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心佳兩年持有期混合 : 銀華心佳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12-11 中國財經信息網

銀華心佳兩年持有期混合 : 銀華心佳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10日 18:51:30&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 :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

20

20

11

10

日證監許可【

20

20

2958

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風險

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不

對基金的投

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

式。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

收益

,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分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

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

人承擔的收益風險也越大。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

投資

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

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可投資於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

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

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如投資將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

投資標的、市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

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

1.00

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

響下,基金份額淨值可能低於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

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

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基金

運作風險、其他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種風險,對

本基金而言,

即在當單個開放日內

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

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

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時,

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本基金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設置兩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額在最短持有期內

不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自最短持有期結束後,投資者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

轉出業務。投資人紅利

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如連續

5

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將終止基金合同,

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程序進行清算,此事項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

表決。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後,可以啟用側袋機制。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

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

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

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

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

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可能

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額。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

低並不預示其

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

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認購、申購

和贖回基金份額,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以及相關披露。

本基金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法

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部分 緒言 .............................................................................................................................. 5

第二部分 釋義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 基金備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87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140

第一部分

緒言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

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

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

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

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

銀華心佳

兩年

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

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

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銀華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書面籤章或

籤字

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銀華心佳

兩年

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8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

、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

8

28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

施的《

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並經

2020

3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

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

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

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投資人

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

基金

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2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行為

26

、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其他機構

27

、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8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0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1

、基金交

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5

、存續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2

3

4

5

……

39

、年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年度中的對應日期,若日曆年度

中不存在該對應日期或日曆年度中該對應日期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

作日

40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兩年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

申購確認日(對申購、轉換轉入基

金份額而言)至該日兩年後的年度對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間。在最短持有期內,投

資者不能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最短持有期屆滿後,即自相應基金份額的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兩年後的年度對日起(含當日),投資者可以提出贖回及轉換轉

出申請;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41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42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

、《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

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

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4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要求將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

為現金的行

47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某一開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

業務的其他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8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9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0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1

、元:指人民幣元

52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53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

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4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

債後的價值

55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7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

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9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人,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0

、港股通:指內地投資人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62

、特定資產:包括:(

1

)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2

)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

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3

)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資產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設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設立機關

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1]7號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22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繫人

馮晶

電話

010-58163000

傳真

010-58163090

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

2001

5

28

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

監基金字

[2001]7

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

2.222

元人民幣,公司的股權結構為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44.10%

)、第一

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26.10%

)、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18.90%

)、

山西海鑫實業有限公司

(出資比例

0.90%

)、珠海銀華聚義投資合夥企

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

3.57%

)、珠海銀華致信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

資比例

3.20%

)及珠海銀華匯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

夥)(出資比例

3.22%

)。

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公司註冊地為廣東省深圳市。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稱已於

2016

8

9

日起變更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

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

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公司運作的監督。

公司監事

會由

4

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投資管理一

部、投資管理二部、投資管理三部、量化投資部、境外投資部、

FOF

投資管理部、

研究部、市場營銷部、機構業務部、養老金業務部、交易管理部、風險管理部、

產品開發部、運作保障部、信息技術部、網際網路金融部、戰略發展部、投資銀行

部、監察稽核部、內部審計部、人力資源部、公司辦公室、財務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

24

個職能部門,並設有北京分公司、青島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設立

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下設「主動型

A

股投資決策、固定收益投資決策、量化和境外投資決策、養老金投資決策

金中基金投資決策

及基金投資顧問投資決策

個專門委員會。公司投資決策委

員會負責確定公司投資業務理念、投資政策及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珠林先生: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職工財經學院財會系講師,

甘肅省

證券公司

發行部經理,中國藍星化學工業總公司處長,藍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西南證券

副總裁,

中國銀河

證券副總裁,西

南證券董事、總裁;還曾先後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委員、重

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綠色證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

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長,兼任

銀華國際資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長、

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併購融資委員會執行主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委員會顧問、深圳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委員、中國退役士兵就業

創業服務

促進會副理事長、中國

航發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汽

福田汽車

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天陽宏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學碩士、清華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鵬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經理,

第一創業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律師、法律合規部總經

理、合規總監、副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合規總監。現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執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曾任一汽集團公

司發展部部長;吉林省經濟貿易

委員會副主任;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長春市副市長;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

現任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深圳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

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

吳堅先生:董事,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科員,重

慶市證券監管辦公室副處長,重慶證監局上市處處長,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

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重慶東源產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重慶

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慶上市公司董事長協會秘書長,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

司董事,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重慶銀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長,重慶直升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華融渝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長,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副書

記,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西

證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重慶仲裁委仲裁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

會會長

王立新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最早的從

業者之一,從業經驗超過

20

年。他參與創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領導的銀華基金

是中國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哲學系、中央黨校研究生部、中

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部、長江商學院

EMBA

。先後就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

總行、中

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參與籌建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並歷任南方基金研究開發部、市場拓展部總監。現任銀華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長

、銀華基金投

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此

外,兼任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

香山財富論壇發起理事

秘書長

、香山財富管理研究院院長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鑑》副主編

、《證券時

報》第三屆專家委員會委員

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北京大學企業家俱樂部理事、

北京大學哲學系系友會秘書長、北京大學金融校友聯合會副會長。

鄭秉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

學院研究生院副院長,歐洲所副所長,拉美所所長和美國所所長。現任第十三屆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諮詢專家委

員會委員,保監會重大

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武漢大學等

十幾所大學擔任客座教授。

劉星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會計學教

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先進會計(教育)工作

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現任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對

外學術交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前任會長,中國管理現代

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優選法統籌與經濟數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邢冬梅女士:獨立董事,法律碩士,律師。曾任職於司法部中國法律

事務中

心(後更名為信利律師事務所),並歷任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北

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北京朝陽區律師協

會副會長。

封和平先生:獨立董事,會計學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曾任職於財政部所

屬中華財務會計諮詢公司,並歷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合伙人,

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史坦利中國區副主席;還

曾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

會委員、第

29

屆奧運會北京奧組委財務顧問。

馬東軍先生:監事會主席,研究生,注

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曾任天勤會

計師事務所和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夥

人,日域(美國)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財務部國際財務總監,深圳發展銀行(現更

名為

平安銀行

)總行稽核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兼任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第一創業

貨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第一創業

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等職務。現任

第一創業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

第一創業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

第一創業

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李軍先

生:監事,管理學博士。曾任四川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教師,西南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證券營業部諮詢部分析師、高級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業

務總監,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此外,還曾先後擔任重慶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價處(企業監管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三處

副處長、企業管理二處處長、企業管理三處處長,並曾兼任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

理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

龔颯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負責

人,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業部

副總經理,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稽

核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公司機構業務部總監。

杜永軍先生:監事,大專學歷。曾任五洲大酒店財務部主管,北京賽特飯店

財務部主管、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

行政部總監助理。現任公司財務行政部副總監

周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美國普華永道金融服務部部門經理、

巴克萊銀行量化分析部副總裁及巴克萊亞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職,曾任

銀華全球

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滬深

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

LOF

)、銀華抗通脹主

題證券投資基金(

LOF

及銀華中證

800

等權重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和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

。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資總監、量化

投資部總監以及境外投資部總監、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同時兼

任銀華深證

1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凌宇翔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機械工業部、

西南證券

限責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蘇薪茗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研究生,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

學法律碩士、英

國劍橋大學哲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金

融學專業)學位。曾先後擔任福建日報社要聞採訪部記者,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

部創新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綜合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

部產品創新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湖北銀監局副局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銀華長

安資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楊文輝先生:督察長,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北京市水利經濟發展有限公司、

中國證監會。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

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

京)

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2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劍橋大學理學、管理學雙碩士。

2006

年至

2010

年期間任職於

ABB

有限公司,歷任運營發展部運營顧問,集團審計部高級審計師等職務;

2011

3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職務。自

2015

7

7

日起擔任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12

22

日起兼任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

2017

8

11

日起至

2020

11

20

日兼任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1

1

3

日起至

2020

9

2

日兼任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3

12

日起兼任銀華心

誠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7

5

日起兼任

銀華心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8

15

日至

2019

9

20

日兼任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12

16

日起兼任

銀華大盤

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4

1

日起兼任銀華

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自

2020

4

30

日起兼任銀

華豐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3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主席:王立新

委員:周毅、王華、姜永康、倪明、董嵐楓、肖侃寧、李曉星

王立新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周毅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王華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就職於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2000

10

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投資管理一部總

監、投資經理及

A

股基金投資總監、主動型股票投資決策專門委員會主任,公司

業務副總經理,自

2017

9

月起擔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姜永康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理學碩士。曾就職於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2005

10

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

固定收益基金投資總監、投資管理三部總監、投資經理以及

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

京)

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自

2017

9

月起擔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歷

任債券信用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並曾任大

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2011

4

加盟銀華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副總監兼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內需

精選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LOF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現任銀華核心價

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領先

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戰略

新興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豐享

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

2010

10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部

助理研究員、行業研究員、研

究部副總監。現任研究部總監。

肖侃寧先生:碩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證券武漢總部任投資理財部投資經理,

天同(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數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萬家貨幣

基金基金經理,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任投資經理管理企業年

金,在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投資總監、

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投資和研究工作)。

2016

8

月加入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銀華

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

基金中基金(

FOF

)、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

中基金(

FOF

)、銀華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詳見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4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

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

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

/

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

、非

交易過戶、

轉託管

業務規則;

1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

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

期貨

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

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

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

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保存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的規定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

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稅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全權處

理本基金的投資。

2

、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

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

)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

)違反規定將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

)從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

)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

)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

)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

格;

9

)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0

)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

)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

東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

、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

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

)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其他法律、行政法

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

3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

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

)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

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

圍等內容。

2

)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風險。

3

)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後果。

4

)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

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

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

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

)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

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

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

)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

要時適時加以改變。

7

)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

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

、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

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

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

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

)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

流程的控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

)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

準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

)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

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基金管理人在董

事會下設立了

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

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

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一定的幹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

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

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

,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

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

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

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

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

員進行處理。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

內部稽核職

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

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

管理層的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

部控制制度。

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

設立日期:

1987

4

8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註冊資本:

252.20

億元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電話:

0755

-

83199084

傳真:

0755

-

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

、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

成立於

1987

4

8

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

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

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

並於

2002

3

月成功地發行了

15

A

股,

4

9

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

600036

),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發行

22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

3968

),

10

5

行使

H

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

24.2

H

股。截至

2020

6

30

日,招商局集

團總資產

80,318.26

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

14.90

%

,權重法下資本

充足率

12.49%

20

02

8

月,

招商銀行

成立基金託管部;

2005

8

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

意,更名為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

團隊

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包業務團隊、

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

7

個職能團隊,

現有員工

96

人。

2002

11

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

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

2003

4

月,正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

作為託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

)、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

管(

QDII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

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

試點

託人

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

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

的託管核心價值,獨創「

6S

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

的財富」為歷史使命,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

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和「

6

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

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推出

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

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

FOF

第一隻信

託資金計劃

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

T+1

到帳、

第一隻境外

銀行

QDII

基金、

第一隻紅利

ETF

基金

、第一隻「

1+N

」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

TOT

保管

,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

的轉變,得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四度蟬聯獲《財

資》「中國最佳託管專業銀行」。

2016

6

招商銀行

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

管銀行獎」,成為國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

2016

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

創新獎」;

7

月榮膺

2016

年中國資產管理「金

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

2017

6

月招商

銀行

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

託管銀行獎」;「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

2.0

」榮獲《銀行家》

2017

中國金融創新「十

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8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

銀行家

》「中國年度託

管銀行獎」。

2018

1

月招商

銀行

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7

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

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

2016

-

2017

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

國金融青聯第五屆「

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

3

月榮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

佳基金託管銀行」獎;

5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

銀行家

》「中國年度託

管銀行獎」;

12

月榮膺

2018

東方

財富風雲榜

2018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

20

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

2019

3

招商銀行

榮獲《中國

基金報》

2018

年度

最佳

基金

託管銀行

獎;

6

榮獲《

財資

「中國最佳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養

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

12

月榮獲

2019

東方

財富風雲榜

2019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

2020

6

月榮獲

財資

「中國最佳

託管

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託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機構」三項大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

招商銀行

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2020

9

月起擔任

招商銀行

董事、董事長。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

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

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董事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保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人保資本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田惠宇先生,

招商銀行

行長、執行董事,

2013

5

月起擔任

招商銀行

行長、

招商銀行

執行董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曆任

上海銀行

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

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零售業務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

招商銀行

副行長。

1991

年加入

招商銀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曆任

招商銀行

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

分行籌備

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長;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招商銀

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

略客戶部總經理;

2016

10

月至

2017

4

月任

招商銀行

業務總監兼北京分行

行長;

2017

4

月起任

招商銀行

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9

4

月起任招

商銀行副行長。

劉波先生,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經濟師,具

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999

7

月加入

招商銀行

,歷任招商銀

行重慶分行幹部、總行計劃財務部副經理、經理、高級經

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

部總經理助理、深圳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具有

20

餘年銀

行從業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

6

30

日,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

641

只證券投資基

金。

(

)

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

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

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

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

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

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

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

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

和控制;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設立

稽核監察團隊

,負責部

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

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

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

和崗位,並由全部人員參與。

2

)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

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

)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

不同託管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

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

執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

重要風險,且

設計的風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

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

)適應性原則。

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

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

夠隨著託管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

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

)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

託管部

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

辦公網和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

策略

分離,以達到風

險防範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

事項和高風險環

節。

8

)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

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

品受理、會計核算、資金

清算、

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

)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

格的加密和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

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的授權

方能進行訪問。

3

)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

戶資料,視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調用資料,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4

)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

雙責、機房

24

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

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

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

全。

5

)人力資源控制。招商銀

行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

培訓、激勵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

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

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

進行檢查監

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份額

銷售

機構

1

、直銷機構

1

)銀

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電話

010

-

58162950

傳真

010

-

58162951

聯繫人

展璐

2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網上交易網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動端站點

請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網站或各大移動應用市場下載「銀華

生利寶」手機

APP

或關注「銀華基金」官方微信

客戶服務電話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

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

續,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

、其他銷售

機構

1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6F

聯繫人

韓愛彬

客服電話

4000

-

766

-

123

網址

www.fund123.cn

2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

200120

聯繫人

羅夢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號金座

東方財富

大廈

聯繫人

屠彥洋

客服電話

400

-

1818

-

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4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

B1201

-

1203

聯繫人

黃敏嫦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5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A

15

聯繫人

陳龍鑫

客服電話

95118

網址

fu

nd.jd.com

6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區徐莊軟體園蘇寧大道

1

聯繫人

王旋

客服電話

95177

網址

www.suning.com

7

鳳凰金信(海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紫月路

18

號院朝來高科技產業園

18

號樓

聯繫人

張旭

客服電話

4008105919

網址

www.fengfd.com

8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1501

聯繫人

侯芳芳

客服電話

400

-

159

-

9288

網址

www.

danjuanapp.com

9

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

海天二路

33

騰訊濱海大廈

15

聯繫人

譚廣鋒

客服電話

95017

(轉

1

8

網址

www.tenganxinxi.com

www.txfund.com

10

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

6

號樓

5

503

聯繫人

董亞芳

客服電話

400

-

0555

-

671

網址

www.hg

ccp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

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聯繫人

伍軍輝

電話

010

-

58163000

傳真

010

-

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及辦公

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負責人

韓炯

聯繫人

陳穎華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經辦律師

黎明、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

號領展企業廣場二座普華永道

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聯繫人

周禕

電話

021-23238888

傳真

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

薛競、周禕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

20

20

11

10

日證監許可

20

20

2958

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每筆認購、申購

/

轉換轉入申請所得基金份額的最

短持有期為兩年。投資人在本基金髮售階段提交認購申請後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資人在本基金開放日提交申

/

轉換轉入申請後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

期起始日為其申購

/

轉換轉

入申請獲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確認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後一日為相應基金份額

持有期起始日所對應的兩年後的年度對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對日指某一特定

日期在後續日曆年度中的對應日期,若日曆年度中不存在該對應日期或日曆年度

中該對應日期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在最短持有期內,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最短持有期屆滿後,

即自相應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兩年後的年度對日起(含當日),投資者

可以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無法在該基金份

額的最短持有期屆滿後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

的,則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個工作日。投資人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1

: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2

1

3

16

,某投資人

認購所得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為

202

1

3

16

日,該

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

期的最後一日為

202

3

3

15

該投資人

202

3

3

15

日起

(含

202

3

3

15

該基金份額

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四、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

本基金髮售面值為人民幣

1

.00

元。

本基金認購價格為人民幣

1.00

/

份。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將終止基金合同,並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程序進行清算,此事項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將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

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售。

本基金認購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人

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本基金自

20

21

1

5

日至

20

21

1

1

8

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屆

滿時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條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內繼續銷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下,在募集期限內調整基金髮售時間,並及時公告。另外,如遇突發事件,以上

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適當調整。

八、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

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九、募集

場所

在基金募集期內,本基金將通過

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公開發售(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本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募集金額總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髮售情

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制,具體規定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十一、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

、認購時間安排:

本基金認購時間為

20

21

1

5

日至

20

21

1

1

8

日。如遇突發事件,

發售時間可適當調整,並進行公告。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髮售募集期內對於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銷售機構自

行決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基金合同的約定,如果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之日

起生效。如果未達到前述條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

達到條件並經備案後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募集情況,在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在募集期限內調整本基金的發售時間,但最長不超過法定

募集期限並及時公告。另外,如遇突發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適當

調整。

具體發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基金投資人就發售和購

買事宜仔細閱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相關公告。

2

、認購原則:

1

)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

2

)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

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

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

許撤銷,

認購費率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4

)認購期間本基金

管理人有權

對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規模設置上限,

且需滿足本基金關於募集上限和基金備案條件的相關規定。

3

、認購限額:

在本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認購時,投資人以金

額申請,每個基金帳戶首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每筆追加認購的最

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直銷中心辦理業務時以其相關規則為準。基金管理人直

銷機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

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

低於上述最低認購金額。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筆認購和每

筆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

如果本基金單一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

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

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

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4

、銷售機構認購業務的辦理網點、辦理日期和時間等事項參照各銷售機構

的具體規定。

5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首先辦理開戶手續,開立基金帳戶(已開立銀華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帳戶的投資人無需重新開戶),然後辦理基金認購手續。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十二、基金的認購費用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所適用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認購

費率

認購金額

M,

認購費)

認購費率

M

10

00

萬元

1.20%

M

10

00

萬元

按筆收取,

1000

/

如果基金管理人實行新的費率優惠政策時,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本基金的認購費由提出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申請並成功確認的投資人承擔。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

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募集期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各項費

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若投資人重複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需按單筆認購

金額對應的認購費率分別計算認購費用。

十三、認購份額的計算

認購

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本基金認購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

/

1

+認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

-

固定認購費

金額)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

-

淨認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費用

=

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

:某投資人在認購期內投資

800

,000

.00

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認購

費率為

1.20%

,假設這

800

,000

.0

0

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9

0.00

元,則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額數計算方法為:

淨認購金額=

800

,000

.00

/

1

1.20%

)=

790,513.83

認購費用=

800

,000

.00

790,513.83

9,486.17

認購份額=(

790,513.83

9

0

.00

/1.00

790,603.83

即:某投資人投資

800

,000

.00

元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加上有效認購款在

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基金認購期結束後,該投資人經確認的基金份額為

790,603.83

份。

十四、認購的確認

對於

T

日交易時間內受

理的認購申請,登記機構將在

T+1

日就申請的有效性

進行確認,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申請有效性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

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否則,由

於投資人怠於查詢而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

份額持有人

所有,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

的記錄為準。有效認購款項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

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十六、募集資金的管理

本基金

募集行為結束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募集帳戶,任何人不得

動用。認購期結束後,由登記機構計算投資人認購應獲得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

人應在

10

日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認購款項的驗資。

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

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

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

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將終止基金合同,並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程序進行清算,此事項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每筆認購、申購

/

轉換轉入申請所得基金份額的最

短持有期為兩年。投資人在本基金髮售階段提交認購申請後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為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資人在本基金開放日提交申

/

轉換轉入申請後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為其申購

/

轉換轉

入申請獲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確認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後一日為相應基金份額

持有期起始日所對應的兩年後的年度對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對日指某一特定

日期在後續日曆年度中的對應日期,若日曆年度中不存在該對應日期或日曆年度

中該對應日期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在最短持有期內,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最短持有期屆滿後,

即自相應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兩年後的年度對日起(含當日),投資

可以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無法在該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屆滿後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

的,則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個工作日。投資人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3

:某投資人在本基金開放日提出申購本基金的有效申請,該申購申請獲

得本基金管理人的確認日為

202

1

6

8

日,則該投資人此次申購申請後所得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為

202

1

6

8

日,該基金份額的最短持

有期的最後一日為

202

3

6

7

日,該投資人可自

202

3

6

7

日起

(含

202

3

6

7

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名單

詳見

本招募

說明書「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

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基金銷售

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四、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開放日的

具體

業務

辦理時間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該工作日為非港

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

有權

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

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

,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屆滿後開始辦理贖回,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如果投資人多次申購本基金,則其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額

的最短持有期最後一日可能不同。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

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五、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的先

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

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

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

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

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

售機構在

T

7

日(包

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但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

/

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

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

上述因素消除的

下一個工作日劃

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

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

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

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

失或不利後果。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機構

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並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七、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限制

1

、在本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申購時,每個基

金帳戶首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直銷中心辦理業務時以其相關規則為準。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各銷售

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低於上述最低申

購金額。投資人將

申購的基金份額

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轉為基金份額

時,不受

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0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

辦理某筆贖回業務時或辦理某筆贖回業務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戶保

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

份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規定

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

基金份額佔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進行限制。如本基金單一投資人累計申購的

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50%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人申購金額上限或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

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

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

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價格

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率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所適用的申購費率如下所示:

申購

費率

申購金額

M,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

10

00

萬元

1.50%

M

10

00

萬元

按筆收取,

1000

/

本基金申購費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

基金財產。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2

、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

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30

日但少於

9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90

日但少於

18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

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50%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180

日的投資

人收取

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

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本基金基金份額贖回費率按持有期限的長短分檔,具體如下: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Y

贖回費率

Y<7日

1.50%

7日

≤Y<30日

0.75%

30日

≤Y<365日

0.50%

365

≤Y<730日

0.25%

Y≥730日

0

3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

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辦法》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實行新的費率優惠政策時,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且不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

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

率,並進行公告。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

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九、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

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

以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

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2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相應的費用後的餘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兩位以

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固定申購費

金額)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申購費用

=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4

:某投資人投資

6,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基金份額

,其對應的申購費率

1.5

0

%

,假設申購當日

基金

基金

份額淨值為

1.06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

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6,000.0

0/

1

1.5

0

%

)=

5,911.33

申購費用=

6,000.00

5,911.33

88.67

申購份額=

5,911.33/1.0600

5,576.72

即:

投資人投資

6,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

本基金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600

元,則其可得到

5,576.72

本基金

基金份額。

3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5

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00

份本基金基金份

額(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

額),持有時間為

5

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1.50%

,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基金份

額淨值是

1.1480

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

100

×

1.1480=

114

.

80

贖回費用

=

114.80

×

1.50%=

1.72

淨贖回金額

=

114

.

80

-

1.72

=

113.08

即:某投資人持有

1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持

5

日後贖回,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是

1.1480

元,則其可得到的

淨贖回金額為

113.08

元。

4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

值計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T

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

/T

日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

T

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

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

,通過

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十、基金份額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

續。

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

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

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

外匯市場

依法決定臨時停市、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或無法辦理基金的

申購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時。

4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

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6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登記系統的技術故障或其他

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人單日

或單筆申

購金額上限的。

9

、在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不足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情況決定拒絕或暫

停申購。

10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

或部分

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

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

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二、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措施。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

外匯市場

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或無法辦理基金的

贖回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時。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

6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

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緩支付。

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

分予以撤銷。

如暫停本基金

基金

份額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三、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

開放

日的基

金總份額的

10

%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

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

巨額贖回時

,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

公告。

3

)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

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不含

20%

)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

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

提出的贖回申請中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

(不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

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

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

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

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

開放日基金總份

20%

(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

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並且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對於前述未能贖回部分,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

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

規則及相關公告。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四、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

期限內

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申購或贖回

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五、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

基金

轉換業務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

額轉讓業務。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辦理非

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

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八、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九、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二十、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

決定是否凍結。如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明確指示,被凍結的基

金份額產生的權益(權益為現金紅利部分,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先行一併凍結。

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一、實

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二十二、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在履行相

關程序後,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

金份額質押等相關業務,屆時須提前公告。

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

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

票、創業板股票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公司

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

公司債

券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等以及其他中國

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應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將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的比例下限設為零,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或

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

票。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基金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投資策略

1

、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進行大類資產配置,確定股票、債券、

現金等資產的投資比例,重點通過跟蹤宏觀經

濟數據、政策環境的變化趨勢,來

做前瞻性的戰略判斷。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長期來看將以權益性資產為主要配

置。

2

A

股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選公司。在「自上而下」選擇的細分行

業中,針對每一個公司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對公司進行研究,從定性的角度分

析公司的管理層經營能力、治理結構、經營機制、銷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從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長性、財務狀況和估值水平等指標是否達到標準。綜

合來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和優秀管理團隊,並且在財務質量和成長性方面

達到要求的公司進入本基金的基礎股票組

合。

1

)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層能力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將通過與目標公司管理層進行深入溝通,綜合考評公司的治理

結構、管理層工作能力等,甄選擁有優秀管理層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理結

構評價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完整性以及獨立運作;管理層工作能力評

價包括考察開拓精神、戰略思維、執行力、投資項目選擇成功率及以往的經營業

績等。

2

)財務質量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據相關財務指標對上市公司的財務質量進行考察,重點

關註上市公司的毛利率、費用率、淨資產收益率、應收帳款、商譽、遞延所得稅

資產和經營性現金流等反應真實盈

利情況的財務指標。

3

)上市公司成長性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分析目標公司的盈利驅動來源,評估目標公司的主營業務

收入增長率和淨利潤增長率,選擇具備長期持續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4

)股票

入庫指標

本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會按照如下指標精選優質公司納入本基金界定的股票

庫。

1

)公司過去五年淨利潤保持較快增長;

2

)公司過去五年平均淨利潤率保持在較穩定水平;

3

)公司過去五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保持在較穩定水平。

對於沒有五年歷史數據的公司(如新上市個股等),以可追溯的最長時間段

數據為準。

3

、港股通標的股票

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堅持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與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相結合的

策略,積極優選相對於

A

股具有明顯估值優勢且質地優良的港股通標的股票。本

基金將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不使

用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I

)境外投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

在行業配置層面,考慮行業的產業政策、生命周期、供需缺口、投資周期、

庫存周期、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場行業輪動規律。

在個股選擇層面,本基金主要採取業績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選股策略對港股

通標的股票進行選擇,以行業研究員的基本分析為基礎,採取數量化

的系統選股

方法,精選業績增速快,估值相對被低估的港股通標的投資品種。重點關注以下

港股通標的股票:

1

)對於

A

H

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股價相對於

A

股明顯折價的港股通標

的股票;

2

)對於非

A

H

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本基金從行業的角度來比較公司的

估值,在同一行業內精選出相對於

A

股具有明顯估值優勢的港股通標的股票,具

體而言,從下面兩個維度來進行個股選擇:

對於大、

中盤價值

股,選擇相對於

A

股同一行業的公司具有明顯估值折價的

港股通標的股票,主要考察市盈率(

P/E

)、市淨率(

P/B

)、企業價值倍數

EV/EBITDA

)、市銷率(

P/S

)、每用戶平均收入(

ARPU

)、股息率(

DY

)等估值

指標;

對於中、

小盤成長

股,主要考察成長倍數(

PEG

)等指標,選擇相對於

A

同一行業的公司具有明顯估值折價的港股通標的股票;

3

)對於僅在香港市場上市,而在

A

股屬於稀缺行業的個股,本基金將選

擇經營指標優於全市場平均水平且估值處於合理區間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主要考

察指標包括資本回報率(

ROIC

)、毛利率、主營業務經營利潤率等。

4

、債券投資策略

在資本市場日益國際化的背景下,通過研判債券市場風險收益特徵的國際化

趨勢和國內宏觀經濟景氣周期引發

的債券收益率的變化趨勢,採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構造組合。債券類品種的投資,追求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獲取穩健回報的

原則。

1

)本基金採用目標久期管理法作為本基金債券類證券投資的核心策略。

通過宏觀經濟分析把握市場利率水平的運行態勢,作為組合久期選擇的主要依

據。

2

)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採取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通過分析和情

景測試,確定長、中、短期債券的投資比例。

3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債券資產在類屬間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

考慮不同類型債券流動性、稅收以及信用風險等因素基礎上,進行類屬的配置,

優化組合收

益。

4

)在運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礎上,通過分析個券的剩餘期限與收益率的配

比狀況、信用等級狀況、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選擇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個券作

為投資對象,並形成組合。本基金還將採取積極主動的策略,針對市場定價錯誤

和回購套利機會等,在確定存在超額收益的情況下,積極把握市場機會。

5

)根據基金申購、贖回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基金

資產的變現能力。

6

)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可交換債券的投

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等投資品種通過賦予債券投資者某種期權的形式,兼具債券屬性

與權益屬性

,風險收益特徵更加獨特,相應的投資策略靈活多樣。本基金將充分

利用該類投資品種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資價值,債券價值方面綜合考慮票面利

率、久期、信用資質、發行主體財務狀況、行業特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權益價

值方面通過對可轉換債券所對應個股的價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預

期、短期題材特徵等。此外,還需結合對含權條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視角綜

合判斷內含的期權價值。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在於換股期間用於交換的股票並非自身新

發的股票,而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換債券同樣具有債券屬

性和權益屬性,

其中債券屬性與可轉換債券相同,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券至到期

以獲取票面價值和票面利息;而對於權益屬性的分析則需關注目標公司的股票價

值以及發行人作為股東的換股意願等。本基金將通過對目標公司股票的投資價

值、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價值、以及條款帶來的期權價值等綜合分析,進行投資決

策。

5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

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本基金將根據對現貨和期貨市場的分析,

發揮股指期貨槓桿效應和流動性好的特點,採用股指期貨在短期內取代部分現

貨,獲取市場敞口

,投資策略包括多頭套期保值和空頭套期保值。多頭套期保值

指當基金需要買入現貨時,為避免市場衝擊,提前建立股指期貨多頭頭寸,然後

逐步買入現貨並解除股指期貨多頭,當完成現貨建倉後將股指期貨平倉;空頭套

期保值指當基金需要賣出現貨時,先建立股指期貨空頭頭寸,然後逐步賣出現貨

並解除股指期貨空頭,當現貨全部清倉後將股指期貨平倉。本基金在股指期貨套

期保值過程中,將定期測算投資組合與股指期貨的相關性、投資組合

beta

的穩

定性,精細化確定投資方案。

6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主要選擇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

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

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國債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

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降低

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7

、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

收益特徵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

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8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

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

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

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

估其內在價值

四、投資

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

%

-

95%

,其中投資

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A+H

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

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8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在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

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9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需遵守下列限制:

1

)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

)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10

)、(

11

)、(

12

)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及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或港股

通額度已滿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投

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

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於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

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後的

10

個交易

日內調整完畢,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

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則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

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

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

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則為準。

五、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

績比較基準為: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60%

+恒生指數收益率(使

用估值匯率調整)

×20%+

上證

國債指數

收益率

×20%

滬深

300

指數選樣科學客觀,行業代表性好,流動性高,抗操縱性強,是目

前市場上較有影響力的

A

股投資業績比較基準。恒生指數作為香港藍籌股指數,

是反映香港股市走勢最具影響力的股價指數。上證

國債指數

全稱「上海證券交易

國債指數

」,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國債為樣本,按照國債

發行量加權而成。上證

國債指數

反映我國債券市場整體變動狀況,是我國債券市

場價格變動的「指示器」,是目前市場上較為權威的反

映債券市場整體走勢的基

準指數之一。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

夠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者上述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

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經基金

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

適當程序

,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

投資

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

券型基金

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資將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

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可根

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

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

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

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

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

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

十六部分

袋機制」的規定。

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股票期權合約、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

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

期貨

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

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

股票、股指期貨

合約

、國債

期貨合約、

股票期權合約、

債券和

銀行存款本息、

資產支持證券、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

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

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

)交易所上市

實行淨價

交易的

債券按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

當日

的估值淨價估值,

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

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

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

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

、同一股票、債券

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

別估值。

5

、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6

、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7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8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9

本基金投

股票

期權合約,一般以

估值

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10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

權機構公布的港幣對人民幣的中間價為準。

11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

、當本

基金

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

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

立即

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

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按

規定

對外予以公

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

覆核,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擬

公告的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

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

基金份額

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含第

4

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

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

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

.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

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重大錯誤或者估值出現重大偏離的,

應當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

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

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

/

期貨

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證券

/

經紀機構發送

數據

錯誤

,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

制度變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

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二

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

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

裁費等費用;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期貨

、股票期權

交易

結算

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相關帳戶開戶和維護費用;

9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

各項合理費用;

1

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1.5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

雙方核對無誤

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

5

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25

%

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0.

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

雙方核對無誤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1

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

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

扣代繳。

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

分紅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

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投資人紅利

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

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

支付方

,並於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

截至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

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

,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登記機構

相關業務規則

執行。

七、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四

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

書面

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

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

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

符合

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

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

基金投資

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

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

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5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

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

在開始

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規定網站

披露

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本

基金

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

基金管理人應

在不晚於

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

通過

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

能夠在

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年

度報告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

2

日內

編制臨時報告書,

登載在規定報

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

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

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

計價

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

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

、本基金連續

30

40

45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現終止

事由發布提示性公告;

2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清算

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

)投資股指期貨

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

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

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四)投資股票期權相關公告

基金

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

股票

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

股票

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五)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

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的規定。

(十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律

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淨值

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

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

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

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所或

外匯市場

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為基礎,

按照當日份額,確

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

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

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

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

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

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

認定。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三

)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基金管理費。

2

、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

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2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該淨值或淨

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3

、臨時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

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

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七

部分

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受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的影

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的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發生

波動。

1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

變化而導致的本基金投資對象的價格波動,從而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市場的收益水平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動而變

動,本基金所投資的權益類和

/

或債券類相關投資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

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不僅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權益類

/

或債券類相關投資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

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

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給投資人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

、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債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6

、債券發行人提前兌付風險

當利率下降時,擁有提前兌付權的債券發行人往往會行使該類權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經理不得不將兌付資金再投資到收益率更低的債券上,從而影響投資

組合的整體回報率。

7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

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

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

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

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

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8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

的風險。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9

、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10

、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基金運作風險

1

、管理風險

在本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同樣都有可能對本基金回報帶

來負面影響。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

、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

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本基金資產損失,例如,越權違規交易、

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

誤等。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

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投資特定對象的

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資產配置策略對基金的投資業績具有較大的影響。在

類別資產配置中可能會由於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等因素的不同影響,

導致資產配置偏離優化水平,為組合績效帶來風險。

2

、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

資面臨的風險

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

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投資港股通標

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於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面

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交易規則

以及稅收政策等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

)港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

賣出),同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加之香港金融

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

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價格波動,本基金持有港股的價格波動風

險可能相對較大。

2

)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

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

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承擔港幣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以及

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戶透支或資金被額外佔用的風險。

3

)港股

通交易日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境內、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開放申購贖回。因此會存在港股通交易

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

交易日時,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停市時,

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等交易所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的情形時),

從而導致本基金暫停申贖,或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並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

後續港股通

交易日開市交易時有可能出現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

持有的港股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進而影響基金份額淨值出現較大

波動。

4

)港股通額度限制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

場每日額度不足,面臨不能及時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進而可能錯失

投資機會。

5

)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根據港股通在證券交收時點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

票,該港股通交易日後第

2

個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該

港股通交易日後第

3

個港股

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時到

帳,而造成贖回款支付時間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人帶來流動性風險。

6

)港股通制度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

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

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

但不得

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

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基金存在

因上述規則,投資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3

、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

)基差風險

在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

標的指數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風險。

2

)系統性風險

組合現貨的β可能不足或者過高,組合風險敞口過大,股指期貨空頭頭寸不

能完全對衝現貨的風險,組合存在系統性暴露的風險。

3

)保證金風險

產品的期貨頭寸,如果未預留足夠

現金,在市場出現極端情況時,可能遭遇

保證金不足而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4

)合約展期風險

組合持有的主力合約交割日臨近,需要更換合約進行展期,如果合約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變化或流動性不足,展期會面臨風險。

4

、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國債期貨,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槓桿風險、

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淨值的波動性。

5

投資股票期權

的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由於股票期權合約眾多,交易較為分散,股票期權市場的流動性一般較期貨

市場要低,尤其是深度實值

和虛值的股票期權,成交量稀少,持有這些股票期權

的投資者容易遇到無法成交、平倉出局的局面。

2

)價格風險

股票期權買方的價格風險即為他所付出的權利金,風險具有確定性。股票期

權賣方的價格風險不定,不過其所收取的權利金可以提供相應保護,當發生虧損

時,可以抵消部分損失。

3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管理不善或者制度執行出現問題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股

票期權作為一種衍生品,雖然可以用來管理風險,但若使用不當,也會產生巨額

損失。

6

、投資

資產支持證券

風險

本基金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

具。資產

支持

證券的風險

主要

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

風險

源於資產本身,包括

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

風險主要表現

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

等。

7

、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將終止基金合同,並按

照基金合同約定程序進行清算,此事項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

決。

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8

、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風險

本基金設置了投資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當日),

投資人可能面對在最短持有期內無法隨時贖回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

額除外),在大量認

/

申購份額集中進入開放持有期時出現較大贖回的風險。

9

、側袋機制的相關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

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淨值

信息,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

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

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

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流動性風險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

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

排。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

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巨額贖回申請被延期辦

理、申購

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基

金估值被暫停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

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採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進行大類資產配置,確定股票、債券、

現金等資產的投資比例,重點通過跟蹤宏觀經濟數據、政策環境的變化趨勢,來

做前瞻性的戰略判斷。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

穩健增值。

且本基金並非主要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股票

債券及不存

在活躍

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因此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變現

能力較強。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三、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部分內容。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

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九、巨額

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基金投資人可能面臨贖

回效率降低的風險,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

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

金暫停接受贖回申

請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基金投資人可能會面臨贖回效率降低的風險。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

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

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不能如期獲得全額贖回款,除了對自身流動性產生影響外,也可能將損失延遲

款項部分的再投資收益。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

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

的贖回費,並將上

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持續持有期小於

7

日的投資者相比於其他持有期限

的投資者將支付更高的贖回費。

5

)暫停基金估值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

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面臨暫時

無法獲取基金淨值信息的風險,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淨值信息,同時贖回申請可

能被延期辦理或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

)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大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

動定價機

制,即將本基金因為大額申購或贖回而需要大幅增減倉位所帶來的衝擊成本通過

調整基金的估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傳導給大額申購和贖回的投資者,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日參與申購和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承擔申購或者贖回產

生的交易成本及其他成本的風險。

7

)實施側袋機制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詳細了解本基

金側袋機制的情形及程序。

五、其他風險

1

、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可能導致基金的認購

申購和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

記系統癱瘓、核算系

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受損;

3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為交易參與人通過交易單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

券交易。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機構對交易參與人相關交易單元的全天淨買入申報金額總量實施額度

管理,並通過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實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業務規則而

無法完成某筆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損益由基金財產承擔。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

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

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出現後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

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於

法律法規

的規定。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

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

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

/

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

、非

交易過戶、

轉託管等

業務規則;

1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

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

期貨

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有

關規定計算並公告

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

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

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保存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的規定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

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

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稅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

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

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

或監

管機構另有規定

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

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保存期

限不低於

法律法規的規定

12

建立

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保存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的規定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

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

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

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

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8

)返還

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

合同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

回費率或調整基金

份額類別設置;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

召開

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拒不派代表

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

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採

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允許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

召集

會議的通知後,對原

提案的

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

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

30

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

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

解釋和說明。

2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

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

以上(含

50

%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

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

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在參與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

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

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

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出現後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

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於

法律法規

的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

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

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

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

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郵政編碼:

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

2001

5

28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1

7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也可稱資產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

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郵政編碼:

518040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

1987

4

8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

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投資

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

1.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

票、創業板股票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公司

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

公司債

券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等以及其他中國

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2.

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應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將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的比例下限設為零,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或

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

票。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基金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

-

95%

,其中投資於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A+H

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

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

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金資產淨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8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在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

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

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9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需遵守下列限制:

1

)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

)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10

)、(

11

)、(

12

)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及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或港股通額度已滿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投

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

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於流通

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

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後的

10

個交易

日內調整完畢,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

消上述限制,如

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

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

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則為準。

5.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

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

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

上述限

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

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

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

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

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

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

上述比例

限制;

資於

具有基金託管

資格的同一

商業

銀行

的銀行

存款

、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

的比例合計

不得超過

20%

投資於

不具有基金託管

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

銀行

存款

、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

不得超過

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

.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

務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

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

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

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

銀行不

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

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

)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

務行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

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

付、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

)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

款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

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

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

容進行覆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

證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

)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

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

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

提前兌付的

資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

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

戶、預留印鑑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

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

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

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

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

籤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

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帳戶。

2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

)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

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

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

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

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

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若

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

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

)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

提出補辦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遞或上門

交付至基金託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

)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

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

個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

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

)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

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

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

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

款銀行應立即通

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

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

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

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

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

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

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

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

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交易日內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

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負責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

。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

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

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

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

此處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定義並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

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

於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

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

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

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

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

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

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

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

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

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託管人

無法審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

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

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

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

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

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

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

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以及總

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

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七)基

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份額累計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

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

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

務後,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

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

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

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

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

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

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

等機構或該機

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

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

時在

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

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

「託管帳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託管帳戶名稱應為「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為基

金託管人印

章。

2.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

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

等,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

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

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

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

金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

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2.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

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3.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

託管人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

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

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

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

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於

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

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

覆核,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擬

公告的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

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

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於法

律法規的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

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

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

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並按其解釋。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

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

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

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二十一

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訂這些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

、基金投資人對

帳單

對帳單服務採取定製方式,未定製此服務的投資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站、語音電

話、手機網站等途逕自助查詢帳戶情況。紙質對帳單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結束

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向該季度內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電子對帳單按月度和季度

提供,包括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2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諮詢、查詢服務

1

、信息查詢密碼

基金查詢密碼用於投資人查詢基金帳戶下的帳戶和交易信息。投資人請在知

曉基金帳號後,及時登錄公司網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詢密碼,為充

分保障投資人

信息安全

新密碼應為

6

-

18

位數字加字母組合。

2

、信息諮詢、查詢

投資人如果想了解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

與服務等信息,請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諮詢、

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公司網址:

www.yhfund.com.cn

三、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線上平臺定期或不定期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資訊

及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交流服務。

四、電子交易與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線上交易系統進行基金交易,詳情請查看公司

站或相關公告。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

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二十三

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機構的住所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

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yhfund.c

om.cn

)查閱和下

載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

部分

備查文件

1

、中國證監會準予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

件;

2

、《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

、關於申請募集

銀華心佳

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

協議及其餘備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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