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項規定前,因公出差報銷沒有那麼嚴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後只要能提供交通住宿憑證,甚至包括餐飲等一些費用,領導願意籤字,期間不管經過哪,花了多少天,產生的費用不是太離譜,基本上都能報銷。八項規定各項支出收緊後,公務出差報銷已經不能再像以前那麼「任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報銷:
第一,出差必須要有通知、文件、公函、邀請函等正式文本,證明是有工作需要,才允許出差。以前參加培訓、進行工作交流只要打個電話給對方,雙方商量對接好即可成行的公差,現在已經不允許。哪怕是想到對方單位學習,按規定也必須向對方發具公函,註明時間、緣由、人員等內容後,得到對方復函確認後才允許出差,出差後也才能憑證憑函報銷。
第二,出差的出發地和目的地必須點對點統一,從哪走去哪兒再從哪兒返回,地點固定是不能變的,期間一旦出現與公差無關的交通、住宿信息將無法報銷。比如從廣州到上海出差,那麼往返機票或火車票必須是這兩個點,提供給財務才能報銷,中間如果因個人原因比如回了趟杭州,那麼從上海到杭州,再從杭州到廣州期間產生的交通住宿按規定是不能報銷的。你因工作原因出差,原則上必須往返地點一致,除非確實因特殊原因比如天氣導致轉機、工作突發需要改變行程換乘等,需要中轉並住宿,必須說明情況並經領導籤字同意後才能報銷,否則一律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出差到目的地的交通費、住宿費等都有固定標準,原則上必須控制在標準內,超出標準部分將由自己承擔。比如出差到上海,乘坐動車只能是二等座,住宿標準不能超過550元,乘坐一等座必須補差價,住宿超過550元則由自己承擔,或者通過合住降低費用等方式解決。
第四,按照規定,公務出差是有差旅補貼的,用於個人交通出行和餐飲,具體標準各地有差異。以小公所在地為例,出省一般是180元一天。
第五,公務出差經費列入一般性公共經費支出項目內,每個單位都有年度預算和費用標準,原則上超過支出即不再允許報銷差旅費用。這些費用的支出也是審計部門每年或階段性審計必審必查的項目,因此各單位財務部門都比較謹慎,一般不敢超範圍越底線支出,報銷嚴格是常態,已經成為體制內共識。作為公職人員,最好不要通過這種方式打小算盤,小心偷雞不成蝕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