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撫州市人大調研組在金溪就公益訴訟工作開展專題調研。
調研組在縣人民醫院實地察看醫療廢水處置整改工程。
調研組在汙水處理廠實地察看汙水處理整改情況
實地察看後,調研組一行來到縣檢察院,就開展好公益訴訟工作召開座談會。
市人大調研組一行對金谿縣積極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並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
縣檢察院檢察長潘前進匯報了2017年以來開展公益訴訟工作情況,並介紹相關典型案例。縣法院、生態環境局、水利局、林業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衛健委、住建局、農業農村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財政局分別作了發言。
市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傅壯偉(前排右三)、第六檢察部主任餘德峰(前排右二)陪同調研
縣檢察院檢察長潘前進介紹我縣公益訴訟工作情況
如何做好公益訴訟工作,聽一聽調研組怎麼說!
吳 斌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司法委主任委員
「公益訴訟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各單位必須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好此項工作。同時,針對新冠肺炎暴露出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漏洞,充分發揮公益訴訟作用,切實保障群眾生命安全。」
黃偉燕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副秘書長
「公益訴訟是一件共贏多贏的工作,許多職能部門通過檢察機關訴前檢察建議理清了工作思路,找對了職能定位。下一步,各部門要落實全國人大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決議,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力度,尤其是在非法捕魚、電魚方面,加大打擊力度,保護好綠水青山。」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城建環資委主任委員
「公益訴訟不是檢察機關一家的事情,需要凝聚全社會凝聚公益保護共識,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在檢察建議的辦理上,檢察院要及時跟蹤,發出一件辦結一件銷號一件。」
吳貴春
市人大代表、監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員
「公益訴訟關係群眾切身利益,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同時,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訴前檢察建議的作用,爭取訴前工作最大化。」
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被告人王某某於2018年10月期間多次使用捕鳥網捕捉小鳥,並將捕捉來的1700隻小鳥,以0.5元至1元不等的價格進行售賣,從中牟利1000元左右。經鑑定,王某某捕獲的野生鳥類共計7種,均屬《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在辦案過程中,辦案檢察官了解到王某某身患殘疾,屬於低保戶,且也是野生鳥類資源無法復原,經法院判決,同意王某某以替代性修複方式彌補其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最終,王某某在林場的指導下,於2020年春季期間完成20畝的造林任務。
案例二、石門鄉盱江水源地汙染公益訴訟案
石門鄉自來水廠位於金谿縣石門鄉石門村內,日出水量為1500噸左右,主要供應石門村、鄒家村等9個村委會近1500戶居民。水廠取水點位於撫河石門段,由於相關部門前期對撫河石門圩江水源地保護重視不夠,出現水源地保護管理不規範現象,主要問題有:保護區內殘留採礦設施和廢棄小船、保護區內無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警示標誌、地理界標不明確,取水口未設置宣傳牌,匯入一級保護區的小溪有生活汙水的注入,存在汙染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縣檢察院向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和石門鄉人民政府,分別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三家單位相互配合,共同對保護區內殘留採砂和廢棄小船進行清理,並設立道路交通警示標誌;在保護區建設隔離防護設施,禁止車輛和遊人進入;加強流域周邊環境整治,確保水質安全。
三家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著手整改清理保護區內的殘留小船、採礦設施及漂浮物,在保護區周邊設立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警示標誌,設立地理界標,在取水口設立安全警示牌。
來源:法治金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