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王繼春,男, 1984年5月7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聖豐花園。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840507****
涉案總標的:200000.00元
舉報電話:18995362000
被執行人:卜秀榮,女, 1988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聖豐花園。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880907****
涉案總標的:200000.00元
舉報電話:18995362000
被執行人:朱發鵬,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柳泉鄉沙泉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800508****
涉案總標的:50882.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5032
被執行人:王香,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柳泉鄉沙泉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760704****
涉案總標的:50882.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5032
被執行人:穆祖代,女, 197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大河鄉道班村。公民身份號碼:64222219791103****
涉案總標的:30000.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4258
被執行人:楊志芳,女, 1982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大河鄉道班村。公民身份號碼:64222219821011****
涉案總標的:30000.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4258
被執行人:馬月飛,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新民小區。公民身份號碼:64222619791010****
涉案總標的:29000.00元
舉報電話:18161612481
被執行人:徐洪良,男, 1993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克山縣西聯鄉新樂村。公民身份號碼:23022919931118****
涉案總標的:25560.00元
舉報電話:18995362000
被執行人:馬秀財,男,197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太陽山鎮紅星村。公民身份號碼:64222119730101****
涉案總標的:20000.00元
舉報電話:15769639727
被執行人:楊作銀,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新莊集鄉紅溝灘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640105****
涉案總標的:20000.00元
舉報電話:18161612481
被執行人:康旺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羅山路。公民身份號碼:64222319880909****
涉案總標的:20000.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5032
被執行人:馬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上源村。公民身份號碼:64222119810418****
涉案總標的:20000.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5032
被執行人:蘇濤,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太陽山鎮紅墩子自然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2319800502****
涉案總標的:14810.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5032
被執行人:鎖福,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金翠苑小區。公民身份號碼:64212719740921****
涉案總標的:13000.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5032
被執行人:王玉龍,男, 1986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羅山府邸。公民身份號碼:64032219860213****
涉案總標的:11298.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4258
被執行人:馬國俊,男, 1978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新莊集鄉康莊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780603****
涉案總標的:11000.00元
舉報電話:18995362000
被執行人:馬玉祥,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團結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890115****
涉案總標的:10350.00元
舉報電話:18161612481
被執行人:馬洪林,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團結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2219790624****
涉案總標的:10000.00元
舉報電話:18161612481
被執行人:白金文,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新莊集鄉新集村。公民身份號碼:64212719760312****
涉案總標的:9000.00元
舉報電話:15769639727
被執行人:李自強,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利通尚書城。公民身份號碼:64032419880117****
涉案總標的:8560.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5032
被執行人:王東,男, 1980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住寧夏靈武市白土崗鄉火城子村。公民身份號碼:64210319801003****
涉案總標的:8125.00元
舉報電話:18395264258
被執行人:張天成,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鎮團結村。公民身份號碼:64030019950310****
涉案總標的:527.00元
舉報電話:18161612481
被執行人涉及對象: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對應措施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帳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名單記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