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男子獵捕4隻野生斑鳩,被判義務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3次

2020-12-12 瀟湘晨報

8月27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審理原告長沙市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訴被告趙某某民事公益訴訟侵權責任糾紛案件。該案系長沙市首例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市區兩級檢察機關共同支持起訴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審理的首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介紹

2019年5月,趙某某在其居住的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某棟樓頂平臺上發現有野生斑鳩在菜地中出沒,遂萌生誘捕斑鳩馴養的想法。此後,趙某某自購兩個鳥籠用作誘捕工具。2019年5月至9月期間,趙某某在明知野生動物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先後多次使用鳥籠誘捕野生斑鳩4隻。

2020年2月12日上午,趙某某從鳥籠中取出2隻捕獵的斑鳩,宰殺後蒸熟給父親食用。2月14日,長沙市林業和園林綜合執法支隊現場查獲餘下的2隻斑鳩,後隨案移送至長沙市森林公安局,並於2月17日交由長沙市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處予以放生。

經鑑定:送檢的2隻斑鳩均為鳥綱鴿形目鳩鴿科珠頸斑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國家「三有」保護名錄)規定,珠頸斑鳩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涉案的兩隻珠頸斑鳩價值為600元。長沙市森林公安局支付了2360元鑑定費。

長沙市野生動植物保協會認為,珠頸斑鳩對於維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被告的行為對社會公益造成了破壞,遂將趙某某訴至開福區法院,要求被告趙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600元、承擔司法鑑定評估費2360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承認錯誤、義務參加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三次。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稱,原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趙某某非法捕獵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及生態環境損害,應依法承擔相應侵權損害責任。

原告趙某某辯稱:並不明知所捕獵斑鳩系國家三有野生動物,主觀惡性較輕;侵害了野生動物資源,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珠頸斑鳩屬於具有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系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資源,對於維持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人為亂捕濫獵珠頸斑鳩,將損害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甚至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造成生態資源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特別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擅自獵捕、飼養並食用未經檢驗檢疫的野生動物,有可能會傳播病毒、危害公共衛生安全,進而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被告趙某某為滿足個人食用喜好,非法捕獵三有野生動物珠頸斑鳩4隻,並將其中2隻食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禁止性規定,造成了野生動物自然資源損失,危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的平衡,並給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隱患,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民事侵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長沙市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訴請被告承擔相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元,承擔本案鑑定費用等訴訟費用2360元,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以義務宣傳、參加公益活動等方式替代性修復其行為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開福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趙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元;

被告趙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承擔本案鑑定費2360元;

被告趙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趙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後義務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三次。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實習生喻志雪 通訊員劉笑貧 羅曉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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