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於某某故意傷害案
2020年4月10日23時左右,因口角糾紛,某傳媒公司員工與被害人趙某某發生爭執,傳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於某某邀約公司員工對被害人趙某某實施毆打,造成趙某某頭部等部位受傷,經鑑定,趙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因於某某系傳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後,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經承辦檢察官審查案件,於某某具備坦白情節,其親屬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履行了全部賠償,被害人出具書面諒解書,要求對於某某等人從輕、減輕處罰,其本人自願認罪認罰,並籤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為了不影響於某某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馬龍區檢察院起啟動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案件提起公訴時,馬龍區檢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對於某某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經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採納了我院的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於某某緩刑。
02
陶某交通肇事案
2020年2月17日7時許,被不起訴人陶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李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機械性外力作用致閉合性胸腔臟器損傷死亡;經認定,陶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陶某主動報案,並對被害人積極進行搶救,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事故發生後,陶某與被害人家屬自行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同時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並自願認罪認罰。因陶某與被害人系親屬關係,其具備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自願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我院擬對陶某作不起訴處理。2020年11月4日,馬龍區檢察院對陶某交通肇事擬不起訴召開了案件聽證會,全面聽取各方意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單位代表人員參加。聽證會上,案件承辦檢察官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本院擬對陶某作相對不起訴的理由作了闡述,相關辦案人員對辦理案件中的一些情況作了補充說明,擬被不起人陶某及辯護人、被害人親屬各自發表了意見,被害人家屬也對陶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馬龍院對陶某從輕處罰。經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同意本院對陶某擬作相對不起訴。後經馬龍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陶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來源:曲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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