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認為是維護居住安全,另一方卻認為隱私被窺探——
鄰居安裝可視門鈴,我的隱私是否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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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可視門鈴、智能貓眼等被廣泛應用。因為這類智能裝備具有攝錄、存儲功能,安裝後往往引發鄰居間的糾紛:安裝一方認為這是在維護居住安全,對方則認為自己的隱私會被侵犯。上海近日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從判決中,大家或許可以讀懂該如何在維護居住安全和尊重他人隱私權之間做出平衡。
安裝能攝錄、能存儲的可視門鈴,門鈴正對著電梯。房主認為,這是維護自身居住安全;鄰居則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隱私。兩家人因而產生糾紛,對簿公堂。
該案經歷了一審、二審。6月24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於近日審結了這起有關可視門鈴的相鄰糾紛上訴案。經過現場勘查及演示,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涉案可視門鈴雖具有攝錄、存儲功能,但未對公共利益和同樓層鄰居的隱私、通行等權利造成實質妨害,故結合案件事實,改判涉案可視門鈴無須拆除。
近年來,隨著技術的高速發展,可視門鈴、智能貓眼等智能設備被廣泛應用。這一案件也再次引發人們關注:隱私的邊界在哪裡、該如何界定?在維護居住安全和尊重他人隱私權之間該如何平衡?
緣起:公共電梯口安裝可視門鈴
尤某和辛某兩家入戶門相對,是共用一條公共走廊的鄰居。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尤某於其入戶門左側牆面上安裝了一個可視門鈴,該位置正好對著電梯。這種可視門鈴不僅能看清門外來訪人員的模樣,還能攝錄和存儲門外發生的情況。
第二天,看到門鈴的辛某坐不住了:這可視門鈴對著電梯,這一層總共就自己和尤某兩家人,那自己家每天進出電梯的時間和人員,豈不是都可能被看到而且錄下來?
辛某覺得,自己的出行等信息全部都被監視著,這屬於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於是,他前往對門鄰居尤某家理論。尤某則認為,可視門鈴的攝像功能只是輔助功能,安裝的目的是為了自己不在家時可以與訪客進行溝通,同時也可以監控兩家的險情,保障雙方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雙方爭執不下,辛某遂將尤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尤某拆除可視門鈴。
一審:安裝位置妨礙隱私
2019年10月24日,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第一次庭審後,尤某將該可視門鈴移至自己家入戶門的右側,即樓層電梯的左側牆面上。
一審法院查明,尤某家安裝的可視門鈴帶有攝像功能,可通過手機上的程序開啟拍照、錄像功能。尤某在其入戶門右側安裝了可視門鈴,可視門鈴系安裝在辛某與尤某共用的公共走道上,位於該樓層電梯門的左側。門鈴可視範圍及於電梯出入口位置,且該可視門鈴可由尤某通過其安裝在手機上的程序遠程操作,開啟拍照、錄像功能。
「即使尤某主觀上無窺視辛某活動的故意,但綜合考慮可視門鈴安裝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其在客觀上對辛某隱私造成一定妨礙。」一審法院判決,辛某要求尤某拆除可視門鈴,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尤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未造成實質妨害
二審期間,合議庭法官等一行來到了現場進行勘查。
通過勘查,法官發現,涉案門鈴距離地面的高度為135釐米,與尤某入戶門所在牆面的距離為9釐米,與電梯按鍵的水平距離為50釐米。涉案門鈴的安裝方向未朝向辛某的入戶門或者電梯出入口。
根據現場演示的情況,辛某正常通行的情形下進出電梯口並不會被拍攝到,正對電梯按鍵站立的情形下,可以拍攝到右手臂的一部分。
此後,尤某在二審期間,在涉案門鈴朝向電梯出入口一側自行安裝了藍色塑料擋板。這使得門鈴的可視範圍進一步縮小,只有緊靠尤某房門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攝錄到。
此外,尤某還書面承諾,在可視門鈴使用期間會維護擋板的完整性,如有損壞會及時修復,否則願意承擔門鈴被拆除的後果。
根據上述查明的情況,上海一中院首先確認了「隱私」的範疇。
法院認為,通往電梯出入口的走廊,雖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但辛某一方日常進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員、出行規律、訪客來往等活動信息,與其私人的生活習慣以及家庭、財產的安全等直接關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應屬於法律規定的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範疇,受法律保護。
對於能不能安裝可視門鈴,上海一中院認為,「現行法律法規並未明確禁止住宅居民安裝具有攝錄、存儲功能的門鈴裝置,尤某基於自身財產安全等合法目的需要,安裝具備上述功能的可視門鈴,本身並無不妥。」
同時,法院指出,「但此類可視門鈴客觀上可能會將相鄰方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記錄下來,有侵害他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之虞,故其安裝並非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進一步解釋,本案中,涉案門鈴雖具有攝錄、存儲功能,但經過現場演示可知其可視範圍有限,並不能記錄辛某一方進出住宅的信息,對於辛某可能產生的影響亦未超過合理的限度。同時,鑑於涉案門鈴及擋板安裝的位置及體積大小,其本身亦未對辛某的通行、安全等相鄰權利造成妨害。
因此,上海一中院認為,涉案門鈴並未對辛某隱私等權益造成實質妨害,遂改判:無須拆除。
上海一中院同時指出,如果對於利用公共部位安裝可視門鈴等物件,涉案小區業主有相應決議或者物業管理規定的,本案的處理結果並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等民事主體另行起訴追究相應責任。
法官說法
能不能安、該不該拆?「合理限度」是關鍵
「現實生活中,不同自然人對於隱私的關注程度以及新生事物的接受過程難免有別,由此產生不同的認識也實屬正常。」判決後,本案主審法官婁永說。
婁永提醒,當事人在安裝、使用此類門鈴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當盡到妥善的注意義務。
「在遵守所在小區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己房屋樓層的結構布局,選擇合理的安裝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減少對相鄰方的隱私等合法權益造成的影響,否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婁永說。
婁永指出,具體來說,如果安裝的可視裝置客觀上可以監控、攝錄相鄰方的出行信息,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攝錄範圍可以覆蓋相鄰方的入戶門、必經通道等,對相鄰方的隱私或個人信息的保護構成現實威脅的,則可以認定安裝行為對於相鄰方的權益造成實質妨害,應當予以拆除或者調整安裝位置。
「如因房屋結構限制沒有合理安裝位置的,則應與相關方協商解決,或者選擇安裝不具有攝錄、存儲功能的普通裝置。」婁永說。(記者 錢培堅 通訊員 王長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