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固廢網獲悉,日前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發布廣東省標準《廣東省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範》的公告,該規範由廣東省環境衛生協會和深圳市能源環保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全文如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發布廣東省標準《廣東 省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範》的公告 粵建公告〔2019〕82 號 經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查,現批准《廣東省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 規範》為廣東省地方標準,編號為 DBJ/T 15-174-2019。
本標準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廣東省環 境衛生協會、深圳市能源環保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並在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http://zfcxjst.gd.gov.cn)公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 年 12 月 9 日
前 言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發布<2017年廣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 劃>的通知(粵建科函〔2017〕290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 實踐經驗,遵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生產準備;5.生產 運行管理;6.檢修維護;7.專業技術管理;8.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9.環保管理。
本標準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廣東省環境衛生協會、深圳市能源環 保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廣東省環境衛 生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路121號3號樓301室;郵編:510000)。
主編單位:廣東省環境衛生協會 深圳市能源環保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光大環保(中國)有限公司
瀚藍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康恆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綠色動力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粵豐科維環保投資(廣東)有限公司
廣州威立雅固廢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中國輕工業廣州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員:鄒全意 陳善坤 白賢祥 孫 川 伍琳瑛 胡延國 陳海軍 張煥亨 龍吉生 李倬舸 魏 強 喬德衛 陳 波 吳浩民 李 芳 鍾日鋼 劉小娟 冉從華 薛憲民 劉漢俊 王友明何座成 鮑增衛 張玉剛 範紅照 王 薇 沈丹江 劉瑞雯 吳 凱 史煥明 甘 潔 陸雅峰 郭光召 王 文 李 偉 張世裕 陳柏杭 熊 暉 廖達秀 劉益成 焦學軍 左方超 高冠雄 盧聖良 黃建中 皮思維 顧 克 李德明 李 勇 李健中 肖 瑤 主要審查人員:郭祥信 馬曉茜 何偉才 許冠英 海 景 雷澤輝 張 卿
目錄
1 總則
1.0.1 為加強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焚燒廠(以下簡稱焚燒廠)生產準備、生產運 行、檢修維護、專業技術、安全和環保等的運營管理,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爐排爐焚燒廠,其他爐型焚燒廠可參照執行。
1.0.3 焚燒廠的運營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焚燒爐 incinerator 利用高溫氧化作用處理生活垃圾的裝置。
2.0.2 餘熱鍋爐(焚燒鍋爐) heat recovery boiler 利用垃圾燃燒釋放的熱能,將水或其它工質加熱到一定溫度和壓力的換熱設備。
2.0.3 熱灼減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燒爐渣經灼燒減少的質量佔原焚燒爐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熱灼減率,%; A—焚燒爐渣經 110℃乾燥 2h 後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B—焚燒爐渣經 600℃(±25℃)灼燒 3h 後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2.0.4 二噁英類 dioxins 多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PCDFs)的統稱。
2.0.5 煙氣淨化系統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對煙氣進行淨化處理所採用的各種處理設施組成的系統。
2.0.6 三熟三能 three familiars and three capabilities) 運行人員的「三熟」指熟悉設備、系統和基本原理;熟悉操作和異常情況處理;熟悉 本崗位的規範和制度。運行人員的「三能」指能正確地進行操作和分析運行狀況;能及時 地發現故障和排除故障;能掌握一般常見的設備維護和消缺方法。 檢修人員的「三熟」指熟悉設備的系統和基本原理、熟悉設備的檢修工藝、檢修質量 標準和設備運行知識;熟悉本崗位的規範和制度。檢修人員的「三能」指能熟練地進行本 工種的修理工作和排除故障;能看懂圖紙和繪製簡單的加工圖;能掌握一般的鉗工工藝和 常用材料性能。
2.0.7 三級驗收 three levels of check and accept 根據檢修項目的工藝和重要程度,在焚燒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檢修過程中對檢修 質量實行的檢修班組、專業和廠級三個級別的驗收。
2.0.8 主設備 main equipments 主設備是指能夠完成焚燒廠基本功能的設備,包括垃圾抓斗起重機、焚燒爐及餘熱鍋 爐、煙氣淨化系統、汽輪發電機組、主變壓器、分散控制系統(DCS)等設備(系統)及附屬設備。
2.0.9 輔助設備 auxiliary equipments 輔助設備是指焚燒廠主設備以外的生產設備,包括引風機、給水泵、空壓機、採暖通 風系統等設備(系統)。
2.0.10 計劃檢修 scheduled maintenance 根據焚燒廠設備磨損和老化的統計規律,事先確定等級、間隔、項目、備品配件及材 料等,進行預防性檢修的方式。 2.0.11 狀態檢修 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CBM) 根據監測和診斷技術提供的設備信息,評估設備的狀況,在故障發生前進行檢修的方 式。
2.0.12 技改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焚燒廠為了從根本上消除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頻發故障或為了 提高垃圾焚燒處理效果、節約能耗、改進環保治理效果、提高安全及勞動防護等目的,按 照當前設備技術水平和發展趨勢,採用先進的、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等對現有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或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2.0.13 兩票三制 two tickets and three rules 工作票、操作票、設備定期切換制度、設備巡迴檢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0.14 工作票 work ticket 準許在焚燒廠設備(系統)上進行相關檢修工作並保障安全的一種書面命令制度,通過 明確工作內容、範圍、地點、時限、安全措施及相關責任人等,保證系統(設備)安全運行、 人身安全及相關檢修工作安全完成。
2.0.15 操作票 operation ticket 焚燒廠運行人員進行相關設備(系統)操作時使用的書面命令,通過明確操作任務及 操作步驟、指令應嚴格按書面步驟內容及順序進行操作、運行人員執行時必須隨時攜帶等, 保障安全生產和防止發生誤操作。
3 基本規定
3.0.1 焚燒廠運營管理應推行《質量管理體系》GB/T 19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GB/T 28001 和《環境管理體系》GB/T 24001。
3.0.2 焚燒廠宜根據本廠實際情況加強運營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系統建設,提升運營管 理水平。
3.0.3 焚燒廠應做好生產準備工作,確保焚燒廠建成後順利轉入正常生產。
3.0.4 焚燒廠應加強日常運行管理,保證設備正常投用,汙染治理耗材足量投放,全過 程控制汙染,切實做到廢氣、廢水等達標排放,飛灰、爐渣等固體廢物得到妥善處置。保 證在線監控系統穩定運行及數據傳輸正常。
3.0.5 焚燒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檢修應符合「預防為主、計劃檢修」的要求,保證 檢修安全和達到檢修質量要求,保障焚燒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處於良好可用狀態。
3.0.6 焚燒廠應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做好專業技術管理工作。
3.0.7 焚燒廠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運用現代安 全管理的原理和方法,開展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保焚燒廠安全穩定運行。 3.0.8 焚燒廠應依據《生活垃圾焚燒廠安全性評價技術導則》RISN-TG010 開展安全性 評價自查工作。
3.0.9 焚燒廠環保管理應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 的原則,積極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通過不斷的技術改進,提升焚燒廠環保管理 水平,建設環境友好的焚燒廠。
3.0.10 焚燒廠應制定培訓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各種形式的培 訓活動,確保生產人員達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3.0.11 進廠垃圾稱重記錄、焚燒爐運行報表、煙氣淨化系統耗材投入量等生產、技術、 經濟統計報表及分析文件材料應妥善存檔,相關工作應符合《企業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 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第 10 號令)的要求。
3.0.12 焚燒廠應制定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銜 接。
3.0.13 當遇到緊急或特殊情況需處理非生活垃圾時,應按程序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或啟動 相應應急預案,做好應對措施。
4 生產準備管理
4.1 一般規定
4.1.1 焚燒廠生產準備時間是指從項目開工建設開始,到機組完成 72+24 小時試運行進 入試生產為止。
4.1.2 焚燒廠生產準備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生產準備組織機構設立、生產準備人員 配置、生產準備人員培訓、規章制度的建立、工器具及材料準備、生產運營準備及信息系 統建設等。
4.1.3 焚燒廠應根據工程進度制定生產準備大綱和生產準備計劃。
4.2 組織機構及人員
4.2.1 新建、擴建焚燒廠在項目開工後應根據工程建設的進度要求設立生產準備組織機 構,開展各項生產準備工作。
4.2.2 焚燒廠運營組織機構宜包括但不限於運行、生產技術、檢修維護、安健環等主要職 能部門。
4.2.3 確定組織機構後,應根據工程進度及生產準備需要,儘早配置齊全各崗位人員。
4.2.4 新建、擴建焚燒廠的生產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崗位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取得相關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2.5 焚燒廠應制定生產準備人員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包括培訓要求、內容、過程及 考核方式等。
4.3 規章制度建立
4.3.1 新建、擴建焚燒廠應建立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可參考附錄的制度清單編寫。
4.3.2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應包括但不限於計劃組織、收集資料、編寫、評審、批准和 發布等。
4.3.3 規章制度的類別應包括但不限於生產管理制度、生產技術文件及相關配套記錄表 等。
4.3.4 生產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管理制度、運行管理制度、檢修管理制度、安 全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環保監督管理制度等。
4.3.5 生產技術文件應包括但不限於運行規程、檢修規程、系統圖、作業指導書、設備 臺帳等。
4.3.6 相關配套記錄表應包括但不限於設備運行參數記錄表、生產數據報表、現場巡檢 記錄表、缺陷單和檢修記錄等。
4.4 工器具及材料準備
4.4.1 焚燒廠在生產準備階段應準備生產工器具、生產耗材、備品配件等。
4.4.2 生產工器具應包括但不限於:安全工器具、常用工器具及儀表、專用工器具及儀 表。
4.4.3 各類工器具的分類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工器具應包括但不限於:安全帽、防毒面具、護目鏡、絕緣手套、接地線、驗 電器、安全圍網、各類安全警告標示牌等。
2 常用工器具及儀表應包括但不限於:閥門鉤、扳手、聽針、萬用表、測振儀、手持 有害氣體檢測儀和紅外線測溫儀等。
3 專用工器具及儀表應由設備供應商配備和提供。
4 生產耗材應包括但不限於石灰、活性炭、氨水/尿素、柴油/天然氣和化學藥劑等。
5 備品配件應包括但不限於事故性備品備件、一般性備品配件和消耗性材料。
4.5 生產運營準備
4.5.1 焚燒廠應做好外部協議籤訂工作,配合調試、設備驗收、機組試驗及環保驗收等工 作。
4.5.2 外部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併網協議、調度協議、購售電協議、發電業務許可證、 垃圾處理協議、滲瀝液及汙水處理協議、飛灰處理協議、爐渣處理協議、在線監測設備維 護協議等。併網協議是焚燒廠與電網之間,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籤訂的,確立相 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調度協議是是焚燒廠與供電局籤訂的規定調度、運行方式、 繼電保護等的管理要求。
4.5.3 運行人員在新建、擴建焚燒廠廠用電系統受電後進入現場,開始倒班。
4.5.4 在設備調試、分部試運、整套啟動期間,運行人員應參與調試方案的制定和實施,跟 蹤學習並做好原始數據記錄;參與設備及系統的三級驗收工作;收集缺陷並跟蹤處理結果。
4.5.5 檢修維護人員應參與設備安裝、試運,熟悉設備結構、原理、檢修工藝。
5 生產運行管理
5.1 管理要求
5.1.1 生產運行管理宜包括交接班檢查、運行操作、運行監盤、巡迴檢查、設備定期試 驗與輪換、事故處理、運行記錄、生產例會、運行分析、小指標競賽和運行人員培訓等管 理工作。
5.1.2 運行交接班是焚燒廠連續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應執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交接班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接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精神狀況良好。運行人員交接班前後應對設備系統進行 全面檢查;
2 接班人員應查閱當班記錄,了解運行方式、發生的重大操作及影響安全的缺陷。
5.1.3 焚燒廠應執行操作票和工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票規定完成指定操作任務的操作命令。複雜的、操作步驟不能顛倒的;一旦 操作失誤可能造成事故的;需要切換系統運行方式或隔離系統進行檢修的操作必須執行操 作票。
2 焚燒廠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啟爐、停爐、電氣倒閘等操作票,經審核批准後嚴格 執行。
3 工作票是正確實施安全措施、準許工作的書面依據,工作票應包括但不限於電氣 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控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
4 焚燒廠應制定工作票管理標準,嚴格執行工作票審批程序,工作票應至少有籤發 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籤字。
5.1.4 運行人員監盤工作應做到:精力集中,坐姿端正,根據參數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 操作;勤分析、勤聯繫、勤觀察、勤調整,及時發現並處理異常情況。
5.1.5 運行人員應執行設備巡迴檢查制度,對現場的設備系統進行巡迴檢查,掌握設備 運行情況,及時發現缺陷,消除事故隱患。巡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當帶上電筒、檢查工具和對講機等用具。
2 應考慮天氣變化對設備的影響。
3 應運用聽、嗅、觀、觸等感覺方式,對照儀表指示,判斷和掌握設備運行狀況, 分析儀表指示的準確性。
4 應重點檢查:新投入運行和剛檢修過的設備、當班和前幾個班操作過的設備、頻繁啟停的設備、已發生異常的同類設備、帶缺陷運行的設備、系統發生事故影響的設備。
5 巡迴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缺陷,應根據缺陷程度按運行規程及有關規定處理,並將 缺陷填入缺陷登記簿,重要缺陷要及時報告。
5.1.6 運行人員應執行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制度,確保設備長期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運行人員應按規定日期、工作內容做好設備定期試驗切換校驗,並做好相關記錄。
2 設備有嚴重缺陷或異常情況不能做輪換、試驗時,應報告並做好記錄。缺陷或異 常消除後,應立即進行輪換、試驗。
5.1.7 焚燒廠發生事故時,運行人員應執行設備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應迅速解除人身和 設備危險,找出發生故障的原因,儘快恢復設備運行。
5.1.8 焚燒廠應加強生產運行數據記錄工作,應全面、準確記錄運行管理情況,應包括 垃圾接收情況、入爐情況、設施運行參數及環境監測數據等。
5.1.9 焚燒廠應定期召開生產例會和專項會議,分析各項生產指標和設備運行狀況,研 究生產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各類改進措施,提高運行管理水平。
5.1.10 應按照垃圾池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的管理工作。
5.1.11 司爐工、煙氣淨化工、垃圾吊值班員應按照國家要求取得相關資質證書。
5.1.12 應做好運行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反事故演習,提高運行人員的業務素質。
5.1.13 應組織運行部門開展小指標競賽、技術比賽等活動,提高運行人員操作技術水平。
5.2 技術要求
5.2.1 焚燒廠應根據《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的要求及 本廠設備的技術參數和運行要求編制各系統操作運行規程,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焚燒 餘熱爐系統運行規程》、《環化運行規程》、《汽輪機組及其輔助系統運行規程》、《電氣系統 運行規程》、《飛灰處理系統運行規程》、《滲瀝液處理系統運行規程》等。
5.2.2 各系統操作運行規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系統設備的設計規範、主要參數、試 驗和驗收、系統啟動、系統運行及調整、系統停止、事故處理等。
5.2.3 垃圾接收系統宜由汽車衡、垃圾運輸道路、垃圾接收大廳、垃圾池、除臭系統、 垃圾抓斗起重機、滲瀝液收集系統等組成,應做好進廠垃圾計量、卸料、儲存、入爐垃圾 計量、投料、滲瀝液收集和防止惡臭外洩的管理工作。
5.2.4 焚燒廠應制定垃圾接收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做好焚燒廠垃圾接收源頭 管理工作,提升焚燒廠運行管理形象。
5.2.5 焚燒廠垃圾接收及汽車衡計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車衡應按計量管理部門要求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校驗。
2 進廠垃圾應稱重,進廠垃圾量、運輸車輛信息等記錄、統計、存檔,儲存在計量 管理系統中。
3 外運委託處置的飛灰、爐渣等應做好稱重工作,並統計存檔。
4 垃圾接收種類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 的規定。
5 卸料大廳應有必要的清洗保潔和衛生防疫措施,每天檢查卸料門、卸料防撞、防 墜落、防滑、防火等設施,以及指示燈、警示牌、事故照明燈等,確保其狀態良好、工作 正常。
6 焚燒廠應制定《垃圾池及卸料平臺管理》制度,垃圾運輸道路和垃圾運輸車遵照 執行。
5.2.6 垃圾存儲和投料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做好入廠垃圾在垃圾池內的混料、滲瀝液導排和發酵等存儲管理。
2 垃圾池維持微負壓運行,除臭系統應在停爐時投用以保持垃圾池微負壓狀態。
3 垃圾抓斗起重機制動、大/小車行程限制器、防撞器、鋼絲繩、抓瓣、液壓系統等 應運行正常,無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
4 垃圾抓斗起重機(包括吊具、軌道、升降裝置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測 機構檢驗合格,按規定開展定期檢驗工作。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並定期審驗。
5 垃圾抓斗起重機司機應服從中控室生產指令,均勻投料。防止碰撞、慣衝、切換 過快、泡水、側翻等事故發生。如發現不能焚燒的垃圾,應將其抓至暫存區內。
6 焚燒廠應定期對進廠垃圾、入爐垃圾進行檢測,包括垃圾容重、含水率和熱值等, 並做好記錄。
5.2.7 焚燒餘熱爐系統的管理應包括爐排型焚燒爐、餘熱鍋爐、一次風系統、二次風系 統、輔助燃燒系統、給水系統、主蒸汽系統等。
5.2.8 焚燒餘熱爐系統應嚴格按本廠的《焚燒-餘熱鍋爐系統運行規程》操作運行。
5.2.9 垃圾焚燒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充分燃燒,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表 5.2.9.1 的要求。
註:爐渣熱灼減率應滿足項目設計要求,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熱灼減率抽樣檢測,並 存檔。
2 焚燒爐應加強燃燒調整,年平均日焚燒垃圾量不宜超過焚燒爐設計機械負荷的 10%。
3 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膛內焚燒溫度升至表 5.2.9.1 規定的溫度後才能投入生 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垃圾處理量;在焚燒爐啟 動階段,爐膛內焚燒溫度應符合表 5.2.9.1 的要求。
4 爐膛負壓設定值應為-50~-20Pa,爐膛負壓應保持-50Pa~0Pa 運行。
5 垃圾燃燒工況不穩定導致爐膛溫度無法符合表 5.2.9.1 規定的爐膛內焚燒溫度時, 應啟動輔助燃燒器助燃。
6 焚燒爐在停爐時,當難以維持爐膛主控溫度大於或等於 850℃,應自動投入輔助 燃燒器,直至爐排上垃圾完全燃盡,並符合表 5.2.9.1 規定的爐膛內焚燒溫度的要求。
7 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儘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 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 5.2.9.6 要求操作停爐。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汙染物時 間不應超過 4h,全年不超過 60h。
8 啟停爐應執行操作票制度,按照運行規程或耐火材料供貨廠家提供的啟、停爐曲 線控制升溫速率。
5.2.10 煙氣淨化系統的管理宜包括脫硝系統、脫酸系統、活性炭噴射系統、除塵器和煙v> 囪。煙氣汙染物排放的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控制顆粒物、酸性汙染物、氮氧化物、重金 屬、二噁英的排放濃度,使煙氣達標排放。
5.2.11 煙氣淨化系統應嚴格按本廠的《環化運行規程》操作運行。
5.2.12 煙氣淨化處理系統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煙氣應進行在線監測,每條焚燒生產線應設立獨立的在線監測系統。連續在 線監測項目應包括煙氣的流量、溫度、壓力、水分、氧濃度、顆粒物、氮氧化物(NOx)、 二氧化硫(SO2)、氯化氫(HCl)、一氧化碳(CO)。
2 焚燒爐啟動運行期間,袋式除塵器年投入運行率應達到 100%,應定期進行濾袋性 能檢測。
3 每條生產線應配置脫硝裝置,控制煙氣中的氮氧化物達標排放。
4 焚燒廠應對進廠的每批活性炭、石灰、尿素、氨水等取樣檢測,質量應滿足生活 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 212 的要求及設計要求。活性炭、石灰給料系統應實現 自動控制、運行可靠、計量準確。
5 飛灰收集輸送系統應密封良好,運轉正常。
5.2.13 爐渣收集與輸送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爐渣應與飛灰分別收集、輸送,並及時清運處理與處置。
2 爐渣收集、輸送應滿足其安全、環保等相關要求。
3 應做好出廠爐渣量、車輛信息的記錄、存檔工作。
5.2.14 飛灰處理系統的管理應包括飛灰儲存罐、穩定化藥劑儲存罐、輸送系統、混煉設 備等的管理,其功能是進行飛灰穩定化處理。
5.2.15 飛灰處理系統應嚴格按《環化運行規程》操作運行,符合相關現行國家標準的有 關規定。
5.2.16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飛灰經穩定化處 理並達到該標準的要求後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專區填埋。
5.2.17 汽輪機組及其輔助系統管理宜包括汽輪機本體、潤滑油系統、凝汽系統、凝結水 系統、給水系統、循環水系統等。汽輪機組及其輔助系統應嚴格按本廠的《汽輪機組及其 輔助系統運行規程》操作運行。
5.2.18 汽輪發電機組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常運行應按照規定做好參數監視工作,在規定的參數內安全穩定運行。
2 啟停時應按運行規程要求做好低油壓保護試驗、超速等相關試驗」。
3 汽輪發電機所有儀表指示應正確,各連鎖保護試驗應合格,設備聯鎖及保護投入 率應達到 100%。
4 汽輪發電機組及相關輔助設備的啟停、保護試驗、運行調整及事故處理應按設備 製造廠家技術要求和運行規程執行。
5.2.19 電氣系統的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發電系統、變電系統、併網系統、廠用電系統、 直流電系統、應急電源系統、通信系統、照明系統,應嚴格按《電氣系統運行規程》操作 運行。
5.2.20 發電系統的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發電機本體、勵磁裝置及其保護裝置設備。
5.2.21 熱工儀表與自動化系統的管理宜包括但不限於全廠 DCS 系統、PLC 系統、各類測 量儀表和各類自動執行機構等儀表設備,實現焚燒廠各系統生產過程的自動控制。 5.2.22 熱工儀表與自動化系統應嚴格按《熱工儀表與自動化系統運行規程》操作運行。
5.2.23 焚燒廠水處理系統應嚴格執行《環化運行規程》操作運行。
5.2.24 焚燒廠內滲瀝液處理系統的管理宜包括預處理系統、生化處理系統、膜處理系統、 汙水處理系統、沼氣處理和惡臭防治系統等,保證濃縮液合規處置。
5.2.25 焚燒廠應嚴格按本廠的《滲瀝液處理系統運行規程》操作運行,符合相關現行國 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6 檢修維護管理
6.1 管理要求
6.1.1 焚燒廠的檢修維護管理應執行《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231 和《生活垃圾 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128 的規定。
6.1.2 焚燒廠應按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檢修維護,應分日常維護和 計劃檢修。
6.1.3 焚燒廠的日常維護應執行設備日常維護管理制度,應做好設備巡檢、缺陷治理、 設備維護保養、文明生產、設備異動報告和臺帳記錄歸檔等工作。
6.1.4 焚燒廠計劃檢修應分 A、B、C、D 級,應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態,合理安排各級檢 修時間,並應保障垃圾焚燒線累計年運行時間不少於 8000h。A、B、C、D 級分級方式應 符合《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231 規定。
6.1.5 焚燒廠應在每年下半年根據本廠的主設備和輔助設備的運行狀況、檢修間隔、環 保排放指標和生產技術指標,結合當地季節氣候特點、垃圾處理任務等因素,編制下一年 度檢修計劃。
6.1.6 年度檢修計劃編制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檢修級別、立項依據、主要檢修項目、 重點項目技術方案及措施、距上次檢修的時間、檢修工期及進度安排、人員需求計劃、工 時和費用等。應按檢修計劃準備檢修工作需要的備品備件。
6.1.7 焚燒廠檢修工作計劃和變更應按當地政府要求報備。
6.1.8 焚燒廠分級檢修開工前應做好主設備、輔助設備性能試驗和技術鑑定,並應組織 生產運行管理人員再次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存在的缺陷(隱患)進行全面盤查和核 實,提出檢修消缺清單,優化檢修項目。
6.1.9 焚燒廠對外委託的檢修項目應實行合同管理並籤訂安全協議,合同中應明確檢修 項目、技術方案、質量驗收標準、工期進度、專業人員要求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焚燒廠應 做好對外委託項目的實施過程管理和後評估工作。
6.1.10 焚燒廠檢修的質量驗收應實行三級驗收,檢修項目的質量驗收應實行籤字負責制 和質量追溯制;檢修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填寫不符合項通知單,並應按相應程序處 理。
6.1.11 焚燒廠檢修應按計劃準備、施工管理、質量驗收、啟動試運、檢修總結及後評估 等環節做好持續改進工作。
6.1.12 檢修施工宜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應用提高工作效率的新材料、新工具,提高焚 燒廠設備、系統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
6.1.13 焚燒廠應根據本廠實際情況加強檢修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改進計劃檢修管理, 逐步實施狀態檢修。
6.2 技術要求
6.2.1 應巡檢全廠設備、系統及附屬設施,通過擦拭、清掃、潤滑、調整等辦法對焚燒 廠設備進行日常維護。
6.2.2 設備巡檢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 檢查設備的「跑、冒、滴、漏、堵塞、損壞」等情況;
2 檢查設備的基本儀表參數是否正常,如:壓力、電流、溫度、流量、振動、油位等;
3 檢查設備的連接部分;如減速機的聯軸器,以及減速機的聲音,潤滑油的位置和潤 滑油的油脂情況,減速機的底腳螺栓是否鬆動等;
4 有無違規操作情況; 5 設備交接班的情況了解。
6.2.3 轉動設備的巡檢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看:看其運行狀況及相關指示儀表的狀態顯示(壓力、溫度、油位、電流等)是 否有異常;
2 二聽:聽運轉聲音,是否有異常的聲響;
3 三觸摸:感覺設備運轉的振動情況是否異常、溫度情況是否異常,可結合相關的 測量儀器等(測振儀)。
6.2.4 焚燒廠人員設備巡檢過程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入巡檢區域必須規範佩戴勞保用品,著裝應符合要求。
2. 巡檢通道不得有雜物、細碎物料,如有應及時清理。
3. 不得在巡檢過程中接打手機,與人打鬧,觸摸運轉的部件。
4. 雷雨天氣不得在室外空曠處使用對講機。
5. 高空巡檢不得將身體探身於護欄外,不得將高空物料隨意踢起,以防落下傷人。
6. 發現設備出現緊急故障應按規程要求及應急預案應急處理,以防事故擴大化。
7. 上下樓梯應扶欄杆而上,切不可雙手背後或不扶欄杆,以防腳踏空或出現其他意外。
8. 巡檢過程中不得橫跨皮帶或穿越皮帶機以及從運轉的設備上行走,不得拆除運轉 中的設備的防護裝置。
9. 巡檢過程中發現隱患應及時處理或匯報,處理不了的應設置警戒或採取必要的措 施。
6.2.5 焚燒廠應做好定期維護工作,在系統和設備運行或備用期間使用常規工具和儀器 檢查、調整、簡單修理、清掃、各種濾網的清潔或更換。
6.2.6 應按潤滑管理制度做好設備的定期潤滑檢查和加注潤滑油的工作。
6.2.7 日常維護的重點部位應包括但不限於:
1 垃圾吊:抓斗、銷軸、軌道、剎車、液壓系統、潤滑系統等。
2 爐排液壓系統:液壓泵、冷卻泵、液壓缸、液壓管及接頭等。
3 輸灰渣系統:鏈條、鏈輪、軌道、減速機等。
4 煙氣淨化系統:SNCR 噴槍、旋轉霧化器、布袋、灰鬥等。
5 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系統、碳刷等。
6 DCS 系統:測量儀表、傳感器、執行機構、控制櫃等。
6.2.8 垃圾抓斗起重機應進行外觀、軌道、剎車及滾筒、抓斗液壓缸及閥塊等全面檢修 維護,並應做防腐處理。
6.2.9 焚燒廠應對檢修內容編制專業檢修項目文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標準、 質量標準、技術方案、檢修作業指導書、組織管理措施、技術管理措施、安全環保管理措 施和質量驗收方案等。
6.2.10 檢修作業指導書的編制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231 附錄 C 的規定。
6.2.11 焚燒廠分級檢修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231 的要求,對垃圾焚燒 爐及餘熱鍋爐各部位耐火材料進行檢查和修復,並應進行烘爐。
6.2.12 焚燒廠 A、B、C 級檢修時,對受熱面和蒸汽管道應安排下列工作:
1 A、B、C 級檢修時,應進行餘熱鍋爐受熱面金屬監督工作,應對水冷壁、過熱器 等管子檢查並應抽樣測厚,水冷壁管測厚抽檢率不得低於 20%;
2 A 級檢修時,餘熱鍋爐受熱面應割管送檢;
3 A 級檢修時,應進行主蒸汽管道、受監壓力管道金屬監督檢查工作。
6.2.13 餘熱鍋爐受熱面檢查發現有變形、鼓包、脹粗等情況的受熱管應立即更換;對因衝刷、磨損、高溫腐蝕致使壁厚減薄量超過設計壁厚 30%的受熱管應更換。 6.2.14 對餘熱鍋爐受熱面檢修時,割管作業應採用機械切割,不得使用火焊切割;檢修 焊口應作 100%的無損檢測;餘熱鍋爐承壓部件經重大檢修或改造後,應進行超水壓試驗 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必要時進行衝管。
6.2.15 應定期做好焚燒爐、餘熱鍋爐除焦,脫酸反應塔除垢及袋式除塵器灰鬥清灰。
6.2.16 焚燒廠檢修過程中,應對袋式除塵器濾袋、倉室等部套進行檢查,並應符合下列 要求:
1 應進行濾袋檢漏試驗、壽命評估;
2 應更換破損、脫落的濾袋;
3 應修復倉室洩漏點,對倉室進行防腐維護,並應做好測厚工作;
4 濾袋的每次檢查和更換應做好記錄。
5 應檢查活性炭噴射系統噴射口是否堵塞、計量方式是否正確。
6.2.17 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各項目檢查及檢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
6.2.18 汽輪機 A 級檢修應進行汽門嚴密性、汽機超速保護等常規試驗。
6.2.19 發電機組、變壓器、開關等電氣一次設備預防性試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 定。
6.2.20 電氣繼電保護、勵磁調節器、備用電源投入裝置、快切裝置等電氣二次設備應校 驗及試驗。
6.2.21 熱工儀表及自控設備應進行檢修維護、校驗,並應做好記錄;檢修完工後應對垃 圾焚燒爐和餘熱鍋爐的聯鎖保護及汽輪發電機組的聯跳保護進行檢查、試驗。 6.2.22 應對垃圾焚燒爐及餘熱鍋爐爐膛測溫元件及迴路檢查、維護和校驗。
6.2.23 應對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裝置(CEMS)檢修維護,主要部件檢修後應重新校驗, 校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6.2.24 應清理、檢修除灰渣系統設備,根據磨損情況判定設備壽命並有計劃更換。
6.2.25 應結合主設備 A、B、C 級檢修,可根據實際情況清空垃圾池,對池底、四壁做破 損檢查和防腐處理;卸料平臺應做修復或防腐處理;滲瀝液收集系統應清淤和疏通通道。
6.2.26 結合主設備 A、B、C 級檢修,對滲瀝液處理系統、飛灰處理設備及附屬設施同步 全面檢修。
6.2.27 分級檢修實施前應對焚燒廠應急除臭設施全面檢查維護,確保其在焚燒廠檢修期 間運行良好。
6.2.28 檢修完成後應做好設備、管道等的油漆防腐和保溫工作;對檢修結束後可能停用 或備用的熱力設備應採取防鏽蝕等保護措施。
7 專業技術管理
7.0.1 焚燒廠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生產運行和設備檢修維護中的鍋爐、汽機、電氣、熱控、 環化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
7.0.2 焚燒廠應設立技術管理部門,專業技術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制修訂各項規程和 制度、技術檔案管理、技術監督、生產運行技術分析和技改等。
7.0.3 焚燒廠應做好數據收集、儲存、分析和管理,並及時反饋到全過程運營管理中。
7.0.4 焚燒廠應做好設備臺帳、圖紙、技術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
7.0.5 焚燒廠應執行技術監督制度,重點做好金屬監督、絕緣監督、環保監督和化學監 督等工作。對設備及其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掌握其變化規律,進而指導運行及檢修 技術工作。
7.0.6 專業技術人員應積極收集新技術、新工藝、新信息並推廣到生產中。
7.0.7 焚燒廠應定期對設備狀況進行統計分析,組織召開技術分析會,討論生產中存在 的技術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7.0.8 焚燒廠應組織制訂安全經濟運行方案和技術措施,組織制訂生產指標競賽方案, 定期組織經濟運行分析會,抓好節能降耗工作,以提高各項經濟指標。
7.0.9 焚燒廠應審核運行部門的生產計劃,審核維修部門的年、季、月度大小修計劃和 更新改造計劃,審核反事故措施、技改措施、環保措施,督促檢查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情 況。
7.0.10 焚燒廠應對運行部門、維修部門提報的年、季、月度運行、維修計劃中的材料和 備品備件進行審查。
8 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
8.1 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8.1.1 焚燒廠應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按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8.1.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業績考核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8.1.3 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層層分解,層層控制。
8.1.4 保障各項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安全措施經費充分。
8.1.5 每月召開安全例行會議,分析焚燒廠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 問題。
8.1.6 定期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8.1.7 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提供應急救援能力。
8.1.8 焚燒廠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重點加強「兩票三制」的監督。
8.1.9 焚燒廠應識別廠內危險源,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長效機制。
8.1.10 焚燒廠應對包括外包、勞務派遣等所有合同形式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8.1.11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管理人員等應持證上崗。
8.1.12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要求,焚燒廠應建立、健全特種設備管 理制度、操作規程、臺帳和安全技術檔案。
8.1.13 焚燒廠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應組織制定垃圾池墜落、滲瀝液池中毒窒 息、焚燒爐清灰打焦等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並定期培訓、演練和修改完善。 8.1.14 焚燒廠應對消防設施定期維保檢查,垃圾池、滲瀝液池、油庫等消防安全重點部 位重點管理。
8.1.15 焚燒廠應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群眾未 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原則對各類事故(事件)開展調查、分析, 並 進行相關信息報送。
8.2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8.2.1 焚燒廠應執行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危險作業包括但不限於:高空作業、卸料 平臺作業、滲瀝液池等受限空間作業和清灰除焦作業等。
8.2.2 卸料平臺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廠垃圾車應手續齊全、車況良好,車輛靠近卸料門時應緩慢、謹慎,禁止撞擊 卸料門門檻卸料等野蠻作業。
2 卸料平臺上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按動火工作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工作票,做好工作 監護。
8.2.3 進入垃圾池、滲瀝液收集池、箱涵和垃圾焚燒鍋爐等受限空間或存在有毒有害氣 體場所進行檢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入作業前必須採取事先通風、有害氣體檢測及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等安全防護措 施,並應辦理工作票後方可進入;
2 作業時必須在外部設有監護人員,並應與進入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3 進出人員應實行籤進籤出規定。
8.2.4 滲瀝液溝道間、助燃油油庫等易燃易爆場所檢修時,應檢測易燃易爆物安全濃度, 並加強通風,使用防爆工器具,應做好防靜電措施,禁止攜帶火種和電子設備。該類場所 進行檢修作業時,必須有監護人員,涉及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的,應辦理相關許可手 續。
8.2.5 焚燒廠清灰除焦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結合餘熱鍋爐內部結焦積灰的實際情況,編制合理的清灰打焦的施工方案;
2 清灰除焦人員進入前必須採取有效個人防護措施;
3 爐膛除焦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並應將有坍塌危險的焦渣打落;
4 清焦作業腳手架必須搭設牢固;
5 清焦作業時應從上部開始向下進行,高處清焦作業時下方嚴禁有人通行或滯留;
6 監護人員應在現場監護,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8.3 職業健康管理
8.3.1 焚燒廠職業健康管理應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申報、職業衛生 培訓、職業健康檢查等。
8.3.2 焚燒廠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高溫、噪音、臭氣和有毒有害氣體等職業病危害因 素檢測、評價。
8.3.3 焚燒廠應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8.3.4 焚燒廠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防護 設備和防護用品。
8.3.5 焚燒廠應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 健康檢查,並建立檔案。
9 環保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焚燒廠應按有關規定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配置專職環保管理人員。
9.1.2 焚燒廠應按有關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並依照法 律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9.1.3 環保設施禁止擅自拆除或閒置,需要拆除或閒置時應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獲得批准。
9.1.4 焚燒廠應依據相關法規、環評報告及環評批覆文件,處理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 各類固體廢物。
9.1.5 焚燒廠應依據有關規定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汙染物在線監測裝置, 煙氣監測結果應採用電子顯示板在顯著位置向社會公布並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行 業主管部門聯網。
9.1.6 焚燒廠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嚴格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備 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更新,並定期演練。
9.1.7 焚燒廠應定期開展環境保護培訓。
9.1.8 焚燒廠應建立環保臺帳,臺帳應包括:環評報告及批覆、竣工環保驗收、排汙許 可、監管記錄、環保設施運行維護記錄、監測報告、數據報表等。(主設備啟停、事故)
9.1.9 焚燒廠應配合環保主管部門做好環保驗收所需的環保檢測和環保管理工作。
9.1.10 爐渣處理、滲瀝液處理、飛灰處理、在線監測等系統的運行外委時,應與被委託 單位籤訂協議,協議應明確環保達標責任。
9.1.11 對焚燒廠內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固體廢物處理處 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35 的有關規定。
9.2 汙染物排放控制
9.2.1 煙氣汙染物的排放、飛灰與爐渣的處理、生活垃圾滲瀝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的處理 應執行環評批覆及《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 的要求。
9.2.2 廠界惡臭汙染物控制應執行《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中的相關要求。
9.2.3 廠界噪聲排放應執行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控制標準》 GB12348 中的相關要求。
9.2.4 焚燒廠汙染物排放應滿足排汙許可證的要求。
9.3 監測管理
9.3.1 焚燒廠汙染物自行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煙氣中重金屬類汙染物應每月至少監測 1 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汙染物的監測應 每年至少開展 1 次。其他大氣汙染物監測頻次、採樣時間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2 滲瀝液及汙水處理排放指標檢測應每月至少 1 次;
3 爐渣熱灼減率應每天至少監測 1 次。
4 飛灰穩定化處理物檢測應每批至少 1 次;
5 廠界惡臭氣體檢測應每季度至少 1 次;
6 廠界噪聲應每季度至少 1 次;
7 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應每年至少 1 次;
8 廠界周邊環境應每年至少 1 次。
9.3.2 政府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的監督性監測,焚燒廠應做好配合工作。
9.3.3 焚燒廠應對相關採樣口和採樣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證採樣口及採樣設施正常使 用。
9.3.4 應安排專人對焚燒爐運行工況及排放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實施管理。監測儀器的校 驗、標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 術規範》HJ 75 的有關規定。
9.3.5 焚燒廠委託社會機構對有關指標進行監測時,被委託機構應有相應資質,並應籤 訂監測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按國家有關監測(檢測)標準對被委託機構的監測過程和監測 報告內容提出明確要求。被委託機構進行監測的過程中,焚燒廠應對被委託機構實施監督, 確保監測過程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9.3.6 焚燒廠所有監測數據應長期保存並且進行備份。
9.4 飛灰和滲瀝液管理
9.4.1 飛灰應按環評批覆的要求進行處置。
9.4.2 飛灰在焚燒廠內的貯存、運輸、處理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及其他防汙染環境的措施,暫存場所應符合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 的規定。
9.4.3 飛灰的產生、貯存、處理場所應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誌。
9.4.4 飛灰或經廠內穩定化處理後的飛灰運輸過程應執行《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 術規範》HJ 2025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的一般要求和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
9.4.5 焚燒廠應做好出廠飛灰量、飛灰處理量、車輛信息、轉移協議和聯單等的記錄、 存檔工作。
9.4.6 垃圾滲瀝液應按《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 的要求進行處置,同時 應滿足項目環評的要求。
9.5 臭味控制及廠內外環境管理
9.5.1 進廠垃圾車應無垃圾散落、滲瀝液滴漏。
9.5.2 進廠道路及排水溝應定期清洗,無雜物、油汙、汙水。
9.5.3 卸料大廳配置固定式除臭劑噴灑設施的,應根據卸料大廳的環境狀況確定除臭劑 噴灑設施的運行時間;未配置固定式除臭劑噴灑設施的焚燒廠,卸料大廳應配置移動式除 臭劑噴灑設施,並根據需要對卸料大廳實施除臭劑噴灑。
9.5.4 卸料大廳各卸料門、車輛進出門及空氣幕應加強維護保養,確保密封良好,無臭 味洩漏。卸料門在卸料完成後應及時關閉。
9.5.5 應定期啟動垃圾池獨立排風除臭系統,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隨時投入使用。
9.5.6 垃圾池滲瀝液收集與輸送設施應運行良好,防滲、防腐,無嚴重積水。
9.5.7 渣池應保持抽風風機運行,保證微負壓。
9.5.8 活性炭噴射間應常閉隔離門,保持活性炭噴射系統正常運行,無外溢。
9.5.9 焚燒廠廠區環境和廠內設備應保持清潔、整齊。 9.5.10 焚燒廠應按照《生活垃圾焚燒廠標識標誌標準》CJJ270 設置廠內標識標誌。
9.5.11 焚燒廠宜設立參觀通道和參觀標識標誌,並宜設立公眾開放日。
9.5.12 焚燒廠宜設立環保科普教育展廳,進行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9.5.13 焚燒廠應在主廠區門口等醒目位置設置電子顯示板,顯示爐膛溫度、煙氣在線監 測指標等環保信息。
9.5.14 焚燒廠應加強與周邊居民溝通協調,獲得民眾理解,接納民眾意見並改善提高。 宜採取回饋周邊居民措施,建立良好居民共建關係。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 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 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3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4 GB 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5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
6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
7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8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
9 GB/T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10 GB/T 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11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範
12 CJJ128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
13 CJJ231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
14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15 HJ2035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編制說明
廣東省標準《廣東省生活垃圾焚燒廠運營管理規範》DBJ/T15-174-2019,經廣東省住 房和城鄉建設廳2019年12月9日以第82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規範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工程實踐經驗,參考了有 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對主要問 題進行了反覆討論、協調和修改。 為了便於廣大設計、施工、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規範時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 定,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範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 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範規定的參考。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發現條文說明有不妥之處, 請將有關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廣東省環境衛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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