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報導稱孫楊的律師團隊發表聲明,通告孫楊案上訴的最新進展,尤其提到新近提交的修改仲裁裁決的申請。對此,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再次聯繫了知名律師趙括,請他對孫楊案的進展做出專業解讀。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繼4月底向瑞士高院提出上訴後,孫楊團隊6月中旬再次向瑞士高院提出的申請,要求修改仲裁裁決。這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操作?
趙括:這裡涉及幾個術語,容易引起誤讀,我嘗試解釋一下。「上訴」(appeal)指上位法庭對下位法庭審結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應用進行重新審查。大家通常都把孫楊4月28日提起的法律程序稱為上訴(Appeal),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那不是上訴,而是「訴請撤銷仲裁結果」(application to set aside award)。而6月15日提起的則是另外一個訴請,「revision of award」從字面上看是「修改仲裁裁決」,實際上如果瑞士高院批准該訴請,並不會親自審查案情,而是把案件發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重新審理。因此,可以把第二次提請的法律程序稱為「訴請發回重審」。
瑞士高院撤銷仲裁結果的權力來自成文法,即《瑞士國際私法》第12章關於國際仲裁的明文規定。瑞士高院同樣有權將仲裁案件發回重審,這個權力來自瑞士的判例法。簡而言之,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訴請案件發回重審:(1)在仲裁結果公布後,發現可以逆轉仲裁結果的關鍵新證據,或者(2)仲裁結果是受了犯罪行為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瑞士國會通過了《瑞士國際私法》第12章的修正案,正式將發回重審的相關判例明確成文,同時增加了第3個應用場景:在仲裁結束後,發現仲裁庭成員有偏見或利益衝突。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關於孫楊團隊6月15日向瑞士高院提交的訴請,國內不少律師有不同的解讀:有的認為孫楊翻案希望大漲,估計律師團隊受到過媒體報導的啟發、有了新的發現;也有的認為孫楊團隊是心裡沒底,退而求其次、爭取「減刑」;更有評論孫楊是破釜沉舟,絕了發回重審的退路,務求在瑞士高院做個了斷,您怎麼看?
趙括:首先,談不上所謂「背水一戰」,其實是在請求瑞士高院撤銷仲裁結果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發回CAS重審的B計劃,可以說是孫楊律師團隊的一套組合拳吧。法庭如戰場,自己覺得再有道理,也要提防人家不講理,因此儘量不要把雞蛋都放一個籃子裡。正所謂「有備案、無後患」。
其次,辦案的律師團隊手頭的資料是最齊全的,局外人才是盲人摸象。比如,此前提到過尿檢官的籤名問題,我們只能猜測真偽,律師團隊手上則有雙方提交的所有證據文件,一比對就心裡有數了。而且,不少律師辦案有如閉關,儘量避免受外部信息的影響。
最後,有人因為前後兩次的訴求有別而認為律師「認慫」、只求「減刑」,這可能是個誤會。訴訟律師掐著期限提交法律文書是一種策略,以便最大化己方並最小化對方的備案時間(大家也不必擔心誤期風險,團隊派專人「讀秒」是最基本的職業習慣)。4月底撤銷仲裁結果訴請的時限是仲裁書公布後的30天,而6月中提交的發回重審訴請的時限最早也是仲裁書公布後的90天。這完全可能是孫楊律師團隊一早安排好的訴訟步驟:兩套攻守兼備的訴訟方案,根據時限先後放飛。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關於訴請發回重審的具體訴由,請您具體分析一下?
趙括:關於這個,作為局外人,我真的只能紙上談兵了,三個猜測。首先可能還是跟聽證會的翻譯錯誤有關。這裡的新證據其實就是孫楊方證人的證詞。由於聽證會上大面積的翻譯硬傷,造成相關證詞內容無法實際傳達;而這些正確的證詞替換到位的話,完全可能左右仲裁結果。這個由翻譯錯誤衍生出來的問題很有意思,應該是瑞士高院第一次遇到;國外的法官往往很樂意在這種「破天荒」的案子裡留下自己的印跡。
其次,可能是律師團隊掌握了一些在CAS仲裁時對方藏匿的證據。比如,搞到了IDTM拒絕提供的電子儲存信息的紙質版,而且文件有尿檢官資質作偽的痕跡;或者是調取到了IDTM的內部採樣規則,發現除了年度授權書外還要求其他資質文件等等。
最後,網上挖到的CAS仲裁庭主席弗拉蒂尼以往發表的不當言論也可能成為挑戰仲裁員獨立性的武器。這個有點牽強,因為儘管《瑞士國際私法》第12章的修正案新增了這個法定訴由,但該修正案畢竟要到明年元旦生效。
(本文受訪者趙括為化名,其身份為美國德克薩斯州持照律師、俄勒岡大學法學博士,還擁有伊利諾伊大學體育管理學和新聞學兩個碩士學位,曾在國內擔任過復星集團的法務總監,處理體育、傳媒、法務案件的綜合經驗豐富。)
文/北青體育 劉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