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還手是張同學在當時的選擇,但這不值得廣泛推崇,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允許他還手。不能要求人人都像黃飛鴻一樣「點到為止」。
12月17日,揚州的初中生張家輝收到一封民警親自送來的表揚信。原來,5日晚,張家輝買夜宵時,目睹一對母女被醉漢糾纏、騷擾。他當即喝止,並擋在醉漢和母女之間,身上多處被打傷,一直護著身後的母女,直至民警到場。
張家輝,好樣的!少年強則國強,一個社會、一個國家正是有了像你這樣的熱血青年,在危機時站出來,才讓未來充滿希望,人間充滿暖意。
不過,視頻中說張同學在整個過程中,始終沒有還手,引起不少網友的強烈反應。
如果張同學在見義勇為時,面對罪犯的不斷施暴還了手,是不是就淪為鬥毆了呢?他不但得不到警方的表揚,而是可能面臨一場「各打五十大板」的處罰呢?這恰恰是很多人面對危難,畏手畏腳選擇冷漠的原因所在。其實,我國刑法明確的正當防衛制度,旨在鼓勵公民敢於對不法分子作鬥爭,保障公民在危急的時候,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站得出來,沒有後顧之憂。法律明確在前述的前提之下,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只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算是防衛過當。在深夜的特殊環境之下,醉漢對一對母女動手動腳,並出言侮辱,說不定還會將她們拉扯到更黑暗隱蔽的角落,實施更進一步的暴力犯罪。醉漢至少已經構成了治安違法行為,也不排除構成猥褻、尋釁滋事的刑事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張家輝同學挺身而出,當然屬於正當防衛。張同學並沒有主動去攻擊醉漢,相反,醉漢卻在不斷攻擊著妨礙他進一步侵犯母女的張同學。醉漢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張同學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張同學有權利使用暴力回擊、自我保護,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法不向不法讓步」。張同學挺身而出是好樣的,但是,「打不還手」不值得推崇。更要防止這種正面肯定,變成了反向的約束。讓人們錯以為,在制止暴力犯罪的時候,必須要打不還手才能站穩「原告的位置」,否則就會淪為互毆的定性。不還手是張同學在當時的選擇,但這不值得廣泛推崇,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允許他還手。對於類似的正當防衛、見義勇為案件定性當中,不能夠搞「誰傷重誰有理」「能逃不逃你就是互毆」「打了還手就有錯」。正當防衛的適用不能「倒果為因」,更不能要求人人都像黃飛鴻一樣「點到為止」。我們也看到這些年來,正當防衛的適用標準已經有了根本性的改變。今年9月,兩高、公安部出臺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為正當防衛「鬆綁」,「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這是民意與專業司法之間的良性互動。回到本案當中,張家輝同學是好樣的,但是「打不還手」不應該成為見義勇為中「突出事跡」,更不能成為妨礙見義勇為者出手的軟性枷鎖。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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