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全文如下:
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2020年8月21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0年9月11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規範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要求,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強化源頭管控、狠抓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機銜接,形成合力。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派駐監察等。
原則上每屆省委任期內,應當對全省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省政府有關組成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對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派駐監察。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減輕基層負擔的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統籌督查檢查考核,結合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事項,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依法科學精準,堅持群眾路線,改進督察方式方法,強化事前監管,注重督察實效。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統籌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委書記、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相關省領導擔任,組成部門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檢察院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省環境保護督察監察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審議省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整改方案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範、計劃安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情況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以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聽取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匯報。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任務;向領導小組報告有關工作;擬訂省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整改方案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法規制度、計劃安排、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督促協調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組織協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負責督察報告的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督察具體任務。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督察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督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例行督察組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現職廳領導擔任。建立組長人選庫,由省委組織部商省生態環境廳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省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專項督察組組長由省直有關部門的副廳級及以上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處級環境監察專員擔任。組長、副組長人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領導小組批准。
派駐監察具體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第一、第二、第三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專員辦)承擔。
第十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人員為主體,抽調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參加,根據需要抽調行業專家或者其他人員參加,具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安排。
加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建立督察組人員庫,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商省直有關部門實行動態管理,選配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
第三章 例行督察
第十一條 例行督察實施計劃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具體安排經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年度工作具體安排應當包括督察對象、督察重點、時間安排、督察組組成等內容。
第十二條 督察對象包括:
(一)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並可下沉至有關縣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直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省屬企業;
(四)其他省委和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單位。
督察對象應當根據例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安排實際情況統籌確定。
第十三條 督察事項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情況;
(三)國家及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包括中央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交辦信訪件)、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通報問題等整改情況;
(六)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七)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八)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幹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四條 督察流程一般按照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環節展開。
第十五條 督察準備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督察組組建、問題收集、組織培訓、協調對接等工作。
第十六條 督察進駐時間根據具體督察對象和督察任務確定,一般為20天。督察進駐主要採取聽取匯報、個別談話、受理舉報、查閱資料、走訪問詢、調查取證、召開座談會、下沉督察、約見約談、提請協助及其他必要方式開展,具體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方式執行。
第十七條 督察進駐結束後,督察組應當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督察報告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由督察組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並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匯總審核後,報省委和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督察報告經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後,由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督察組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移送相關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並按照要求抓好整改落實,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均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省委和省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督察整改情況開展調度督辦,並組織抽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對督察進駐期間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條 加強督察問責工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區和單位黨政領導幹部,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四條 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督察計劃、組織形式、督察對象和督察內容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及要求確定,報領導小組批准。
第二十五條 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委和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在全省造成重大影響或者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對中央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專項督察結束後,應當形成專項督察報告。專項督察報告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經領導小組批准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被督察對象反饋。對需移交的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送被督察對象或者有關部門。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專項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並按照要求抓好整改落實,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均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省委和省政府。
第五章 派駐監察
第二十七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監督,增強督察的專業性、實效性,強化常態化跟蹤問效,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監察,對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問題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督察。派駐監察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條 派駐監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列席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議題的會議;
(二)向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了解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情況,聽取相關工作匯報;
(三)向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閱相關材料和檔案資料;
(四)對派駐區域內的有關生態環境問題開展實地調查;
(五)向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提出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開展派駐監察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九條 專員辦應當每半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派駐監察情況。報告應當包括背景情況、監察情況、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
第三十條 派駐監察發現的一般生態環境問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發出生態環境監察建議書,派駐區域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整改情況;對於監察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報告省委和省政府,並採取通報、約談、專項督辦、掛牌督辦等督察督辦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督察紀律和責任嚴格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應當成立工作專班,安排專門人員做好中央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的日常統籌協調和督查督辦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