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刷信用卡是常用的一種消費方式,當我們購物或者透支使用後,按時還款本就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但總有一些人動著歪腦筋,騙領信用卡、惡意透支……殊不知這樣做是在給自己「挖坑」,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案例一
2011年1月,劉某分別辦理了不同銀行的兩張信用卡並使用,自2015年以來,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超過規定的期限透支金額4.9萬餘元,並使用變換通信方式及住址的方式逃匿。經發卡銀行多次採取信函、電話、上門等方式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2018年3月,劉某親屬已還清拖欠本金、利息、滯納金。
受案後,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劉某惡意透支,數額較大,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二
2018年3月,齊某使用某銀行ATM機取款時,將謝某遺忘的卡包撿走,在家中使用POS機分四次將卡包中的信用卡刷走16000元,用於償還自己的信用卡欠款。之後,齊某通過包內的駕駛證信息找到謝某將卡包及16000元償還,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受案後,任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齊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三
2018年11月,王某在乘坐計程車過程中認識了於某,自稱系某銀行工作人員,可以幫助辦理貸款,並互留了聯繫方式。在此期間,於某得知被害人徐某需要辦卡、貸款,便介紹給了王某認識。之後,王某以辦理貸款需先辦理信用卡為由,介紹被害人辦理了多家銀行的信用卡,隨後以查明信用卡額度為由,騙取到信用卡及密碼,冒用被害人名義持卡透支套現本金3.5萬元,並在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的情況下逃匿,拒絕與被害人保持聯繫。
受案後,任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持卡透支套現,數額較大,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案例四
2010年7月以來,張某某以虛假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書、單位證明等資料,先後在兩家銀行騙領信用卡並透支使用。截至案發,共透支本金數額13萬餘元。2019年9月,張某某將所欠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結清。
受案後,任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某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用以透支,數額巨大,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魯檢君在這裡提醒大家,使用信用卡一定要依法依規,理性消費、量力而行,養成按時還款的習慣。以上案例,請大家引以為戒,千萬不要挑戰法律的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