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17: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銜接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及相關案件審理情況,結合我市實際,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鎮江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制定了《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與基層法院民事審判長效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試行 )》。
工
作
目
標
加強我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有效銜接,加大對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案件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規範使用。
(圖片來自網絡)
協
作
內
容
一
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聯席會議由兩部門分管領導和各相關業務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由鎮江市醫療保障局監管辦和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對接召集。
二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通過定期通報和交流信息的方式,積極開展信息共享,及時了解情況、掌握動態,增強雙方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
三
建立工作銜接機制
市醫療保障局監管辦和各法院相關業務部門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加強醫保行政執法與法院審判執行資源共享。
對已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管理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享有請求權或追償權。
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受害人已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法院應及時通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人。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人接到法院通知或知道相關訴訟的,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知道墊付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人自先行墊付行為發生時取得法定追償權,應當從先行墊付之日起算追償權訴訟時效。但是對交通肇事逃逸等追償權行使對象難以確定的,應當自追償對象確定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因追償工作需要申請查閱、複製相關案件檔案卷宗材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圖片來自網絡)
保
障
措
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醫療保障局、市中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行政執法司法指導工作,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積極推進協作機制建設取得實效。
(二)強化業務交流。
充分發揮協作機制的紐帶作用,加強醫保系統、法院系統業務交流,通過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和提前會商,加強溝通協作。
(三)營造良好氛圍。
雙方在合作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媒體廣泛宣傳,介紹雙方聯合開展查處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追繳工作情況,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有序推進的社會氛圍。
編 輯:仲 新
校 對:陳 雄
審 核:孫彩萍
來 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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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鎮江中院與鎮江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建立醫保基金監管協作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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