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安諮詢-拒賠案例之甲狀腺結節,一審敗訴、為什麼二審成功拒賠

2020-12-14 家安諮詢師

今天繼續來給大家分享拒賠案例。

之前分享的拒賠案例,大多數都是保險公司敗訴,消費者如願獲得理賠款。今天這個案例相反,一審保險公司敗訴,二審保險公司勝訴。

案情簡介:

山東濰坊的姜女士在交銀康聯人壽保險公司投保,

保單合同生效日期:2016年4月22日

產品:交銀康愛一生惡性腫瘤疾病保險,附健康人生重疾

健康告知:均勾選「否」,即關於職業和健康告知,均符合要求

保費: 10450元/年,繳費期為15年

保障期限:終身

保額:50萬

投保人:姜女士

被保人:姜女士

等待期:180天

2017年6月16日,姜女士經姜傳香經濰坊市人民醫院確診為甲狀腺癌。隨後姜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017年8月7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

通知書如下:解除合同,歉難給付保險金,不予退還保險費

拒賠理由:經審核,投/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未就被保險人身體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做出上述決定。

調查報告:2017年6月23日,姜女士在濰坊市人民醫院被術後病理確診患有「甲狀腺癌」;

2014年10月22日,姜女士在濰坊市人民醫院體檢,體檢報告提示:甲狀腺右葉低回聲結節,左頸部腫大淋巴結;

2015年12月11日,姜女士在濰坊市人民醫院體檢,體檢報告提示:甲狀腺右葉實性結節,建議複查。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姜女士不服拒賠,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訴訟: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遵照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生效時間以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姜女士在合同生效日180日後確診甲狀腺癌。在姜女士發生保險事故後,且合同並未約定「結節」不予賠付,故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保額5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交銀康聯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姜傳香保險金500,000元。

保險公司不服,於是上訴,二審。

法院訴訟: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二審確認。

另查明,投保單背面「補充健康告知」載明:

7.是否有內分泌系統疾病或症狀,包括但不限於:糖尿病、痛風、高尿酸血症、甲狀腺或甲狀旁腺疾病、或其他內分泌系統疾病?

12.是否有未經證實為良性或惡性腫瘤、腫塊、息肉、囊腫、贅生物等?

該投保單正面末尾處加黑粗體字記載「請在籤名前仔細檢查本保單,確認所有事項均已填寫完畢。對投保單包括投保單背面所記載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因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而已經明了。」姜女士在投保人籤名處籤名。

法院認為,爭議焦點在於:

1.投保時保險公司是否對姜女士進行了健康狀況的詢問;

2.姜女士是否存在故意未如實告知自身患有甲狀腺結節情況

首先,投保單背面「補充健康告知」欄中對各種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儘管姜女士辯稱:保險代理人沒有口頭詢問但本院認為,保險人對健康狀況的詢問不限於口頭詢問,本案所示的書面詢問亦不違反法律規定。

因此,在本案保險人已經書面詢問的情況下,姜女士有義務對其自身健康狀況進行如實陳述。

其次,投保單正面「告知事項」記載了姜女士無投保單背面「職業與健康告知」和「補充健康告知」中的情況,且投保單末尾處記載「請在籤名前仔細檢查本保單,確認所有事項均已填寫完畢。

對投保單包括投保單背面所記載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因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而已經明了。」姜女士亦在投保人籤名處籤字。可見,被上訴人以其籤字確認的方式,確認投保單所載內容的正確性,即其不具有「補充健康告知」所列疾病情況。

本院注意到,姜女士投保於2016年4月22日,其在2014年、2015年的連續兩年體檢中已發現了甲狀腺結節、甲狀腺實性結節。儘管被上訴人辯稱對體檢結果並不知悉,且投保單背面所載疾病僅為「甲狀腺或甲狀旁腺疾病」,並未明確詢問是否有甲狀腺結節

但本院認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體檢結果不了解,顯然不符合常理,且其體檢報告所示「甲狀腺結節」、「甲狀腺實性結節」理應涵蓋於投保單所列甲狀腺疾病的範疇之內,何況體檢報告中均有「建議甲狀腺科就診」或「建議複查」的意見,故姜女士以投保單中未明確詢問「結節」為由,主張其並非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姜某在投保時存在明知自己患有保單列明的甲狀腺疾病之情,而未對保險公司的健康詢問進行如實陳述,屬於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

二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交銀康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姜某退還保險費20,90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姜某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800,減半收取計4,4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均由被上訴人姜某負擔。

啟示

1、甲狀腺結節為生活中的常見疾病,還有諸如 乳腺結節、子宮肌瘤、膽囊息肉、血管瘤等小病,雖然醫生說:多觀察,無需治療。但是投保時,要特別注意認真仔細,多看幾遍健康告知問詢內容。

2、隨著國家法律的不斷完善,構建公平、公正、公開的法制社會環境,之前消費者一告就賠的多數情況將會大量減少。希望廣大朋友們,正視法律的存在,切勿抱僥倖心理,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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