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快件已經投放到快件箱,請儘快取件。」快遞員事先沒通知一聲,就把快件投遞進了智能快件箱,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據經濟日報報導,日前,國家郵政局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從今年10月1日起,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否則此類情況算違規。「快遞放快件箱需徵得用戶同意」,您支持嗎?
毋庸諱言,多元化的末端配送是快遞業解決「最後一百米」難題的有效路徑,其中智能快件箱功不可沒。但是,凡事多有兩面性。智能快件箱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煩擾。如未經允許快件被投放在智能快件箱,除了可能存在超時付費、「求打賞」等額外的經濟支出之外,實際上很多消費者還被無形中剝奪了當面收貨、驗貨、拒籤的權益。因此,對智能快件箱的使用和快遞員的行為進行規範化管理,乃是非常有必要的,既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也可促進快遞業「最後一百米」更好地發展。
《辦法》中明確要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同時,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也要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但可以規定存放的時間。如果收件人在規定時間內拿件,快遞櫃公司不向其收任何費用,如果過了存放時間,則可以收取一些費用。
實際上,快遞「不告而投」早就是種違約行為。201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我國快遞業首部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亦即是說,無論是放智能快遞箱,還是驛站、代收點或者物業處,都應該事先徵求收件人的同意,否則都是違規。沒有事先徵求收件人的同意,就自作主張投遞到智能快遞箱或其他地方,其實質是沒有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以合同法視之,也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看到的是,現實中確實有用戶不在家、未接電話、小區刷門禁卡等原因,導致快遞無法正常配送到家的情況,這就應給予快遞員相應的變通權限,允許其將快遞放入快件箱、代收點。同時,還應該加強源頭管理,督促電商平臺、快遞公司進行配送地址優化,鼓勵用戶在購物時就自行選擇配送方式,根據工作生活情況和實際需求,決定到底是放入快件箱、代收點,還是送貨到家,以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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