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的每筆錢都扣過個稅?憑啥現在還要補?

2020-12-23 騰訊網

掙的每一筆錢都納過個稅,為什麼彙算還要補稅?最近有個朋友非常鬱悶,她個人所得稅彙算後要補稅1萬多,她非常鬱悶,同時也非常納悶。

"二哥,我不管是工資,還是在外掙外快的錢,我拿錢的時候支付方都給我扣了個稅了,為什麼彙算還要讓我補稅?我實在是想不明白。

這位朋友的困惑不是個別現象,2020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工作開展以來,有不少需要補稅的人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特別是看新聞、看著身邊一些朋友都還能退稅的時候,他們這種困惑就更深刻了,這種困惑對於一個財稅相關從業人員來說不算什麼,很容易就理解了,但是對於很少和個人所得稅打交道的朋友,這種困惑可能會一直在。

如何理解這個問題,我們還要從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開始囉嗦。

2019 年 1 月 1 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 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原稅法11個稅目變成了下面的9個。

更為關鍵的是,我國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居民個人取得的9個稅目中的前4項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以下稱綜合所得),實行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

所謂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就是居民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 合併後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後,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並進行稅款結算。

這是綜合所得的一大特點,和分類所得算法就是不一樣的。以前我們都是分類所得,每項所得預扣即終扣,你平時獲得報酬時候支付方扣了就完事了,所以一直以來,我們形成的印象就是支付方已經扣了個稅了,就不會存在再補稅一說了。

現在不一樣了,綜合所得裡面的每項所得平時扣了稅並不一定是最後的結果,只能叫預扣,最終會合併起來再拉通算一次,多退少補,既然存在退稅,肯定也就存在補稅,為什麼會存在補稅?這個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最典型的就是因為你多處所得合併後抬高了稅率檔次所致。

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

我們具體以案例形式來分析一下。

比如程式設計師小張2019年收入和預扣稅金如下

A、B、C、D,4個公司在日常支付小張報酬的時候都是依法代扣了個人所得稅。

其中C公司支付的是稿酬,但是預扣稅額是0,為什麼呢?因為3301是多月收入的合計,具體明細如下:

我們看到,公司每個月支付給小張的金額都未超過800的標準,所以C公司就是支付申報但是預扣為0。

按照上面稿酬的預扣預繳公司,每個月的收入都未超過4000,減去800後收入額都是負數,自然就沒有稅金預扣,所以全年預扣是0。

D公司是支付的勞務報酬,按照下面勞務報酬預扣預繳時候的算法。

小張每個月的勞務報酬預扣的稅金明細如下:

總的扣了4936.08,具體怎麼算的?

比如最後一項5304.06的收入。

那麼預扣的稅額=5304.06*80%*20%-0=848.65。

我們再來看看A、B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

小張的專項附加扣除,社保公積金都是在B公司購買的,假設小張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金額如下:

三險一金:

專項附加扣除

那麼B企業全年應該為小張預扣多少呢?首先算應納稅所得額。

=138648.06-60000-37981.46-36000

=4666.60

最後按照稅率算下來應該預扣140,但是實際B公司預扣了237.01,多扣了97.01,如果小張沒有其他的收入,就只有來源B公司的工資薪金,很顯然,他是會退稅97.01的。

我們再拉看看A公司的收入,小張從A公司也獲得了工資薪金收入,而A公司在預扣時候就沒有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了,因為小張從A公司的收入只有3個月,所以A公司只考慮了15000的減除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

124925.85-15000=109925.85

我們可以看到A公司也多預扣了500的個稅。這些都沒有關係,公司在平時預扣時候由於多方面原因完全可能多扣,比如專項附加填的晚,比如算錯等等。

好了,我們弄清楚了小張從各個公司得到的收入怎麼預扣的稅金了,我們按照新個稅的要求,再匯總算一下看看小張應該繳納多少個稅?

首先,我們看看收入額,如下圖: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我們再看看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15.8萬,我們看看對應的稅率檔次,有一部分已經跳到20%了,而預扣時候,由於收入額分開檔次不高,工資薪金這塊最高才10%。

所以最後算下來,由於合併計算收入額的提高,跳檔的這部分自然會存在補稅了。

所以,小張最終存在補稅,補稅1662.02

其實我們看到,小張補稅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綜合所得合併後收入額的提高,導致部分收入適用了更高檔次的稅率,這塊在預扣的時候分開適用的稅率檔次較抵,另一方面,小張兩次工資薪金多扣了減除費用,這塊彙算時候只能扣6萬,多扣的這部分也存在補稅。綜合因素共同作用下,小張就出現補稅的情況。

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 5000 元/月)這種也存在補稅。

二哥還是舉個例子吧,大家都喜歡看案例。

二哥在A公司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1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1500元,從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元,贍養父母扣除1000元,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也沒有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了,2019年公司發工資時候按照以下方法計算預扣預繳稅額:

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元;

依次類推如下:

全年單位預扣預繳了540的個人所得稅。

同時,二哥在B公司還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每個月5000元,這5000元每個月B公司申報扣繳個稅,除了減除費用5000,沒有任何其他扣除項目。

1月份:(5000-5000)×3%=0元;

2月份:(5000×2-5000×2)×3%-0=元;

3月份:(5000×3-5000×3)×3%-0-0=0元;

依次類推如下:

二哥在B公司的收入預扣預繳的個稅為0。

如果二哥一共就這些收入了,2019年結束,二哥從兩處一共預扣了540元的個稅,這事就這麼完了?當然沒有。

二哥還需要完成彙算清繳工作,而且這種情況基本是要補稅的,因為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實際上呢?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只允許扣除6萬,也就是一個每個月的5000。

所以,二哥需要彙算再算一次應該繳納的個稅,任意選擇一處彙算。

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

=(120000+60000)-60000-18000-24000

=78000

這78000適用10%稅率

2019年應納稅額=78000*10%-2520=5280

2019年補稅=5280-540=4740

其實我們從個人所得稅算法看出來。

2019 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 年已預繳稅額 。

如果補稅,要麼就是收入額合併後增加導致稅率跳檔,要麼就是扣除項減少,導致稅率跳檔,那麼二哥之前和大家說了收入額增加,和多處工資薪金合併後減除費用調減的情況。

其實還存在其他情況導致補稅。

比如,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假設二哥2019年收入如下,年收入13萬,應納稅840,實際也預扣了840,正常是不需要退稅或者補稅的。

但是二哥彙算時候發現,自己一項專項附加扣除12000填錯了,自己不該享受。那麼刪除後,就存在補稅了。

補稅1480-840=640。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稅款,需補充申報收入。

這種情況很好理解,就是你在獲得收入時候扣繳義務人沒給你申報,你彙算時候需要自行加上補稅。

所以,個人所得彙算並不是都有稅退,大部分工薪階層由於一處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平時給你扣繳都是對的,那麼其實你基本不存在補稅或者退稅。

如果你有多處收入,雖然每筆收入在獲得時候都代扣過個稅,但是並不代表你不需要再補稅了。

註:二哥,一個專注於稅務實操的會計人,公眾號發布內容或二哥原創,或自己審核後轉載分享,所有內容僅供參考,絕非大家實際辦稅依據。分享很重要,交流更有價值,歡迎大家有疑問多留言,文章發布後當日的留言二哥會儘量都回復(往期留言隨機回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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