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蘇佳/文
上海菲林格爾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菲林格爾公司」)經銷商管理出現小差錯,被告上法庭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9月16日,原告馬某在被告陳某店內購買地板,雙方籤訂《菲林格爾實木類系列地板產品購銷及安裝合同》,馬某在交付貨款14000元後,陳某以菲林格爾公司處無貨為由不向馬某交付地板,後因進入冬季採暖,地板安裝已無法進行,馬某要求陳某退款。
2017年12月16日,陳某給馬某出具欠條一張,甘肅浩正商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卞某某以及馬某的律師汪某某的見證下在欠條上簽字。欠條上約定陳某於2017年12月22日付清拖欠馬某的貨款,逾期承擔欠款金額20%的違約金。後經馬某多次催要,陳某推諉拒付。
一審法院查明張掖市菲林格爾地板專賣店未在工商部門登記。菲林格爾公司未與陳某籤訂過委託銷售合同,事後也未對陳某的代理行為進行追認。菲林格爾公司只與甘肅浩正商貿有限公司籤訂了2017年度菲林格爾地板特許經銷合同,在整個甘肅僅此一家享有代理銷售權。2017年度甘肅浩正商貿有限公司也未授權陳某銷售菲林格爾牌地板。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陳某返還馬某貨款14000元,並承擔違約金2800元,菲林格爾公司不承擔責任。
隨後馬某又上訴,認為其本人是在看重菲林格爾公司的商譽前提下才籤訂合同支付貨款,要求重審。
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菲林格爾公司與甘肅浩正商貿有限公司籤訂《菲林格爾產品特許經銷合同》,授予該公司在指定區域內零售、批發、工程的方式經銷商標註冊為「菲林格爾」品牌木地板的排他性經銷權,並允許該公司在取得授權後可與指定區域內的區域經銷商訂立《菲林格爾產品經銷合同》。
庭審中,陳某認可其在張掖銷售「菲林格爾」品牌木地板的經銷權來自於甘肅浩正商貿有限公司的授權。根據提交的《實木類系列地板產品購銷及安裝合同》,是甘肅浩正商貿有限公司為其提供的由菲林格爾公司印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供方標註為菲林格爾公司授權張掖區域陳某經銷商,下方有菲林格爾公司敬告消費者的產品提示信息,並加蓋了公章。從上述合同內容、陳某店鋪裝修標識,及雙方發生糾紛後,菲林格爾公司在甘肅的經銷商甘肅浩正商貿有限公司派其渠道經理卞某某協調雙方糾紛,並作為見證人在陳某出具的欠條上簽字的事實,使作為普通消費者的馬某有理由相信陳某有權銷售「菲林格爾」品牌木質地板的資格。
因此不論在涉案糾紛發生時,陳某是否還具有「菲林格爾」品牌的銷售代理權,菲林格爾公司都應對馬某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撤銷甘州區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3018號民事判決;陳某和菲林格爾公司於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馬某貨款14000元和違約金2800元。
雖然金額不多,但是是經銷商管理上出了紕漏,菲林格爾公司總裁劉敦銀會加強管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