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 唐青林 李營營
轉自: 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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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擔保人利用在銀行開立的擔保專戶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原債權人對銀行擔保專戶內資金的質權是否一同轉讓?債權受讓人的質權何時設立?如果認定債權受讓方擁有質權,是否與物權法中規定的「質權的設立以佔有為前提條件」的規則相左?如果認定債權受讓方擁有質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保護?
裁判要旨
銀行轉讓涉及銀行保證金帳戶擔保的債權時,債權受讓人取得保證金帳戶質權不以交付質物為前提,債權受讓人自主債權轉讓完成時取得相應質權。
案情簡介
一、2012年10月,匯通公司在建行西津西路支行開立的保證金帳戶,利用該帳戶為匯通公司在建行西津西路支行的貸款提供最高額保證金質押擔保。
二、2014年5月,建行西固支行向順鑫公司貸款600萬元。同日,匯通公司以在建行西津西路支行開立的保證金帳戶為上述貸款擔保。後,順鑫公司逾期未償還貸款,建行西固支行向蘭州中院起訴,但訴訟請求未涉及匯通公司提供的質押擔保,建行西固支行勝訴。
三、2015年11月,東方資產蘭州辦(後更名為東方資產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資產)和建行甘肅省分行籤訂《資產轉讓合同》,建行甘肅省分行將包括順鑫公司在內的資產打包轉讓給東方資產。經東方資產申請,蘭州中院變更東方資產為順鑫公司案申請執行人,並劃扣了保證金帳戶上資金621餘萬元至該院帳戶。
四、建行西津西路支行提出執行異議,蘭州中院駁回執行異議。建行西津西路支行遂向蘭州中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其對匯通公司帳戶的保證金享有質押優先權,蘭州中院一審判決支持該訴請。
五、東方資產不服上訴,甘肅高院二審改判建行西津西路支行對案涉保證金帳戶的不享有質權,但未對東方資產就該帳戶是否享有質權進行審查。
六、東方資產在蘭州中院另行起訴,要求確認其對案涉帳戶內資金享有質押優先權,並要求確認所扣劃的資金執行給東方資產公司。同時,東方資產向蘭州中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該院將該院從匯通公司在建行西津西路支行處保證金帳戶內扣劃的621餘萬元資金予以保全,該621餘萬元資金仍在該院執行案款專戶中。蘭州中院一審判決支持東方資產訴請。
七、建行西津西路支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甘肅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圖示)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關於案涉資金質權是否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的問題。甘肅高院認為從物權變動的法定性目的及金錢質押的特殊性出發,債權轉讓中,涉及到銀行專戶的質權轉讓不以交付質物為前提,不應以質物未交付否認質權轉讓的效力,應類推適用《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質權自主債權轉讓開始發生效力。
其實,甘肅高院的判決結論體現了擔保物權的從屬性。轉讓上的從屬性是擔保物權從屬性的重要內容之一,即債權轉讓時,除非讓與人和受讓人另有約定,或者債權人與擔保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作為從屬性的擔保物權是否過戶登記(不動產抵押)或轉移佔有(質押),不影響債權人受讓人擔保權利的取得。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轉讓涉及銀行專戶質押擔保的銀行債權時,債權受讓人質權自主債權轉讓開始發生效力。根據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觀點,一則是因為對於權利轉讓的雙方,不應以質物未交付否認質權轉讓的效力,應類推適用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質權自主債權轉讓開始發生效力。二則,考慮金錢質押的特殊性,只有銀行能夠實際履行對帳戶的控制權,非依法律的強制力和債權人的自覺,該控制權客觀上亦無法轉讓給受讓人。但是,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質押的款項應形式特定並移交債權人佔有才能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享有優先受償權。即使發生質押權人分離,質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人要享有對銀行專戶內資金的質權亦不能違反該解釋的規定,不能違反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所以,本案中的部分裁判觀點可以作為參考,但存在值得商榷之處。
二、案外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及時。在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時,債務人保證金帳戶的其他質權人應及時通過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訴求內容不應包括確權。案件參與主體是否就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押優先權、以及享有的具體範圍和實現方式,均不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所應審查的內容。加之最高額質押具有擔保或然性債權的特徵,所以,即使其他權利人在外觀上享有對案涉保證金帳戶的質權,在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亦不會支持案外人的確權請求。(三)另訴。若通過上述兩種途徑仍未能有效維護己方合法權益的,可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要求法院對保證金帳戶內資金的質權實際歸屬問題做出認定並要求實現該質權。(四)有限。如果某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主債權並非保證金帳戶內資金擔保的全部債權,則該特定債權人僅取得相應數額的從權利,該特定債權人對整個保證金帳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並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法院判決
以下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關於前述資金質權是否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的問題發表的意見:
主債權轉讓後,為該債權設定的質權是否轉讓,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未作明文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依此規定,在主債權轉讓的情況下,作為從權利的質權應一併轉讓。東方資產公司與建行甘肅省分行的債權轉讓合同也約定,建行甘肅省分行將與順鑫公司借款相關的一切主、從權利均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東方資產公司據此取得了與原債權人同等的權利。建行西固支行作為原債權人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對順鑫公司的債權之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了對案涉保證金帳戶的保全措施,並在其後向東方資產公司轉讓債權時一併轉移了上述保全資料,且經一審法院裁定,東方資產公司取代了建行西固支行的訴訟地位。因此,應認定東方資產公司與建行甘肅省分行達成了轉讓保證金帳戶內資金質押優先權的一致意思表示。關於建行西津西路支行認為案涉保證金帳戶仍在其控制之下,未轉移給東方資產公司佔有,一審判決認定東方資產公司對案涉帳戶享有質權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上訴理由,經審查,對質押合同成立後,質權何時設立的問題,物權法中僅規定質權的設立依法產生於交付,對於質權的轉讓是否以交付質物為前提並無明文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在質押過程中指示交付的效力。物權變動的法定性,目的在於保障物權的公示效力,即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對於權利轉讓的雙方,不應以質物未交付否認質權轉讓的效力,應類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質權自主債權轉讓開始發生效力。同時,考慮金錢質押的特殊性,只有銀行能夠實際履行對帳戶的控制權,非依法律的強制力和建行的自覺,該控制權客觀上亦無法轉讓給受讓人東方資產公司。故建行西津西路支行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建行西津西路支行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蘭州匯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質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73號】
延伸閱讀
1. 帳戶專門用於擔保業務,未作日常結算使用,且擔保權人實際控制該帳戶,應認定雙方已就保證金帳戶內之金錢設立質權。
《張大標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3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保證金帳戶由長江擔保公司在農發行安徽分行開立,專門用於《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所約定的擔保業務,未作日常結算使用,且農發行安徽分行依據約定實際控制該帳戶,故案涉金錢質押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有關規定,應認定雙方已就案涉保證金帳戶內之金錢設立質權。
2. 在金錢上設定質權,必須對金錢進行特定化,以保證交付的金錢與質權人的財產相區分,當事人均認可帳戶中的資金具有特定化屬性,即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化要求,質權設立。
《宜昌市伍家崗區匯鑫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2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的質權合同在上述三份協議籤訂前即成立並生效,且質權設立。以上事實說明583帳戶應認定為雙方均認可並具有特定化屬性的保證金帳戶,劃入該帳戶的資金均已設立質權。在金錢上設定質權,必須對金錢進行特定化,以保證交付的金錢與質權人的財產相區分。該「特定化」並非《保證金質押總合同》第三條所表述的特定化。該第三條所稱特定化主要是強調特定保證金與其所對應擔保的具體主合同和主債權「特定化」。××帳戶中的資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化要求即可設立質權。
3. 質押的款項應形式特定並移交債權人佔有才能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享有優先受償權。即「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是金錢質權成立的要件。「金錢特定化」要求在形式上將出質的資金區分出來,既不與出質人的其它財產相混同,又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在用途上做到專款專用。「移交債權人佔有」要求將出質的資金實際由質權人控制和管理,在此狀態下,出質人喪失對該資金自由支配的權利。
《寧夏彭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24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彭陽農商行對案涉帳戶內資金是否享有請求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約定籤訂書面質押合同,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並存入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質押。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也即質權人)對該帳戶裡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質押的款項應形式特定並移交債權人佔有才能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享有優先受償權。即「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是金錢質權成立的要件。「金錢特定化」要求在形式上將出質的資金區分出來,既不與出質人的其它財產相混同,又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在用途上做到專款專用。「移交債權人佔有」要求將出質的資金實際由質權人控制和管理,在此狀態下,出質人喪失對該資金自由支配的權利。本案中,彭陽農商行與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並沒有就案涉帳戶質押專門籤訂書面質押合同,僅在《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約定成立保證金專用帳戶,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以不低於購房人按揭貸款額10%的款項轉存至該專用帳戶,購房人不還貸時彭陽農商行有權直接從該專用帳戶中扣收購房人所欠的貸款本息等費用而無需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同意。同時也約定,不足部分彭陽農商行有權從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任何帳戶中扣收。後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彭陽農商行開設了該專用帳戶,即案涉帳戶。但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未經彭陽農商行同意,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不得使用該案涉帳戶內資金,僅約定購房人不還貸時彭陽農商行有權直接從該帳戶內扣收相應款項。雖該帳戶內發生的借貸業務都和保證金業務相關,實際上彭陽農商行並未控制該帳戶,該帳戶還是處於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實際控制中,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該帳戶內的資金,即案涉帳戶內的資金未達到轉移債權人佔有的法律要件,因此該質權並未實際成立,彭陽農商行對此不享有排除執行的優先權,法院有權執行鹹陽地產彭陽分公司名下的該案涉帳戶內資金。
4. 從開設的帳戶載明類型、從帳戶用途(僅用於接收擔保人轉入的固定比例保證金和保證金的扣劃)、帳戶內款項未用於保證金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結算等方面認定該帳戶是否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從非經擔保權人同意不得自由支取帳戶內資金、在貸款逾期情形出現時,擔保權人可直接劃扣該帳戶資金等方面認定擔保權人是否實際取得了案涉帳戶的控制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自貿區支行、李康莉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6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其生效條件包括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方面。具體到本案,第一,案涉5748200元資金已經通過存入保證金專用帳戶的形式予以特定化。保證金特定化的實質意義在於使特定數額金錢從出質人財產中獨立出來,使其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本案中,天地源公司先後在中行自貿區支行開設的兩個帳戶類型載明為「其他保證金人民幣存款」,不同於天地源公司的其他一般結算帳戶,該帳戶資金獨立於出質人的其他財產。從帳戶用途看,上述兩個帳戶僅用於接收天地源公司轉入的固定比例保證金和保證金的扣劃,除發生扣劃12200元、12300元和9200元用於償還逾期貸款外,帳戶內款項未用於保證金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結算,符合金錢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的要求。第二,中行自貿區支行能夠對該保證金專用帳戶進行實際控制和管理,實現了移交佔有。如前所述,天地源公司在按照約定存入保證金之後,中行自貿區支行對案涉兩個保證金帳戶進行了凍結,天地源公司作為保證金帳戶內資金的所有權人,非經該行同意不得自由支取帳戶內資金,實質上喪失了對保證金帳戶的控制權和管理權。而在個人貸款逾期情形出現時,該保證金直接用於償還逾期貸款。據此中行自貿區支行實際取得了案涉帳戶的控制權,此種控制權移交符合動產交付佔有的要求。綜上所述,本案金錢質押已經設立,中行自貿區支行對案涉保證金帳戶內資金享有質權。原審判決認定中行自貿區支行對案涉保證金帳戶內資金不享有質權,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5. 「單一債務人已經清償其全部債務後,業務保證金並非當然返還,而是需要經質權人同意,不返還的保證金可以用於償還其他到期未清償的債權」的約定合法有效。
《宜昌市伍家崗區匯鑫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2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583帳戶是否存在因主債務清償而業務保證金質權消滅的問題。《保證金質押總合同》質押合同的出質人為九鼎公司,而非債務人。根據再審審查查明的《保證金質押總合同》第十條關於業務保證金返還的約定,單一債務人已經清償其全部債務後,業務保證金不是當然返還,而是需要經質權人同意,不返還的保證金可以用於償還其他到期未清償的債權,出質人對此無異議。表明出質人同意該業務保證金可以用作其他到期未清償債務的擔保。這樣的質押擔保方法,有利於降低企業融資的成本。且2014年12月5日583帳戶被凍結時,其中的可用業務保證金餘額為-25245.21元。故匯鑫公司以部分債權已經實現為由主張相應保證金已經轉化為普通財產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