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作為公司股東,能規避公司人格混同的風險嗎?

2020-12-14 瀟湘晨報

許多人知道,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股東,則在訴訟過程中,股東需要舉證自己與公司的財產是各自獨立的。否則,自己將會被判定為與公司人格混同,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

因此,在註冊公司時,有人與自己的配偶同時註冊為股東。認為這樣就能在形式上規避人格混同的風險。這種做法可行嗎?

公司欠債

兩位股東被起訴承擔連帶責任

2017 年 11 月,愷浪襪業公司向東北襪業公司借款 57.5 萬元。12 月,愷浪襪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代表愷浪襪業公司向東北襪業公司借款 10 萬元。借款到期後,愷浪襪業公司未償還上述借款。

東北襪業公司將愷浪襪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上述借款。因愷浪襪業公司股東為於某、馬安然,兩人為夫妻關係,東北襪業公司要求於某、馬安然兩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股東財產需與

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於某、馬安然兩人與愷浪襪業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愷浪襪業公司僅有股東二人,分別為於某和馬安然,二人為夫妻關係。二人承認公司由於某負責經營,馬安然持家未參與公司經營,且公司未召開過股東會,公司的意思表示均由股東于斌一人作出決策,公司不具有獨立意思,導致公司缺乏法人獨立地位。

同時,公司經營過程中不作財務記載,沒有公司帳冊,其公司日常資金往來均使用於某個人名下的銀行卡,且通過該銀行卡結算家庭日常消費。愷浪襪業公司與股東於某之間存在財務管理不作區分,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的情況,導致愷浪襪業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於某的個人財產無法區分。

於某與馬安然系夫妻關係亦是公司股東,且涉案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公司,所得利潤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馬安然和於某應對此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股東於某、馬安然前述行為造成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對愷浪襪業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建議

針對夫妻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的問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 夫妻作公司股東用以規避人格混同的做法不可行。對於公司與股東人格是否混同,法院不單是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審查。

2. 自然人股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應明確區分。公司應建立自己的帳冊、開設獨立的帳戶。公司的收入、收益應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向股東分紅。股東不可讓交易對象直接將公司的收入匯入自己的帳戶。否則將被判定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無法區分。

3. 公司的決策均應依據公司章程作出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自然人股東不可在省略決議的情況下擅自代替公司作出決策。否則將被判定為公司不具有獨立意思,缺乏法人獨立地位。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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