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一小學生在校被5名同學追打,校方、教育局:不是校園欺凌

2020-12-11 人民日報

日前,瀋陽市岐山路第一小學樂真校區一名家長劉女士稱,今年9月15日,自己讀一年級的女兒在校遭到班級5名同學追打長達6分半時間,期間多次逃跑又被追上遭到拳打腳踢,最後被捅了眼睛。女兒之後出現了頭疼、做噩夢等症狀,到瀋陽盛京醫院診斷後結果為頭部損傷,頭皮血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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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說,為了弄清事情真相,9月16日一早劉女士到學校希望查看監控錄像,被校方拒絕。9月17日再次來到學校,仍然無人接待,直到報警,在警方協助下才看到了監控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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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說:看到監控畫面後她很揪心,監控畫面跟女兒的描述只有過之無不及。並且畫面中還看到毆打過程中,一名女學生曾上前制止,也多次遭到5人中的其中3人的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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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為劉女士提供)

更讓劉女士不能接受的是,打人方家長對這件事態度十分冷漠,校方也只認為屬於玩耍不當。這些讓劉女士對孩子回校上學的安全問題產生擔憂。孩子被打之後被送回丹東老家,對回瀋陽上學也是十分牴觸。劉女士說:「孩子在家無法上學已經2個半月了,提起上學的事就說『我不回瀋陽,瀋陽同學打人。』」

劉女士說,對此,校方先是口頭堅持事情屬於同學間的玩耍不當。在其要求按照《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後,校方先說學校沒有成立過欺凌委員會,後又說學校已通過欺凌委員會走完合法程序認定,此事不屬於校園欺凌。

記者與校方了解相關情況,校方於10月13日曾給向記者給出書面回覆:

1.9月15日第三節下課期間,鄧某和同班的五名同學追逐玩耍的過程中,被一名女同學碰到了眼睛。事情發生後,班主任老師查看並詢問情況,鄧某說沒事後繼續上課。班主任叮囑孩子們以後玩耍時要注意安全。

2.9月17日中午到18日凌晨兩點左右,鄧某媽媽一直在派出所工作人員在場陪同下查看學校監控錄像,學校主管信訪工作的領導、校區領導和班主任全程參與,並在結束後送鄧某媽媽回家。

3.9月18日起,學校先後向皇姑區教育局、瀋陽市教育局、遼寧省教育廳相關科、處室匯報情況,並在區教育局具體指導下開展溝通協調等工作。

4.9月24日、9月29日由區教育局、學校、其他家長代表、屬地派出所、律師等組成的學校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委員會委員,通過觀看視頻,並參考相關規定和公開案例,界定此事件不能構成校園欺凌。

5.9月16日事發後第二天,學校即作出處理決定,對五名孩子進行批評教育並在全班同學面前向鄧某賠禮道歉,五名家長承擔鄧某合理的檢查和賠償費用,班主任對鄧某給予更多關注,保障在校安全。

6.事情發生後,學校領導、班主任一直持續與鄧某媽媽溝通解決方案,班主任老師更是通過微信、電話不間斷地與家長取得聯繫,包括多次提出到家裡探望或者跟孩子通電話,讓鄧某儘早回學校上課,但鄧某媽媽始終拒絕。

7.事情發生後,鄧某媽媽要求學校對五位同學給予警告、記過、勸退、開除等處罰,同時要求學校把其中兩名學生轉出校園才讓自己孩子到校上課,後又要求其中兩名學生轉出班級,最後又提出讓五名學生轉出班級,才能讓自己孩子到校上課。10月9日,經過努力,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老師一行五人,帶上五位家長的慰問金5000元(鄧某媽媽未接受)和慰問品,終於被允許到鄧某家裡看望,但未見到孩子,並得知孩子已送回老家。

目前,學校仍然努力與鄧某媽媽溝通,爭取早日讓孩子回歸校園。

12月4日,瀋陽市皇姑區教育局發布情況通報:

近期,有家長反映皇姑區岐山一校一名學生在校內遭同學毆打。皇姑區教育局高度重視,在前期調查核實基礎上,組織開展進一步工作。現將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經查,9月15日上午,岐山一校樂真校區一年級新生常某、孔某等5人在操場活動過程中,和同班的鄧某發生推搡打鬧現象。9月16日,校方做出對5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並在班級向該同學賠禮道歉的處理決定。鄧某家長對處理結果提出異議,認為上述學生間推搡打鬧構成校園欺凌,並提出5名涉事學生須轉至不同班級等要求。為了確保事情得到妥善解決,皇姑區教育局立即啟動了校園欺凌處置機制,成立專項工作組,邀請家長代表、人大代表、教育專家等人士召開複查聽證會。經反覆查看現場錄像等調查核實,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對校園欺凌的認定要求,給出此事不構成校園欺凌的意見,並積極協調推進該同學複課事宜。

下一步,皇姑區教育局將在全系統範圍內深入開展學生品行培養教育,進一步加強校園內巡視巡控,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對此,劉女士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國家教育督導辦公室2017年下發的第10號文件《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於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及遼寧省教育廳2018年下發的第10號文件《遼寧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具體實施方案和責任分工》,「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時間。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監控畫面下,女兒被打全過程,已構成校園欺凌。

劉女士表示,在溝通解決此事過程中,校方並未像其所說的全程陪同或送其回家,甚至有對查看監控錄像的請求拒絕、阻撓的行為。校方、教育局在組織校園欺凌評定委員會及評定時,作為被打孩子方家長只是被告知結果,對委員會構成和評定程序完全不知情,曾經要求公開相關程序的請求也被拒絕。至今,仍有一名打人學生和家長未與她道歉,她提出將5名學生調班等請求也被校方拒絕。對於學校提出為鄧某1人調班的解決方案,劉女士也不能接受:「不能因為打人的是5個,被打的是1個,就讓被打的繼續接受不公平的對待。」

盈科中國校園欺凌研究中心負責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生命關愛項目律師團隊負責人邵守剛認為:要嚴格區分打鬧嬉戲與校園欺凌的界定。一是,是否構成校園欺凌不只以造成肢體傷害為標準,並不是所有欺凌都會造成肢體傷害的後果,但幾乎無一例外會造成精神損害。是否存在主觀惡意,也不以年齡、行為人主觀描述而論,年齡小不意味著無主觀惡意。被打女孩在過程中表現出逃跑、害怕、恐慌,性質已經超出了打鬧嬉戲的範圍,構成校園欺凌。

邵守剛表示,根據2017年5月,中國應急管理學會校園安全專業委員會公布的《中國校園欺凌調查報告》顯示,我國中小學生受欺凌的發生率高達25.8%。學校和相關教育部門應對此更加嚴肅,更加重視預防以及事中事後的處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定義「學生欺凌」,並在第三十九條規定明確: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邵守剛認為,這一規定將有效破除學校和教育部門對校園欺凌認定的壟斷性話語權。

(綜合遼寧電視臺教育青少頻道、皇姑區人民政府網站)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遼寧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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