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猥褻幼女」案,顯然「餘波未息」。
據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6月17日,普陀區法院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而他的辯護律師陳有西隨著案件的進展,也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在陳有西律師發言之後,被害幼女的律師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曝光了更多案件的爭議點,很多說法跟陳有西透露的出入不小,包括傷情鑑定等。
關於案件的事實部分,我們相信法律的公正,並期待能得到更多的信息。但,不主張公開細節,為的是保護受害人及監護人不受二次傷害!
王振華作為百億富豪,符合人們對為富不仁的社會預期。在社會階層撕裂、固化,貧富分化越來越嚴重的今天,這種富豪做了壞事。不受嚴懲,天理不容!雖然法院是按定性的罪行,頂格判了五年。但還是不符合公眾對惡人要扒皮抽筋點天燈的社會怒火。包拯把駙馬爺的狗頭都能鍘了,現代社會了,怎麼能放過這種「罪大惡極」之人呢。
法律要懲惡揚善,公眾的怒火也燒到了他的辯護律師。關於辯護律師該不該堅守倫理底線的問題,又是一場爭論,那份事後律師聲明更是群情激憤。並且,還有抓熱點的自媒體挑出了律師聲明中的語法錯誤,言外之意是:一個連作文都沒通過的人,必然是投機鑽營,投機取巧,典型的民間「訟棍」,助紂為虐之行昭然若揭。怎麼可能替天行道,扛起道德大旗呢。
那麼,該不該堅持為「惡人」辯護,辯護的時候堅持不堅持普世的道德原則?魯坤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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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人渣,再「渣」也是人。不管感情上接受得了接受不了,首先要保障「人」的法律基本權利,律師也有為委託人做不做「有罪或者無罪」辯護的權利。那怕私下怎麼厭惡委託人,也要主張對委託人有利的辯護意見。這是現代法律制度下,防範法律之惡,防範公權泛濫的必要手段。「無罪推定」是現代法律體系比之古代倫理治罪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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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程序正義是現代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必要。這讓人想起了當年震驚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全美國人都知道,辛普森就是那個殺害妻子的兇手,然而,豪華夢之隊的律師團抓住了程序正義這個環節,最終判辛普森無罪。雖然英美自然法判例體系和大陸成文法系略有不同,但有些原則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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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職業道德重要還是類似於康德的「道德律」重要,各有各的觀點。比如獲1994年普利茲新聞獎的《飢餓的女孩》這不作品的攝影師,因為這張照片自殺了:
禿鷹靜靜盯著赤身裸體的小女孩,時刻等待著下一秒即可享用的「獵物」。這是非洲大陸最絕望的寫照----以最直白的方式顛覆了人們對飢餓的認知。1993年,蘇丹陷入令人恐怖的大饑荒中,荒涼的土地上除了枯黃的雜草就是累累白骨。南非攝影師凱文·卡特因這幅照片聲名大噪,同時,也引起了爭議,有人指責他只為拍照卻不去救助這個快要餓死的孩子。凱文迫於輿論的壓力患了嚴重的抑鬱症,最後自殺身亡。他在生前留下的字條上寫道:「真的、真的對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遠遠超過了歡樂。
律師該不該堅持基本的人性底線,類似於這種爭論和道德困境,這位律師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現實世界永遠不會黑白分明,各種爭論和探討,而不是謾罵和討伐或許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