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三部門發布《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政策原文:《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起
政策亮點:
看點一:
1、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
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
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2、購進農產品
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3、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3%除率的,稅率調整為10%。
4、出口貨物勞務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
5、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
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公告》進一步明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對於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公告》也進行了規定: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看點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率
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
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退稅率。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公告》還明確,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青年報、新京報、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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