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2021-01-19 中公浙江事業單位考試

民法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尤其民法中的合同法相關考點,是考試經常考查的內容,下面我們就來梳理一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點。

1.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首先,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存在。合同一旦生效以後,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因違反有效合同所約定的義務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本身不存在,也就談不上違約,比如,甲和乙約定甲給乙一萬元,乙去將甲的仇人丙打成重傷,若乙未去打傷丙,也無需對甲承擔違約責任,因合同不存在。

2.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須符合以下要件:

(1)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包括很多種類型,如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違約行為發生後,行為人如不存在法定事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①法定的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例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發使得旅遊、餐飲、娛樂等多行業禁令出臺,取消聚會出行,以此減少人員流動導致病毒傳播的可能性。以此導致大量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減免違約責任。

②約定的免責事由。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

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就是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金和定金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考試比較容易考查選擇題讓考生判斷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分。

綜上,關於違約責任,我們需要掌握的主要是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尤其需要注意何種情況屬於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以及違約責任的形式。

【例題】(多選)下列哪些屬於違約責任的形式:

A.繼續履行

B.違約金

C.拘留

D.定金

【答案】ABD。解析: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就是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金和定金責任。ABD正確,拘留不屬於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C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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