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統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浙江省高院、省司法廳出臺《關於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司法鑑定標準適用問題進行規範。
一、人體損傷發生在2017年1月1日以後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需要評定殘疾程度,除現有法律、法規、規章等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鑑定標準的,一律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不再適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浙高法[2004]264號)。人體損傷發生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需要評定殘疾程度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級部門對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作出新規定的,遵照新規定執行。
三、執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遇到新問題,要及時按各自系統上報浙江省高院司法鑑定處、省司法廳司法鑑定管理處。
責任編輯: 楊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