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1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是身體接觸犯規,並且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包含:
- 不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
- 在努力搶球中對一名對方隊員造成過分的、嚴重的身體接觸。
- 在攻防轉換中,防守隊員為了阻止對方進攻而對進攻隊員造成不必要的接觸;
此規定適用於進攻隊員開始投籃動作之前。
- 防守隊員試圖阻止一次快攻,從對方隊員的身後或者側面造成身體接觸, 並且在進攻隊員和對方球籃之間沒有防守隊員;
此規定適用於進攻隊員開始投籃動作之前。
- 在第四節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當擲球入界的球在界外並且仍在裁判員手中或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時,防守隊員對場上的進攻隊員造成身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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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原文中「此規定適用於進攻隊員開始投籃動作之前」指的是當進攻隊員開始了投籃動作之後,則按照常規判罰尺度執行(當然,任何符合UF其他尺度的犯規依然將被判為UF),如2017年3月版規則解釋中37-10所描述:
即將完成快攻的A1在他開始做投籃動作時被B1從背後用手臂接觸時:
(a) 試圖去封蓋球。
(b) 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接觸。
解釋: 裁判員應宣判:
(a) 一次普通犯規。
(b) 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以下兩則視頻中的犯規在新規則執行後將被視為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即便這樣在破壞快攻同時舉手示意犯規的情況在當今籃球賽場上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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