出「幕後黑手」還要與中央和特區政府、執法部門對抗的企圖。

  黃英豪表示,內地對「12港人偷渡案」的依法調查審理,會對近期在香港多次出現的「修例風波」中被指控人士棄保潛逃現象有威懾作用,亦顯示出這種行為是會有後果的。「這些人一時半刻可以逃脫法網,但不代表未來不會被繩之以法。」近日,包括被控非法集結的「港獨」組織「學生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的「民間外交網絡」前發言人張昆陽、涉暴力衝擊香港立法會的港大《學苑》前總編輯梁繼平以及身負九項控罪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峰先後從香港棄保潛逃。

  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這12人在香港涉嫌7宗案件,其中包括暴動、襲警、觸犯香港國安法等,其中一人被警方通緝,其他11人獲保釋但不準離開香港。黃英豪對《環球時報》表示,這12人因涉嫌觸犯內地相關法律,將在內地接受審判並服刑,刑滿出獄後通常會被遣返原居地,也就是香港。由於他們均已經在香港遭到檢控,相關案件將在香港繼續審理,並且還會增加涉嫌棄保潛逃以及其他指控。

  「我認為香港社會應當理解,內地法治經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已有很大進步,對普通刑事案件的處理能夠以規範地形式有序進行,並在此期間對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和其他各項人權予以保護。」田飛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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