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一縣委原書記被控斂財900餘萬,兩任縣財政局長幫忙套取公款均被查處)
原標題:廣東一縣委原書記被控斂財900餘萬,兩任縣財政局長幫忙套取公款均被查處
原標題:東方網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陳浩洲
套取財政資金人民幣630.6674萬元,非法收受他人所送款項共計人民幣273萬元、港幣38萬元。12309中國檢察網11月19日發布起訴書,披露了廣東省河源市連平縣委原書記俞志鋒貪汙、受賄的細節。
記者注意到,俞志鋒在連平縣工作期間,多次指使下屬套取公款,兩任縣財政局局長均為他套取公款上百萬,兩人為升遷又分別向俞志鋒行賄,其中一人行賄達120萬。
斂財900餘萬,被批貪慾膨脹
公開簡歷顯示,1974年10月出生的俞志鋒是廣東河源人,1995年10月參加工作,1997年5月入黨。他長期在河源市工作,2007年4月起任河源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後升任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圖說:俞志鋒 來源:連平縣廣播電視臺)
2012年3月,俞志鋒調任連平縣委副書記,同年7月兼任縣委黨校校長;2015年1月,俞志鋒任連平縣委副書記、代縣長,同年2月去代轉正;2017年9月,俞志鋒出任連平縣委書記,2019年11月在縣委書記任上被查。
2020年6月,俞志鋒被「雙開」。廣東省紀委監委通報指出,俞志鋒理想信念喪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紀律觀念淡薄,頂風違紀,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通報中還提到,俞志鋒貪慾膨脹,侵吞財政資金,數額巨大;搞權錢交易,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0年7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就俞志鋒貪汙、受賄案提起公訴。檢方依法審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俞志鋒利用擔任連平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指使下屬單位人員虛列支出,套取財政資金人民幣630.6674萬元歸其個人使用,其中4萬元未完成財務報帳。
2010年至2019年,俞志鋒利用擔任河源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連平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多名官員及民營企業主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款項共計人民幣273萬元、港幣38萬元。
兩任縣財政局長幫忙套取公款均被查處
記者梳理起訴書發現,俞志鋒的貪腐與連平縣兩任財政局長唐錦明、廖廣標分不開。
公開履歷顯示,唐錦明1965年11月出生,廣東連平人,2010年4月任連平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2010年5月任連平縣政府黨組成員、連平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圖說:俞志鋒 來源:連平縣廣播電視臺)
2016年11月,唐錦明出任連平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兩個月後,時任連平縣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的廖廣標接任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起訴書顯示,2012年至2016年,俞志鋒指使時任連平縣財政局局長唐錦明為其套取公款,後唐錦明以接待費用、業務培訓開支等名義套取財政資金129萬元並交給俞志鋒。2014年至2016年,俞志鋒利用職務便利,為唐錦明提拔為連平縣副縣長提供幫助,並收受唐錦明所送款項12萬元。
2014年至2019年,俞志鋒指使廖廣標為其套取公款,後廖廣標以辦公經費開支、項目資金撥付等名義套取財政資金163.3916萬元並交給俞志鋒。而在2016年至2019年,俞志鋒利用職務便利,為廖廣標調任連平縣財政局局長提供幫助,並收受廖廣標所送款項共計120萬元。
今年10月16日,河源市紀委監委發出通報:連平縣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唐錦明被開除黨籍與公職,並移送司法。三天後,河源市紀委監委再次通報:連平縣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廖廣標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
檢方:俞志鋒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寬處理
記者注意到,除前文提到的連平縣兩任財政局長外,另有15名官員在俞志鋒的指使下套取公款為其所用。
例如,2012年至2014年,俞志鋒指使時任連平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曾某甲為其套取公款,後曾某甲以業務培訓開支等名義套取財政資金86.1077萬元;俞志鋒指使時任連平縣油溪鎮委書記餘某甲為其套取公款,後餘某甲以辦公經費開支等名義套取財政資金50萬元。
(圖說:俞志鋒 來源:連平發布)
2018年至2019年,俞志鋒指使連平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葉某某為其套取公款,後葉某某以辦公經費開支等名義套取財政資金47.0882萬元,並將其中43萬元交給俞志鋒,另外的4.0882萬元用於購買發票支出。
此外,俞志鋒為多名官員的職務調動提供幫助並受賄:為吳某乙調任連平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提供幫助並受賄人民幣50萬元、港幣10萬元,為吳某丙提拔為連平縣政協副主席提供幫助並受賄20萬元,為何某甲調任連平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局長提供幫助並受賄11萬元,為曾某己調任連平縣委統戰部副部長兼民宗局局長提供幫助並受賄5萬元。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認為,被告人俞志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指出,俞志鋒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供述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可以從寬處理。
截至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發稿,有關俞志鋒的具體獲刑情況尚未公開披露。
責任編輯:張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