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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盛投資:以每股供股股份0.035港元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股現有股份獲發五股供股股份之基準進行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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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份供股章程文件連同其所附載本供股章程附錄三「15.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一段所指明之文件,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
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任何供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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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可於香港結算設立及營運之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且 閣下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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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影響。
待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獲準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後,並符合香港結算之證券收納規定,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將獲香港
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於聯交所開始買賣之日期或於香港結算釐定之有關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
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之間於任何交易日之交易必須於其後第二個交易日於中央結算系統交收。於中央結算系統
進行之所有活動均須依據不時有效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進行。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章程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
示概不會就該等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供股章程所述證券並無根據美國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份之法律註冊,且在未有遵照美國證券法及適用州份法律登記或獲豁免登記之規
定前,不得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或出售。本公司無意於美國登記供股或本供股章程所述任何證券之任何部份或於美國進行證券公開發售。
未能遵守此限制,可能構成違反美國證券法例。本供股章程並不構成於作出有關要約或遊說屬違法之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內,出售
或發行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或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要約或邀請或任何收購要約遊說之部分,亦不構成承購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或繳足股
款供股股份任何配額之任何要約或邀請或收購要約遊說之部分。除本供股章程另有所載外,供股將不會向登記地址位於香港以外任何司
法權區之股東,或位於或居住於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投資者作出。本供股章程並無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相關機關提呈或註冊。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27)
以每股供股股份0.035港元
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股現有股份
獲發五股供股股份之基準進行供股
供股之聯席包銷商
本頁所使用的詞彙與本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最後接納時限為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正。接納、付款及轉讓之手續載於本供股章程第18至19頁。
供股僅按竭誠包銷基準進行。根據本公司之章程文件及公司法,概無就供股規定最低認購股本。
股份已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四)起按除權基準進行交易。買賣未繳足股款之供股將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
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日)進行。預期本供股章程「終止包銷協議」一節所述的條件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一)
下午四時正或之前達成。倘該節所述的條件並未達成,或包銷協議告終止,則供股將不會進行。任何人士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
期三)起及直至供股的條件悉數達成之日購買或出售現有股份或合併股份(視情況而定),及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
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日)買賣未繳足股款之供股將相應承擔供股或不會成為無條件及╱或可能不會進行的風險。任何
人士擬買賣股份及╱或彼等未繳股款之供股股份建議諮詢其專業顧問。務請注意,包銷協議載列賦予包銷商於發生若干事件(包括不可抗力)
時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之前任何時間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其於包銷協議項下責任的條款。該等事件載於本供股
章程第7至9頁「終止包銷協議」一節。
於發出終止通知後,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將終止及雙方概不能就包銷協議產生或與包銷協議有關的事項提出任何索賠。倘
包銷商行使該權利,則供股將不會進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目 錄
– i –
頁次
釋義 ...................................................................... 1
終止包銷協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預期時間表 ................................................................ 10
董事會函件 ................................................................ 12
附錄一 — 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I-1
附錄二 — 本集團之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1
附錄三 — 一般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I-1
附錄四 — 額外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V-1
釋 義
– 1 –
於本供股章程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如下涵義:
「該公告」
指
本公司於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刊發有關(其中包
括)增加法定股本及供股之公告
「章程細則」
指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營業日」
指
聯交所開放進行證券買賣業務之任何日子
「中央結算系統」
指
由香港結算設立及運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潮商證券」
指
潮商證券有限公司,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1
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之持
牌法團,為供股之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
及聯席包銷商之一
「該通函」
指
本公司有關(其中包括)增加法定股本及供股之日期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通函
「本公司」
指
國盛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1227)
「公司法」
指
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律,
經綜合及修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寄發日期」
指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本公司與聯
席包銷商就寄發章程文件可能協定的較後日期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額外申請表格」
指
供合資格股東申請額外供股股份所用之申請表格,其
為本公司與聯席包銷商可能協定之有關格式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
正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以批准(其中包括)供股
「除外股東」
指
董事於作出查詢後,考慮到有關地方法律之法律限制,
或該地方之有關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認為
不向彼等提呈供股股份屬必要或權宜之海外股東
「延期函件」
指
本公司與聯席包銷商所訂立日期分別為二零二零年七
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四日、九月七日及十七日、十
月十五日、十一月五日及十六日之七份函件,以共同
延後本公司與聯席包銷商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七
月七日之包銷協議下有關供股之包銷及若干其他安排
之相關日期
「最後接納日期」
指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星期五)(或聯席包銷商與本公司
可能書面協定,作為接納供股項下供股股份及支付股
款之最後日期之相應較後日期)
「全面收購建議責任」
指
根據收購守則提出全面收購建議之責任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結算」
指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增加法定股本」
指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通過增設8,000,000,000股未發行股份
將法定股本由200,000,000港元(分為2,000,000,000股股份)
增至1,000,000,000港元(分為10,000,000,000股股份)
「獨立股東」
指
根據上市規則毋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之任何
股東
「聯席包銷商」
指
潮商證券及所羅門證券之統稱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即本公告刊發前股份在聯交所
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即本供股章程印付前確認
其中所載內容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最後接納時限」
指
目前預期為最後接納日期下午四時正,即接納供股股
份並支付股款及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並支付股款之最後
時限
「最後終止時限」
指
最後接納日期後第一個營業日或本公司與聯席包銷商
可能書面協定之有關較後日期下午四時正
「上市委員會」
指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海外股東」
指
按於記錄日期本公司股東名冊所示登記地址位於香港
境外之股東
「暫定配額通知書」
指
建議將向合資格股東發出有關供股之暫定配額通知書
「刊發日期」
指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本公司與包銷
商可能協定之有關其他日期,即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
程文件或向除外股東寄發供股章程(視情況而定)之日
期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章程」
指
將寄發予股東載有供股詳情之章程
「章程文件」
指
章程、暫定配額通知書及額外申請表格
「公眾持股量規定」
指
上市規則第8.08條之公眾持股量規定
「合資格股東」
指
於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不包括除外
股東
「記錄日期」
指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五)(或本公司與聯席包
銷商可能協定之其他日期),即釐定股東參與供股資格
之日期
「過戶登記處」
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
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54樓
「供股」
指
建議根據章程文件及按包銷協議所擬於記錄日期透過
供股方式按認購價發行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
指
擬由本公司根據供股向合資格股東配發及發行以供認
購之最多4,573,134,820股新股份(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
前並無進一步發行新股份及購回股份)
「證監會」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所羅門證券」
指
所羅門證券有限公司,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
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資
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為供股之聯席全球協
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包銷商之一
「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及未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
股
「購股權計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採納之購股權計劃
「購股權」
指
本公司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
「股東」
指
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價」
指
每股供股股份0.035港元
「主要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收購守則」
指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經不時修訂及補充)
「美國」
指
美利堅合眾國
「包銷協議」
指
本公司與聯席包銷商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訂立之包
銷協議(經延期函件修訂及補充),內容有關涉及供股
之包銷安排
「包銷股份」
指
聯席包銷商將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包銷之合共最多
4,573,134,820股供股股份
「清盤呈請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分別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及二十日、
六月十七日、七月二十二日、八月十九日及二十日、
九月十五日、十月十四日及二十八日、十一月二日及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有關本公司清盤呈請之十一
份公告
「%」
指
百分比
終止包銷協議
– 7 –
根據包銷協議,倘發生以下事項,聯席包銷商可酌情(在合理行事之情況下)於最
後終止時限前任何時間透過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之方式立即終止包銷協議所載安排:
i. 形成、出現、發生或導致涉及或影響到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作為
整體)之資產、負債、業務、運營、一般事務、管理、前景、經營業績、狀況
或條件、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之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之任何事態發展,
或可能導致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之事態發展之任何事件或情況,而聯席包銷
商合理判斷該變動、事態發展、事件或情況個別或共同產生之影響屬重大不
利影響,以致會或可能會導致無法或不應或不宜按章程擬訂條款及方式進行
供股或交付供股股份,或可能對成功進行供股或供股股份之承購水平產生重
大不利影響;或
ii. 聯席包銷商獲知任何違反包銷協議所載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或本公司嚴
重違反包銷協議任何其他條文;或
iii. 形成、出現、發生或導致下列任何事項:(A)聯交所之證券買賣遭受全面暫
停或重大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範圍);(B)本公司
任何證券於某一證券交易所之買賣或報價遭受全面暫停或重大限制(包括但
不限於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範圍);(C)任何國家或國際評級機構發出
任何降級或擬降級或潛在降級之任何通知或公告,或並無顯示肯定或提升本
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任何證券或所擔保證券之評級所進行之任
何觀察、檢討或可能變動;(D)香港之相關機關宣佈全面禁止商業銀行活動
或香港之商業銀行業務或外匯交易或證券結算或交收服務、程序或事宜受到
幹擾;(E)出現涉及或影響到香港任何稅項、外匯管制或貨幣匯率之任何變
動或涉及預期變動之任何事態發展,或可能導致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之事態
發展之任何事件或情況;或(F)在各情況下出現涉及或影響到香港之任何屬
於不可抗力性質之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行動、經濟制裁、罷
工或停工(不論是否有保險保障)、暴亂、火災、爆炸、水災、地震、內亂、
戰亂或宣戰、爆發敵對狀態或敵對狀態升級(無論是否已經宣戰)、恐怖活動
(無論是否已承認責任)、天災、疫症、流行病、爆發傳染病、宣佈進入緊急
或災難或危機狀態,前提為根據聯席包銷商之合理判斷,上文所指之任何有
關事件或情況個別或共同產生之影響,會或可能會導致無法或不應或不宜按
章程擬訂條款及方式進行供股或交付供股股份,或已或將對成功進行供股或
供股股份之承購水平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或
iv. 任何有關文件(定義見包銷協議)所載任何聲明於任何重大方面屬或已屬失實、
不正確或誤導;或
v. 倘於刊發本公告或章程(或其任何增補或修訂)時發生或發現重大遺漏事項,
而該事項尚未於本公告或章程(或其任何增補或修訂)披露;或
vi. 聯交所已撤銷批准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買賣及上市;或
vii.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機關或政治團體或組織針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展開
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或宣佈擬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而聯合包銷商合理判斷,
其導致或可能導致按章程擬定之條款及方式進行供股或交付供股股份屬不
可行或不明智或不適宜,或對或將對成功進行供股或供股股份之承購水平產
生重大不利影響;或
viii. 任何董事觸犯詐騙罪或其他可被起訴之罪行,而聯席包銷商合理判斷,其導
致或可能導致按章程擬定之條款及方式進行供股或交付供股股份屬不可行
或不明智或不適宜,或對或將對成功進行供股或供股股份之承購水平產生重
大不利影響。
倘聯席包銷商於最後終止時限前行使其權利終止包銷協議,當中各方之所有責任
將告終止及終結,概無當中訂約方有權就因包銷協議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任何事宜或事
項向另一方提出申索(任何先前違約及申索除外)。
倘聯席包銷商行使有關權利,供股將不會進行。倘聯席包銷商終止包銷協議,本
公司將另行刊發公告。
預期時間表
– 10 –
僅供指示之用,下文載列供股之預期時間表,於編製之時已假設所有供股之條件
均會達成。時間表如有任何改動,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佈。
本供股章程所載之全部時間及日期均為香港當地時間及日期。
事件 日期及╱或時間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上午九時正
分拆暫定配額通知書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二)
下午四時三十分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二)
下午四時正
接納供股股份並繳付股款以及
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星期五)
下午四時正
終止包銷協議及供股成為無條件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一)
下午四時正
宣佈供股結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五)
寄發退款支票(如有)(倘供股終止及
就全部或部分不成功之額外供股股份申請). . . . . . . .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
寄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
開始買賣繳足股款供股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二)
上午九時正
惡劣天氣對最後接納時限之影響
倘香港政府因超強颱風而宣佈的「極端情況」或發出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
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最後接納時限將會押後:
a. 於最後接納時限當日本地時間中午十二時正前任何時間在香港生效,並於中
午十二時正後不再生效,在此情況下,最後接納時限將順延至同一營業日下
午五時正;或
b. 最後接納時限當日本地時間中午十二時正至下午四時正期間任何時間在香
港生效。
在此情況下,最後接納時限將更改為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四時正期間任何時間概無
發出上述警告之下一個營業日下午四時正。
董事會函件
– 12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27)
執行董事:
陳昌義先生
非執行董事:
王寧先生(主席)
謝湘蓉女士
黃虎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力先生
吳曉霞女士
廖凱先生
註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幹諾道西118號
37樓3703室
敬啟者:
以每股供股股份0.035港元
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股現有股份
獲發五股供股股份之基準進行供股
緒言
茲提述(i)有關(其中包括)供股之該公告;及(ii)該通函。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正召開並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
增加法定股本獲股東正式批准及供股獲獨立股東正式通過。增加法定股本於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本供股章程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供股(包括有關買賣、轉讓及接納供股股份的資
料以及與本集團有關的若干財務及其他資料)的進一步詳情。
供股
發行數據
供股基準
:
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每持有一(1)股股份供
五(5)股供股股份
認購價
:
每股供股股份0.035港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
已發行股份數目
:
914,626,964股股份,總面值為91,462,696.4港元
供股股份數目
:
4,573,134,820股供股股份
本公司於供股完成時之
已發行股份數目
:
5,487,761,784股股份
將予籌集之金額
:
約160,100,000港元(扣除成本及開支前)
額外申請權
:
合資格股東可申請超過其暫定配額之供股股份
供股僅按竭誠基準獲包銷。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組織章程文件及公司法,並無規定
供股之最低認購水平。待供股之條件獲達成後,不論最終認購水平如何,供股將會繼
續進行。
倘供股認購不足,本公司將不會發行任何未獲合資格股東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
承讓人承購或聯席包銷商或彼等所促使之其他認購人根據包銷協議認購之供股股份,
而供股之規模將相應縮減。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供股並無由日常業務過程包括包銷之一名或多名人士全麵包銷。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於任何購股權計劃項下概無任何尚未行使之購股權
或者任何其他衍生工具、期權、認股權證及換股權或其他類似權利可兌換或交換為股份。
假設於供股完成之時或之前,除供股股份外概無進一步發行新股份,亦無購回股
份,則擬根據供股條款暫定配發之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相當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之500%,以及緊隨供股完成後本公司經配發及發行供股股份擴大之已發行
股本約83.33%。
合資格股東
為符合資格參與供股,股東須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為本公司股東及並
非除外股東。
比例配額悉數承購之合資格股東於本公司之權益將不會被攤薄。
倘合資格股東並未悉數承購其於供股下之任何配額,則其於本公司之股權比例將
會被攤薄。
暫定配發基準
暫定配發基準為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每持有一(1)股股份獲發五(5)
股未繳股款供股股份。
合資格股東於申請全部或任何部分暫定配額時,應於最後接納時限或之前,將已
填妥之暫定配額通知書及就所申請供股股份應繳股款之支票或銀行本票一併送交過戶
登記處。
海外股東之權利
章程文件不擬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之適用證券法例登記。本公司將遵照
上市規則第13.36(2)(a)條,並就將供股提呈對象擴大至海外股東(如有)之可行性作出查
詢。倘董事基於本公司在相關司法管轄區獲得之任何法律意見所作之查詢,認為礙於
任何海外股東登記地址所在地區法例項下之法律限制或當地相關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
所之規定而不向該等海外股東提呈供股股份屬必要或權宜,則供股將不會提呈予該等
海外股東。有關此方面之進一步資料將載於章程。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海外股東。
於記錄日期,概無海外股東。
在合理可行及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將向除外股東(如有)寄發章程僅供彼等
參考,惟不會向彼等寄發任何暫定配額通知書及額外申請表格。
在香港境外收到供股章程或暫定配額通知書或額外申請表格之任何人士(包括但
不限於代名人、保管人、代理人及受託人)如欲接納供股股份或申請額外供股股份,須
保證已全面遵守有關地區或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及法規,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
以符合有關地區或司法管轄區可能規定之任何其他正式手續,以及在有關地區或司法
管轄區就此繳納所需之任何稅項、關稅及其他款項。任何人士作出任何接納,將被視
為構成該名人士就已遵守該等當地法律及法規向本公司作出之陳述及保證。如閣下對
本身情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專業顧問之意見。為免產生疑慮,香港結算及香港
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概不受任何陳述及保證所限。
如可獲得溢價(扣除開支後),則本公司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二)期間,安排將原應暫定配發予除外股東之供股股份,
以未繳股款形式於市場出售。有關出售所得款項(扣除開支後)如超過100港元,則將按
比例支付予相關除外股東。由於行政成本關係,100港元或以下之個別款項將撥歸本公
司所有。除外股東之任何未出售供股股份配額以及已暫定配發惟未獲合資格股東接納
之任何供股股份將可供合資格股東以額外申請表格提出額外申請。
認購價
供股股份之認購價為每股供股股份0.035港元,須於接納供股股份之相關暫定配額
以及(倘適用)申請供股項下之額外供股股份或者任何供股股份暫定配額之受棄讓人或
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承讓人申請供股股份時悉數支付。
認購價指:
(a) 較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055港元折讓約
36.4%;
(b) 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049港元折讓約28.57%;
(c) 較按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049港元計算之理論除權
價每股約0.037港元折讓約6.25%;
(d) 較按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5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
價計算之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048港元折讓約27.69%;
(e) 較按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10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
價計算之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048港元折讓約27.39%;及
(f) 反映股份之理論攤薄價每股約0.037港元較基準價每股約0.049港元(定義見上
市規則第7.27B條,當中計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0.049港元及股
份於該公告日期前過去5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計算之平均收市
價每股約0.048港元)約23.81%之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
所定認購價較股份近期收市價存在折讓,旨在降低股東之再投資成本,藉此鼓勵
彼等承購彼等之配額,以維持彼等於本公司之股權,從而盡量減少攤薄影響。供股之
條款(包括認購價)由本公司與聯席包銷商公平磋商釐定,已參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
(i)於最後交易日前股份之當前股價及理論除權價;(ii)本集團最近之業務表現及財務狀況;
及(iii)本公司之資金及資本需要。
董事認為,儘管供股對股東之股權權益具有任何潛在攤薄影響,惟經計及下列因
素後,供股之條款及架構乃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i)不擬承購
供股項下暫定配額之合資格股東可於市場上出售未繳股款權利;(ii)選擇悉數接納暫定
配額之合資格股東可於供股後維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現有股權權益;及(iii)供股給予
合資格股東機會可按比例認購彼等之供股股份,藉以按較股份過往市價相對為低之價
格維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現有股權權益。
董事認為,供股之條款及架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且全體
合資格股東均獲得平等對待。
每股供股股份之淨價(即認購價減供股所產生之成本及開支)預計將約為0.034港元。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獲配發及繳足股款後,將在各方面與當時已發行之股份享有同等權利。
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將有權收取就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配發日期或之後所宣派、
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未來股息及分派。
零碎供股股份
本公司將不會暫定配發任何零碎供股股份,亦不會接納任何零碎供股股份之認購
申請(如有)。所有零碎供股股份將予合併並向下調整至最接近之整數。任何供股股份
之零碎配額將不予受理,並將合併分配以滿足額外申請(如有)及╱或按董事全權酌情
認為適當且符合本公司利益及權益之方式處理,更多詳情載於下文「申請額外供股股份」
一節。
接納及支付股款或轉讓之手續
本供股章程隨附一份暫定配額通知書,作為暫定配額通知書收件人之合資格股東
有權認購當中所示之供股股份數目。
倘合資格股東有意接納暫定配額通知書所示暫定配發予彼等之所有供股股份,
彼等須於不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之前,根據暫定配額通知書
上印列之指示,將有關通知書連同於接納時須全數支付之股款一併送達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54樓)進行
登記。所有股款須以香港持牌銀行的銀行戶口開出的支票或由香港持牌銀行發出的本票
以港元支付,並註明抬頭人為「TRICOR TRUST (HONG KONG) LIMITED-A/C NO. 017」
以「只準入抬頭人賬戶」劃線方式開出。
謹請注意,除非原承配人或已獲有效轉讓有關權利之任何人士已於不遲於二零
二一年一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或之前將暫定配額通知書連同適當之股款送交股
份過戶登記處,否則該暫定配額及其項下一切權利將被視作不獲接納而予以註銷及該
等供股股份將可由其他合資格股東根據額外申請表格進行額外申請。本公司可全權酌
情視一份已交回但並未遵照有關指示填簽妥當之暫定配額通知書為有效,並對遞交暫
定配額通知書的人士或其代表具約束力。本公司可於稍後階段要求相關申請人填妥未
完成之暫定配額通知書。
合資格股東如欲只接納部分暫定配額或將根據暫定配額通知書暫定配發予彼等之
認購供股股份之部分權利轉讓或將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予超過一名人士,則須將整份
暫定配額通知書交回,並不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
或之前送達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
心54樓)進行註銷。股份過戶登記處將會註銷原有之暫定配額通知書,並按所要求之數
額重新發出新暫定配額通知書,有關新暫定配額通知書可於交回原有暫定配額通知書
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九時正後在股份過戶登記處領取。
暫定配額通知書載有合資格股東接納及╱或轉讓全部或部分供股股份暫定配額所
應依循之手續之進一步資料。隨同已填妥之暫定配額通知書交回之所有支票或銀行本
票將於收訖後隨即兌現,而有關款項之全部利息(如有)將撥歸本公司所有。由合資格
股東或任何指定承讓人填妥及連同支票或銀行本票一併交回之暫定配額通知書,將構
成申請人對有關支票或銀行本票將於首次過戶時可獲兌現之保證。在不損害本公司其
他有關權利之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受理於支票或銀行本票首次過戶時未能兌
現之暫定配額通知書,而於該情況下,有關暫定配額及其項下之所有權利將被視作不
獲接納而將予以註銷。
本公司並無採取任何行動,以獲準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提呈發售供股股份或
派發章程文件。因此,任何人士如在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權區接獲章程文件副本,概不
應視之為申請供股股份或額外供股股份之要約或邀請,除非有關要約或邀請可在有關
司法權區合法提出而毋須辦理任何登記手續或遵守其他法例及規例規定。任何於香港
境外之人士如有意以其名義申請供股股份,必須自行遵守一切有關司法權區的法例及
規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方面的同意以及就此繳付有關司法權區規定須繳付的
任何稅項及關稅。
倘包銷商行使權利於最後終止時限或之前終止包銷協議或倘包銷協議的條件並未
獲達成,則就接納供股股份所收取股款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或之前以
支票(不計利息)方式退還予合資格股東或已獲有效轉讓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的有關其他
人士或(倘為聯名接納人)名列首位的人士,有關支票將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往彼等各自
的登記地址,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
概不就任何已收取之申請款項出具收據。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條件達成後,所有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
十八日(星期一)或之前以平郵寄發至承配人之登記地址,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有關全部或部分不成功之額外供股股份(如有)申請之退款支票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一
月十八日(星期一)或之前以平郵寄發至申請人之登記地址,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每名股東將就全部獲配發供股股份獲發一張股票。
預期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開始首
日買賣。
申請額外供股股份
合資格股東可透過額外申請方式申請認購:
(a) 倘除外股東成為合資格股東可獲配發之任何未售出供股股份;
(b) 已暫定配發但未獲合資格股東有效接納之任何供股股份,或未獲未繳股款供
股股份之受棄讓人或承讓人另外認購之任何供股股份;及
(c) 彙集零碎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產生之任何未售出供股股份。
倘合資格股東有意申請其暫定配額以外之任何供股股份,彼必須填妥及簽署額外
申請表格,並將表格連同有關所申請之額外供股股份於申請時應付款項之獨立支票或
銀行本票,最遲於最後接納時限前交回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
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54樓。
董事將有權全權酌情按照公平公正基準酌情分配額外供股股份(如有),並在切實
可行情況下遵照以下原則:任何額外供股股份將參考所申請之額外供股股份數目按比
例獲分配予已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之合資格股東,但不會參考以暫定配額通知書提出申
請之供股股份或合資格股東所持有之現有股份數目。倘暫定配額通知書內不獲合資格
股東承購之供股股份總數超過透過額外申請表格申請之額外供股股份總數,則董事將
向每名申請額外供股股份之合資格股東分配所申請之全部股份數目。概無為將碎股補
足至完整買賣單位而給予優先處理。
股份由代名人公司持有(或股份存於中央結算系統)之投資者應注意,董事會將根
據本公司之股東名冊視該代名人公司(包括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單一股
東。因此,股東應注意,上述有關分配額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將不適用於個別實益擁有人。
股份由代名人公司持有(或股份存於中央結算系統)之投資者務請考慮彼等是否有意於
記錄日期前安排以其名義登記相關股份。股東及投資者如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
詢其專業顧問。
任何合資格股東如欲申請認購暫定配額以外之任何供股股份,必須按照隨附之額
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簽署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連同就額外供
股股份申請認購之應繳獨立股款,於不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或之前交回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
心54樓)。所有股款須以港元以支票或銀行本票支付,而支票須以香港持牌銀行的銀行
戶口開出,而銀行本票須由香港持牌銀行發出,註明抬頭人為「TRICOR TRUST (HONG
KONG) LIMITED-A/C NO. 018」,並以「只準入抬頭人賬戶」劃線方式開出。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五)或前後公佈合資格股東獲分配的額外
供股股份(如有)。倘合資格股東並無獲配發額外供股股份,申請時繳交的股款預期將
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或之前以支票全數退還。倘合資格股東獲配發的額
外供股股份數目少於所申請者,多繳申請股款亦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星期
一)或之前以支票退還。
隨附於已填妥額外申請表格之所有支票或銀行本票將於緊隨收訖後兌現,而自該
等申請股款所賺取的全部利息(如有)將撥歸本公司所有。填妥及交回額外申請表格將
構成向本公司所作出的聲明及保證,即有關額外申請表格的所有相關司法權區的註冊、
法律及監管規定以及有關任何接納已獲或將獲妥為遵守。為免存疑,香港結算或香港
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概無作出任何上述聲明或保證,亦不會受任何上述聲明或
保證所規限。填妥並交回額外申請表格連同支票或銀行本票將構成申請人之保證,即
支票或銀行本票將於首次過戶時獲兌現。在不損害及本公司就此具有之其他權利下,
本公司保留拒絕接納任何支票或銀行本票於首次兌現時拒付的額外申請表格之權利。
倘包銷商行使權利於最後終止時限或之前終止包銷協議或倘包銷協議的條件並未
獲達成,則就接納供股股份所收取股款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或之前以
支票(不計利息)方式退還予合資格股東或已獲有效轉讓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的有關其他
人士或(倘為聯名接納人)名列首位的人士,有關支票將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往彼等各自
的登記地址,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
按竭誠包銷基準進行供股
由於供股將按竭誠基準進行,申請認購其於暫定配額通知書下所獲全部或部分配
額之股東可能會無意間負上收購守則下就股份及購股權提出全面要約之責任。因此,
供股將根據上市規則第7.19(5)(b)條之附註進行,即本公司將就股東之申請作出規定,倘
供股股份不獲悉數接納,任何股東(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就其於供股
下保證配額提出之申請將會下調至避免相關股東觸發收購守則下全面要約責任之水平。
申請上市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根據供股將予發行及配發之未繳股款及繳
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放棄或同意放棄未來股息的任何安排。
待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獲準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後,未繳股款及繳足股
款供股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自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
於聯交所開始買賣日期或香港結算決定之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結算系統內記存、結算
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之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交易日在中央結
算系統內交收。中央結算系統下之所有活動均須依據不時生效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
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進行。股東應就該等交收安排之詳情以及該等安排將
如何影響彼等之權利及權益尋求其股票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之意見。本公司將作出一
切必要安排,以使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買賣登記於本公司股東登記冊之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須繳納香港之印
花稅、聯交所交易費、交易徵費、投資者賠償徵費或任何其他適用之費用及收費。未
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均將按每手20,000股股份買賣。
本公司並無任何部分證券於聯交所以外之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且目前並
無尋求或建議尋求申請本公司股份、供股股份或任何其他證券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
上市或買賣。
包銷協議
包銷協議
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經延期函件修訂及補充)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及所羅門證券及潮商證券(作為
聯席包銷商及聯席賬簿管理人)
包銷股份數目:
聯席包銷商同意認購或以盡力基準促使他人認購未獲
承購之包銷股份,數目最多為4,573,134,820股供股股
份
包銷費:
透過各聯席包銷商及╱或其分包銷商實際認購之供股
股份涉及之總認購金額之3.5%
所羅門證券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買賣)、第4類(就證券提供
意見)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其日常業務包括證券包銷。潮商證
券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買賣)及第2類(期貨合約買賣)受規管活動
之持牌法團,其日常業務包括證券包銷。
供股由聯席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按竭誠基準包銷。供股並無由日常業務過程包括
包銷之一名或多名人士全麵包銷。據董事進行合理查詢後所盡悉及深知,各聯席包銷
商獨立於本公司或其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概無關連,而彼等各自已遵守上市規則第7.19(1)
(a)條,均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一類受規管活動,而彼等之日常業務包
括包銷證券。
本公司初步接洽四名持牌法團包銷商,包括潮商證券、所羅門證券及其他兩名持
牌法團。由於當時市況欠佳,上述所有四名包銷商均拒絕按悉數包銷基準包銷供股股份。
其他兩名包銷商亦進一步表示認購價不具吸引力,彼等可能難以招攬認購人,並拒絕
進行進一步磋商。
包銷費率(即透過各聯席包銷商及╱或其分包銷商實際認購之供股股份涉及之總
認購金額之3.5%)乃由本公司及各聯席包銷商參考(其中包括)供股規模、當前及預期市
況以及近期供股市場先例中包銷商所收取之包銷費率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鑑於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包銷協議之條款(包括本公司
應付之包銷費)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包銷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供股之條件
供股須待包銷協議成為無條件且未根據其條款終止後,方可作實。包銷協議須待
以下各項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i) 供股股份由董事會之授權代表按章程文件所載之條款正式發行及暫定配發
予合資格股東;
(ii) 聯席包銷商於包銷協議所指定之時間及日期前自本公司接獲當中所指明之
若干文件;
(iii) 於緊接章程日期前之營業日向聯交所送呈章程文件,而聯交所於章程日期前
之營業日發出登記批准證書;
(iv) 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章程文件,且在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獲得公司(清
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條文所規定之所有文件;
(v) 股東及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必要之決議案以分別批准增加法定
股本及供股;
(vi) 本公司增加法定股本生效;
(vii) 聯交所批准未繳股款供股及供股股份(無條件或僅須待配發有關股份及寄發
有關股票後)上市及買賣,且聯交所允許未繳股款供股及供股股份買賣(及有
關上市及許可其後未被撤銷或撤回);
(viii) 於寄發日期(或本公司與聯席包銷商將協定之有關較後日期)或之前向合資
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及在合理可行以及法律許可之情況下向除外股東寄發
章程,僅供彼等參考;惟不得向本公司獲知居於美國之除外股東寄發章程;
及
(ix) 於最後終止時限前並無發生任何可能合理預期將招致「終止包銷協議」項下
申索之事宜,而聯席包銷商於任何有關情況下合理酌情認為(倘適用)有關事
宜對成功進行供股或供股股份之承購水平或包銷供股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公司將竭力促使達成上文所載各項條件及進行聯席包銷商、聯交所、證監會、
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或任何有關機關為供股股份獲準上市及買賣及達成上述條件之目
的或與此有關之合理要求之一切行為及事項。
於須達成各項條件之最後日期或之前,聯席包銷商將有權全權酌情:(i)豁免任何
上文所指條件(惟第(i)、(iii)、(iv)、(v)、(vi)、(vii)及(viii)項所指條件除外),或(ii)按聯席
包銷商可能釐定之日數或有關方式,延長達成任何條件之截止期限,於該情況下,聯
席包銷商將有權按其認為適當之有關方式延長包銷協議所述之其他日期或截止期限。
倘上述包銷協議項下規定有關聯席包銷商責任之任何須達成之條件未能達成(除
非聯席包銷商另行豁免或修改),則包銷協議將於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或行為之情況下
終止。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條件(v)及(vi)已獲達成及餘下條件預期應於刊發日期已
獲達成。
終止包銷協議
與終止包銷協議相關之條款於本供股章程內「終止包銷協議」一節內概述。
倘聯席包銷商於最後終止時限前行使其權利終止包銷協議,當中各方之所有責任
將告終止及終結,概無當中訂約方有權就因包銷協議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任何事宜或事
項向另一方提出申索(任何先前違約及申索除外)。
倘聯席包銷商行使有關權利,供股將不會進行。倘聯席包銷商終止包銷協議,本
公司將另行刊發公告。
本公司之股權架構
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份數目為914,626,964股。僅供說明之用,
下表顯示本公司(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ii)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現有股東接納全部供
股股份);及(iii)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合資格股東並無接納供股股份)之股權架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緊隨供股完成後
(假設現有股東接納
全部供股股份)
緊隨供股完成後
(假設合資格股東
並無接納供股股份,
而聯席包銷商
將供股股份全數承購)
(附註3)
股份數目
概約%
股份數目
概約%
股份數目
概約%
(附註1)
(附註1)
(附註1)
股東名稱
謝湘蓉女士(附註2)
60,000
0.01
360,000
0.01
60,000
0.00
聯席包銷商(附註3)
—
—
—
—
4,573,134,820
83.33
其他公眾股東
914,566,964
99.99
5,487,401,784
99.99
914,566,964
16.67
總計
914,626,964
100
5,487,761,784
100
5,487,761,784
100.00
附註:
1. 上述百分比數字經過湊整。因此,總計所示數字未必為前列數字之算術總和。
2.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有關股份由謝湘蓉女士(本公司主席兼非執行董事)作為實益擁有
人擁有。
3. 此情形僅供說明。根據包銷協議,聯席包銷商向本公司承諾(i)其將使用所有合理努力,
促使根據包銷協議物色之包銷股份分包銷商及認購人或買方以及其分包銷商物色之認購
人或買方,為獨立於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且並
非與彼等一致行動及與彼等概無關連之第三方;(ii)其將及將促使其轄下之分包銷商物色
獨立認購人或買方所承購之包銷股份數目:(a)為確保本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8.08條之公
眾持股量規定之必須數目;及(b)致使其、其轄下之分包銷商及認購人或買方以及其分包
銷商,連同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動人士,於完成供股後,不會成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
見上市規則)。
股東及公眾投資者務請注意,上述股權變動僅供說明之用,本公司股權架構於供
股完成時之實際變動受多項因素規限,包括供股之接納結果。
於二零一九年根據特別授權配售新股份所得款項的用途
本公司於二零一九財政年度根據特別授權進行配售(「配售」),籌集之所得款項淨
額約為83,900,000港元。由於配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支付當時未償還債項,本公司已
於二零一九年四月根據各自的緊急程度,優先償還若干債項。儘管部分承兌票據利息
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或之前到期,經考慮承兌票據持有人並未正式要求償還未償還承
兌票據利息,董事會認為並無於二零一九年四月清償該等未償還款項的迫切需要,並
預期本公司將可於該等承兌票據持有人正式要求還款時償還該等未償還款項。因此,
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所披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本集團已將配售所得款項約59,400,000港元暫時重新分配至投資聯交所上市
公司的股本證券並錄得淨變現虧損約10,520,000港元。就餘下配售所得款項而言,於二
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i)約9,200,000港元已用於償還債項;及(ii)約4,800,000港元已
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經考慮下文「進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項用途 — 其他融
資方法 — (C)變現投資」一段所詳述之情況和原因,董事會因此認為退出來自配售所得
款項的上市股本證券投資以償付本公司現有未償還債項目前並不恰當。
進一步而言,董事會認為將配售所得款項暫時重新分配至投資上市公司有助利用
閒置資金,容許本公司更有效地運用其財務資源,以根據當時市況提供投資回報。動
用配售所得款項以投資上市證券前,董事已考慮其他選項,包括但不限於保留所得款
項以於貸款到期時償還貸款、於到期日前提早償還貸款,或投資於定期存款等風險較
低的產品。經審慎考慮後,董事會認為投資於上市證券屬合適選擇,原因如下:
(1) 與保留所得款項及╱或提早償還貸款相比,暫時重新分配所得款項至投資可
更好地利用閒置資金;及
(2) 根據當時香港銀行提供的存款約0.13%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產生的利息收
入極低,故此董事會認為,投資於上市證券將盡量提高投資回報,符合本公
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經考慮部分未償還債務尚未到期付款並計及上述因素,董事會真誠同意,將配售
所得款項暫時重新分配至投資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本證券可帶來額外回報,為本公司
日常運營提供資金,增強本公司的可持續性,因此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的最佳利益。
進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為上市規則第21章項下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投資公司。本公司主要從事投
資於上市及非上市公司。
假設供股獲悉數認購,供股所得款項總額將約為160,100,000港元,而供股估計所
得款項淨額將約為153,300,000港元。供股之估計開支約為6,800,000港元,包括包銷佣金
以及應向財務顧問、法律顧問、財經印刷商及參與供股之其他人士支付之專業費用,
將由本公司承擔。供股股份之淨認購價格預期約為每股0.034港元。本公司擬將供股所
得款項淨額用作以下用途;
(i) 約85.06%或130,400,000港元將用作償還本集團之外界債務;及
(ii) 約14.94%或22,900,000港元將用作本集團一般營運資金。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估計外界負債總額約為130,400,000港元,當中包
括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到期應付其債權人之本金額及利息總額。
下表載列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預期開支時間表(「開
支時間表」)(假設供股獲悉數認購及估計所得款項淨額約為153,300,000港元):
期間
本集團預期
開支金額(概約)
備註
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135,310,000港元
預期開支約135,310,000港元包括
約125,990,000港元將用於償還
尚未償還貸款及承兌票據利
息,另約9,320,000港元將用於
一般營運資金。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6,950,000港元
預期開支約6,950,000港元包括約
2,400,000港元將用於償還尚未
償還貸款及承兌票據利息,
另約4,550,000港元將用於一般
營運資金。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至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6,510,000港元
預期開支約6,510,000港元包括約
2,000,000港元將用於償還尚未
償還貸款及承兌票據利息,
另約4,510,000港元將用於一般
營運資金。
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530,000港元
預期開支約4,530,000港元將用於
一般營運資金。
總額
153,300,000港元
倘供股認購不足,供股所得款項淨額將首先用作盡其所能結付尚未償還之貸款及
承兌票據(計及相應到期日、利率及過期款項),而其餘部份所得款項(如有)將用作本
公司之一般營運資金。本公司承諾,彼會將供股所得款項存進香港持牌銀行,且所籌
集得來之全部所得款項之用途應嚴格遵守本供股章程內詳述之擬議所得款項用途及開
支時間表。倘供股籌集所得款項之用途有任何重大變動,本公司將事先諮詢及知會聯
交所。
本集團之財務狀況
誠如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年報(「二零一九年年報」)所披露,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產生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25,000,000港元及經營業務現
金流出淨額約81,000,000港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有(i)債務總額約
146,000,000港元;(ii)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約300,000港元;及(iii)淨流動負債約94,000,000港
元。
按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已刊發中期報告,本公司流動資
產總額約為36,100,000港元,包括:(i)於損益表按公允價值列賬之金融資產約22,800,000
港元;(ii)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約11,100,000港元;及(iii)現金及銀行結餘約
2,200,000港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已經到期之承兌票據之尚
未行使本金額及利息約125,000,000港元尚未償還。
考慮到根據認購價計算之所得款項總額約為160,100,000港元(視乎將予配發及發行
予彼等之供股股份數目作出之調整,致使不會觸發任何全面收購建議責任或導致本公
司未能符合公眾持股量規定(視情況而定)),董事認為,供股可達致償還本公司部份外
界債務以減低本集團融資成本之擬定目的。董事預期改善本集團之財務狀況有助本集
團於不久後取得更多借貸,以為其營運提供資金。因此,董事擬透過供股進行集資以
改善本集團之財務狀況。
再者,鑑於前文所述本集團之低現金水平,董事亦擬將供股之所得款項淨額用作
補充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以應付本公司之營運現金開支,以及因應預期以外之資
金需求。根據本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業務表現,從供股之所得
款項淨額所分配之一般營運資金相等於約18個月之經營現金流淨額。
其他融資方法
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曾考慮其他替代融資方法以集資,包括(i)額外債務
融資及╱或再融資;(ii)股本集資,如配售股份及公開發售;及(iii)變現本公司所持有之
投資。
(A) 債務融資及╱或再融資:
能否取得債務融資及╱或再融資,通常視乎本集團之現有財務狀況而定。於二零
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未經審核綜合每股股份負債淨額(不包括非上市投資之
公允價值調整)約為0.08675港元。事實上,本公司初步曾就潛在債務融資及╱或再融資
與多家金融機構接洽。本公司獲悉,鑑於(i)本集團之尚未償還貸款及承兌票據總額以及
其負債淨額狀況;及(ii)結付上述尚未償還金額需要大量資金,本公司完全不能自財務
機構取得進一步債務融資及╱或再融資。
考慮到上述各項,本公司認為,本公司自財務機構取得進一步債務融資及╱或再
融資在商業上並不可行。
(B) 其他股本集資選項:
股本集資(如配售新股份)方面,其規模比通過供股集資為小,並會導致現有股東
之股權即時被攤薄,且並無向彼等提供機會參與本公司之經擴大股本基礎,並非本公
司所願。公開發售方面,與供股相似,可供合資格股東參與,惟不允許於公開市場上
自由買賣供股配額。
(C) 變現投資: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的上市股本證券投資組合約為17,400,000港元,
非上市股本證券投資約為37,000,000港元。
(i) 上市股本證券:
董事會認為退出現時持有的上市股本證券投資目前並不恰當,原因如下:
(1) 由於現時持有的上市股本證券投資成交量有限,本公司難以出售於該等股票
的全部股權以變現足夠金額償還債務;
(2) 因為環球及美國股市波動以及新冠病毒疫症大流行造成的影響,香港股市自
二零二零年初起下跌。根據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在聯交所所報之股票收
市價,本集團的若干股票投資錄得總額約8,600,000港元之投資公允價值虧損。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該等股票投資的總市值約為16,700,000港元,為本
集團上市股本證券投資組合的約95.9%。經考慮現時的重大虧損及預期該等
股份將於全球經濟及市況改善後回升,董事會認為目前為償還債務而出售該
等股份而導致本公司錄得不可逆轉的損失,並不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董
事會認為應保留該等股票,以儘量減少本公司的投資虧損並保障股東的整體
利益;及
(3) 根據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股價,本集團若干股票投
資錄得總額約300,000港元之投資公允價值收益。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該等股票投資的總市值約為700,000港元,為本集團上市股本證券投資組合的
約4.1%。經考慮該等投資的股價一直呈穩步上揚趨勢,且該等投資佔本集團
投資組合的比例不大,董事會認為亦應保留該等股票,直至股價到達預期價
值,以為本公司實現更高的投資回報。
此外,本公司自二零一九年下半年起已逐步出售部份上市股本證券投資,總金額
約為8,000,000港元,目的僅為償還若干未償還應付款項,以維持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本公
司必要營運。此外,本公司不排除會在市況改善及交易量上升時逐步出售其剩餘上市
股本證券投資,以於將來償還所有必要營運開支。
(ii) 非上市股本證券:
另一方面,根據上市規則第21.04(3)條,本公司作為上市規則第21章下之投資公司,
不得擁有或控制任何一家公司超過30%表決權。因此,本公司持有之投資大多數為少數
權益,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之10%。鑑於非上市證券缺乏公開交易市場,且因環球及
本地市場近期不穩使市場投資氣氛欠佳,本公司認為現時為投資物色潛在買方將有困難。
即使可物色到潛在買方,鑑於相關投資只佔少數權益,與該等潛在買方就投資商討具
吸引力之價格或較佳條件仍然困難。鑑於上文所述,出售投資之所需時間及可以籌得
之所得款項金額皆難以確定。
經考慮(i)出售上市股本證券投資不足以償還未償還債務;(ii)出售於上市股本證券
投資的全部股權目前並不可行;(iii)出售某些股份將導致嚴重虧損,而其他股票則應予
以保留,以使投資回報達致預期增長;(iv)本公司已逐步並將隨時考慮出售餘下的上市
股本證券投資,以維持必要營運;及(v)由於上述因素,本公司難以出售非上市股本證
券投資,董事會認為現時不適合退出餘下的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證券投資,因此需要供
股以償還債項。
反之,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供股更能為本公司提供財政上之靈活
性,因為此舉將加強本公司之資本基礎,從而加強其財務狀況而並無持續利息開支負擔,
另外亦為全體合資格股東提供機會保持彼等於本公司之股權比例,避免全面承購供股
下配額之股東出現攤薄。
經考慮(i)本公司有迫切集資需要以償還尚未償還之貸款及承兌票據;(ii)變現投資
的難度及按現時市價變現將產生大額虧損;(iii)在不增加其融資成本下使本集團增加營
運資金及加強財政狀況,並有可能降低本集團負債淨額等裨益;及(iv)事實上供股須經
獨立股東批准,因此獨立股東有機會及全面酌情權考慮供股及決定贊成或反對供股,
董事認為供股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之利益,亦為本公司在現況下最可取之選擇。
本公司之未來業務計劃
考慮到中美關係不穩、新冠病毒疫症爆發,以及環球經濟不穩,本公司建議在可
見將來審慎投資。例如,本公司建議在市況改善及╱或交易量上升時逐步出售其他上
市及非上市股本證券投資,並動用變現所得款項購買成交價及成交量相對穩定之股份(如
「藍籌」股),以降低投資風險及為本公司帶來穩定股息回報。另外,本公司亦計劃投資
於由香港上市公司發行且價格穩定之債權,從而取得約10%之年度回報率。本公司在可
見將來不會採取進取之投資策略。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除供股外,董事會概無意或計劃於未來12個月進行其他股
權集資活動。本公司將留待投資環境及市場氣氛轉佳之後,再物色合適投資機會。然而,
倘本集團財政狀況及投資表現因市場波動進一步大幅惡化,且供股所得款項淨額可能
無法滿足即將到來之融資需求,董事會不排除本公司可能進一步進行股權集資活動以
支持本集團有關日後發展之可能性。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根據上市規則就此作出進一
步公告。
於過去12個月涉及發行證券之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12個月概無進行任何集資活動。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供股將增加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0%以上,根據上市規則第7.27A(1)條,供股須
待(其中包括)獨立股東批准後,方可作實,且任何控股股東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或(倘
並無控股股東)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以及彼等各自之聯
繫人須就供股放棄投贊成票。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控股股東。除謝湘蓉女士(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
持有本公司60,000股股份)外,概無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持
有本公司任何股份。
因此,除謝湘蓉女士外,根據上市規則第7.27A(1)條,概無股東須就供股放棄投贊
成票。
本公司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12個月期間內,或於該12個月期間前(於該12個
月期間內開始據此發行之股份買賣)並無進行任何供股、公開發售或特別授權配售,亦
無於該12個月期間內發行任何紅利證券、認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作為任何供股、
公開發售及╱或特別授權配售之一部分。供股並無導致出現25%或以上之理論攤薄效應。
清盤呈請
清盤呈請對供股之影響
茲提述清盤呈請公告。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司收到一名承兌票據持有
人就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條例」)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或「法院」)提出之清盤呈請,本公司可能因無力償還債務遭高等法院清盤
(「清盤呈請」)。
本公司已就清盤呈請諮詢其香港法律顧問,並獲悉:
為回應清盤呈請,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請有關(其中包括)供股及
支付日常營運支出之認可令。
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獲法院發出進行供股的認可令,詳情如下:
i) 即使已提出清盤呈請,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就進行本公司供股
4,573,134,820股將於聯交所上市及按建議認購價0.035港元買賣的股份所支付
及╱或所需的任何合理費用、開支及╱或付款,概不會根據條例第182條之
規定而失效;
ii) 在不影響上文(i)段的一般性情況下,批准轉入本公司就供股開設的銀行賬戶
及自該等賬戶轉出之付款,包括費用、開支及╱或付款;
iii) 上文(ii)段所述的銀行並無義務自行核實透過本公司銀行賬戶進行的任何交
易是否為供股及╱或進行供股所需而進行;
iv) 即使已提出清盤呈請,本公司為遵守此認可令所合理產生的必要法律費用付
款,概不會根據條例第182條之規定而失效;及
v) 本公司須於每個曆月結束後14日內將概述有關月份本公司開支及付款(包括
法律成本及開支)的賬目報表(連同付款日期、金額、收款人及付款性質)提
交予呈請人。
其有關清盤呈請之法律顧問表示,本公司已取得進行供股之所需法院批准。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作出進一步公告,讓股東及投資者了解清盤呈請之任何重大
發展情況。
其他資料
另謹請 閣下參閱本供股章程附錄所載之其他資料。
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
股份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四)起按除權基準買賣。供股股份將於二零
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日)期間
以未繳股款形式進行買賣。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
份將於包銷協議之條件仍未獲達成前進行買賣。倘包銷協議之條件未能達成或包銷協
議被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有關條款概要載於上文本節「包銷協議-終止包銷協議」
一段)終止,則供股將不會進行。
擬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二)(包括
首尾兩日)期間以未繳股款形式出售或購買供股股份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如對本身狀
況有任何疑問,務請諮詢彼等之專業顧問。由現時起至供股所有先決條件達成日期(或
包銷商終止包銷協議之權利屆滿當日)止期間買賣股份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及於二零
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日)期間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任何之人士,將因而須承擔供股未必能成為無條件或可能無法
進行之風險。
此致
列位股東 臺照
承董事會命
國盛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主席
王寧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錄一 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I-1 –
I. 本集團之財務資料概要
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
財政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財務資料詳情已於下列
文件披露,該等文件已刊載於聯交所網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
(http://www.nif-hk.com/):
— 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第4至35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0/0918/2020091800421_c.pdf
— 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報第94至176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0/0421/2020042100384_c.pdf
— 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報第88至239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9/0426/ltn20190426924_c.pdf
— 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報第62至191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8/0430/ltn20180430182_c.pdf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
各年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之管理層討論及分析分別於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報及截至二零二零
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中披露。
II. 債務
承兌票據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集團有尚未償還的承兌票據約
110,000,000港元。已向十一名獨立第三方發行十一份面額為10,000,000港元的承兌票據。
每份承兌票據按年利率5%計息,到期日為由發行之日起7年。該等款項為無抵押及無擔
保。
其他應付款項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有應付承兌票據持有人之利息約22,066,000港
元。該等款項為無抵押、無擔保、不計息及按要求償還。
應付董事款項
本集團有應付董事款項約9,353,000港元。該等款項為無抵押、無擔保、免息及須
於要求時償還。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除一般業務過程中集團內公司間的負債以及正常貿易及其他應
付款項外,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並無任何其他尚未償還的按揭、抵押、
債權證、貸款資本、銀行透支、貸款、債務證券或其他類似債務、融資租賃或租購承擔、
承兌負債或承兌信貸或任何擔保或任何尚未償還的或然負債。本集團確認,自二零二
零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來,本集團之債務狀況並無任何重大變動。
III. 營運資金
經適當及審慎查詢後,董事認為,考慮到本集團之現時可動用財務資源(包括現
有可用借貸額度、現有現金及銀行結餘以及供股之估計所得款項淨額),在並無不可預
見之情況下,本集團具備足夠營運資金以應付其自本供股章程日期起計至少未來12個
月之現時需求。
IV. 重大不利變動
除「董事會函件」一節中「進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項用途」一段及清盤呈請公告所
披露者外,董事並不知悉本集團之財務或貿易狀況或前景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即本公司最新刊發之經審核財務報表編製日期)以來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包括
該日)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V. 本集團之財務及貿易前景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公司,而本集團主要從事投資於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之多元化投
資組合。
考慮到中美關係不穩、新冠病毒疫症爆發以及環球經濟不穩,本公司建議在可見
將來審慎投資。例如,本公司建議在市況改善及╱或交易量上升時逐步出售其他上市
及非上市股本證券投資,並動用變現所得款項購買成交價及成交量相對穩定之股份(如
「藍籌」股),以降低投資風險及為本公司帶來穩定股息回報。另外,本公司亦計劃投資
於由香港上市公司發行且價格穩定之債權證,從而取得約10%之年度回報率。本公司在
可見將來不會採取進取之投資策略。
展望未來,本公司預期於二零二一年將面臨更多挑戰。新冠病毒疫症突如其來的
爆發已對國際及國內的宏觀經濟狀況帶來不利影響。董事將密切監察情況,並持續評
估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的潛在影響。
本集團將繼續實施多元化的投資策略,以物色具資產升值潛力的合適投資機會,
為本集團及股東帶來更佳回報。本集團亦將繼續採取及維持審慎而積極的投資方式,
並將密切監察投資組合的表現,務求儘量提升投資組合為本公司股東帶來的收益及價值。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除供股外,董事會概無意或計劃於未來12個月進行其他股
權集資活動。本公司將留待投資環境及市場氣氛轉佳之後,再物色合適投資機會。然而,
倘本集團財政狀況及投資表現因市場波動進一步大幅惡化,且供股所得款項淨額可能
無法滿足即將到來之融資需求,則董事會不排除本公司可能進一步進行股權集資活動
以支持本集團有關日後發展之可能性。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根據上市規則就此作出進
一步公告。
附錄二 本集團之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
– II-1 –
獨立申報會計師就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之鑒證報告
1. 本集團之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報表
以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之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報表乃董
事根據上市規則第4.29條編製,以說明供股對本集團未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之影響,
猶如供股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完成。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報
表僅為說明用途而編製,由於其假設性質使然,故其未必真實反映於其完成日期或任
何未來日期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之綜合有形資產淨值。
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報表乃根據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本集
團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而編製(摘錄自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
期間之已刊發中期報告),並作出下述調整。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擁有人
應佔本集團
未經審核綜合
有形負債淨值
供股之估計
所得款項淨額
緊隨供股完成後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擁有人
應佔本集團
未經審核備考
經調整綜合
有形資產淨值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擁有人
應佔本集團
未經審核綜合
每股有形
負債淨值
緊隨供股完成後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擁有人
應佔本集團
未經審核備考
經調整綜合每股
有形資產淨值
(附註2)
(附註3)
(附註4)
(附註5)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港元
港元
將按認購價每
股供股股份
0.035港元發行
4,573,134,820股
供股股份之供
股(附註1)
(71,229)
153,303
82,074
(0.078)
0.015
附註:
(1)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914,626,964股已發行股份發行4,573,134,820股供股股份。
(2)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未經審核綜合有形負債淨值71,229,000
港元乃摘錄自本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之已刊發中期報告。
(3) 供股之估計所得款項淨額乃根據將按認購價每股供股股份0.035港元發行4,573,134,820股
供股股份(定義見供股章程)計算,並經扣除估計相關開支6,757,000港元。
(4)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未經審核綜合每股有形負債淨值之計
算方法乃根據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未經審核綜合有形負債淨
值71,229,000港元除以已發行股份數目914,626,964股釐定。
(5) 緊隨供股完成後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
綜合每股有形資產淨值乃以緊隨供股完成後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本集團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82,074,000港元,除以5,487,761,784股股份
為基準達致,即假設供股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完成,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已發
行股份914,626,964股及根據供股將發行之4,573,134,820股供股股份。
(6) 概無為反映本集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後之任何貿易業績或訂立之其他交易對未經
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作出調整。
以下為獨立申報會計師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香港執業會計師)發出的
報告全文,僅為載入本供股章程而編製。
2.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之會計師報告
敬啟者:
吾等已完成核證工作並對國盛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貴公司」)董事(「董事」)就 貴
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貴集團」)編製的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作出報告,僅供
說明用途。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包括 貴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刊發的
供股章程(「供股章程」)附錄二第II-1至II-2頁所載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的 貴公司
擁有人應佔 貴集團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報表及相關附註(「未經審
核備考財務資料」)。董事用於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的適用標準載於供股章程附
錄二第II-1至II-2頁。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由董事編製,以說明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股現有股
份獲發五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供股發行4,573,134,820股供股股份(「供股」)對 貴集團於二
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的有形資產淨值(猶如該交易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發生)造
成的影響。有關 貴集團有形資產淨值的資料乃由董事摘錄自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零
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之本公司已刊發中期報告所載之綜合財務報表,當中並無刊發審
核或審閱報告。
董事對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的責任
董事負責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B第13段
及第4章第29段及參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會計指引第7號「編製
備考財務資料以供載入投資通函」(「會計指引第7號」)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
吾等的獨立性及質量控制
吾等已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發佈的「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所規定的獨立性及其他
道德規範,該等規範以誠信、客觀、專業能力以及應有謹慎、保密性及專業行為作為
基本原則。
本行應用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佈的香港質量控制準則第1號「進行財務報表審核及
審閱以及其他核證及相關服務委聘的公司之質量控制」,因此設有一套全面的質量控制
制度,包括有關遵從道德規範、專業標準及適用法律法規的文件紀錄政策及程序。
申報會計師的責任
吾等的責任是根據上市規則第4章第29(7)段的規定,對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發
表意見並向 閣下報告吾等的意見。對於吾等過往就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時所
採用的任何財務資料而發出的任何報告,除於報告刊發日期對該等報告的收件人負責外,
吾等概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吾等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核證委聘準則第3420號「就編製招股章程
所載的備考財務資料作出核證委聘報告」執行工作。該準則要求申報會計師計劃及執行
有關程序,以合理確定董事是否已根據上市規則第4章第29段及參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
佈的會計指引第7號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
就是次委聘而言,吾等概無責任更新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時所使用的任何
過往財務資料或就有關資料重新發出任何報告或意見,且吾等在是次委聘過程中亦不
對在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時所使用的財務資料進行審核或審閱。
供股章程所載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僅為說明一次重大事項或交易對 貴集團未
經調整財務資料的影響,猶如該事項或交易已在為說明用途而選擇的較早日期發生或
進行。因此,吾等概不保證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該事項或交易的實際結果與所呈
列者相同。
就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是否已按照適用標準妥為編製而發出的合理核證委聘報
告涉及執行程序,以評估董事於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時所用的適用標準有否為
呈列該事項或交易直接造成的重大影響提供合理依據以及就以下事項獲取充分恰當憑據:
. 相關未經審核備考調整有否對該等標準產生適當影響;及
.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是否反映已對未經調整財務資料恰當地應用之該等
調整。
所選定的程序取決於申報會計師的判斷,並考慮申報會計師對 貴集團性質、與
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有關的事項或交易以及其他相關委聘情況的了解。
是次委聘亦涉及評估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的整體呈列。
吾等相信,吾等獲取的憑據足以且適合為吾等的意見提供基準。
吾等對供股章程第29頁「進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項用途」所載供股所得款項淨額
是否合理、該等所得款項淨額的用途,或該等款項是否將實際用於所述用途並無發表
意見。
意見
吾等認為:
(a)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已按所列基準妥善編製;
(b) 有關基準與 貴集團的會計政策一致;及
(c) 所作調整就根據上市規則第4章第29(1)段披露的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而言
屬恰當。
此致
香港
幹諾道西118號
37樓3703室
國盛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會 臺照
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執業會計師
施連燈
執業證書編號P03614
香港
謹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錄三 一般資料
– III-1 –
1. 責任聲明
本供股章程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
就本供股章程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
所深知及確信,本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
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供股章程所載任何陳述或本供股章程產生誤導。
2. 股本
(a)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法定股本:
港元
2,000,000,000股
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200,000,000
已發行及繳足:
914,626,964股
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91,462,696.4
(b) 緊隨增加法定股本開始生效及供股完成後(假設(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記錄
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及(ii)所有合資格股東悉數接納供股股份)
法定股本:
港元
10,000,000,000股
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1,000,000,000
已發行及繳足:
港元
914,626,964股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每股0.10港元之股份
91,462,696.4
4,573,134,820股
根據供股將予配發及發行之供股股份
457,313,482.0
5,487,761,784股
緊隨供股完成後之已發行股份
548,776,178.4
所有股份各自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關投票權、股息及資本返還之權利)。
供股股份一經配發、發行及繳足後,將在各方面與當時已發行之股份享有同等地
位。該等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將有權收取記錄日期為配發及發行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當日
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全部未來股息及分派。
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本公司概無證券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
現時亦無尋求或擬尋求本公司證券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訂立放棄或同意放棄未來股息之安排。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概無尚未行使之可換股證券、購股權或認股權證,
亦無任何本集團成員公司之股本附有購股權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附有購股權。
3. 權益披露
(a) 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權益
除以下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員於股份、
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a)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任何權益或淡倉(包
括彼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及淡倉);或(b)根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載於該條所指之登記冊內的任何權益或淡倉;或(c)根據上市
規則附錄十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標準守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任
何權益或淡倉:
於股份之好倉:
董事姓名
身份
股份數目
佔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概約
百分比(%)
(附註1)
謝湘蓉女士
實益擁有人
60,000
— (附註2)
附註:
1. 概約持股百分比乃按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份914,626,964股計算。
2. 為少於0.1%的百分比。
(b) 本公司主要股東之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概不知悉有任何人士(除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外)
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條文
須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披露的權益或淡倉,或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
須備存的權益登記冊的權益或淡倉,或預期會直接或間接擁有附帶權利可於任何情況
下在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任何類別股本面值的10%或以上權益。
4. 訴訟
除上文及清盤呈請公告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本公司
及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概無牽涉任何重大訴訟或仲裁或申索,且董事亦不知悉有任何
尚待解決或對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構成威脅或針對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
公司之重大訴訟或申索。
5. 董事服務合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與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有任何不會於
一年內屆滿或不可由本集團毋須支付任何賠償(法定賠償除外)而於一年內終止的現有
或建議服務合約。
6. 競爭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擁有與本集團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之任
何業務或權益,亦無與本集團存在任何其他利益衝突。
7. 董事於本集團資產、合約及安排中的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於任何本集團成員公司所訂立(於最後實際可行
日期仍然生效),並且就本集團業務而言屬重大之合約或安排中擁有重大權益。於最後
實際可行日期,除本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各董事概無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自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公佈經審核綜合賬目之結算日)以來已收購、
出售或租賃或擬收購、出售或租賃之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8. 重大合約
本集團之以下合約(並非於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之合約)乃由本集團成員公司於最
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兩年內訂立,且屬或可能屬重大:
(1) Essence Sharp Holdings Limited(作為賣方)(「Essence Sharp」)、東方創富投資有
限公司(作為買方)(「東方創富」)及黃麗莎(作為買方擔保人)(「黃女士」)就出
售麥迪舜醫療集團(海外)有限公司股本中1,303,500,000股繳足普通股而訂立
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有條件買賣協議(「買賣協議」);
(2)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與眾利股票有限公司(「眾利」,作為配售代理)就以每股
配售股份0.018港元的配售價配售最多8,600,000,000股配售股份而訂立之日期
為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之配售協議(「二零一九年配售協議」);
(3) 本公司與眾利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訂立之二零一九年配售協議之補
充協議,內容有關因股份合併而將配售價由0.018港元調整為0.18港元,將配
售股份由8,600,000,000股調整為860,000,000股股份;
(4) Essence Sharp、東方創富及黃女士就延長買賣協議的最後截止日期而分別於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訂
立之三份補充協議;
(5) 本公司(作為賣方)與一帶一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買方)就以總代價
5,838,000港元出售一組資產而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之買賣
協議;
(6) 本公司與眾利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延長二零一九年配售協議之最
後截止日期而訂立之二零一九年配售協議之第二份補充協議;
(7) 延期函;及
(8) 包銷協議。
9. 專家及同意書
以下為於本供股章程發表意見、函件或建議的專家之資格:
名稱
資格
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執業會計師
上述專家已就本供股章程的刊發發出同意書,同意以本供股章程所載的形式及涵
義,分別轉載其函件、意見或報告(視情況而定)及引述其名稱,且迄今並無撤回其同
意書。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專家概無直接或間接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擁有任何
股權,亦無任何權利(不論是否可依法執行)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
證券。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專家概無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公佈之經審核財務報表之結算日)以來已收購、出售或租賃
或擬收購、出售或租賃之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10. 公司資料及參與供股各方
註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幹諾道西118號
37樓3703室
授權代表
陳昌義
香港
海怡路10號海怡半島
怡麗閣10座29樓F室
何育明
香港九龍彩虹道121號
啟德花園3座6樓H室
公司秘書
何育明先生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就供股而言本公司法律顧問
鍾氏律師事務所與德恆律師事務所聯營
香港
皇后大道中5號
衡怡大廈28樓
本公司核數師╱申報會計師
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香港
銅鑼灣威非路道18號
萬國寶通中心701–3及8室
主要往來銀行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
大角咀深旺道3號
嘉運大廈南座3樓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
花園道3號
中國工商銀行大廈34樓
主要股份過戶登記處
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54樓
11. 開支
與供股有關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顧問費、印刷、註冊、翻譯以及法律及會計
費用)估計約為6,800,000港元,須由本公司支付。
12. 董事詳情
執行董事
陳昌義先生,56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陳先生獲
美利堅合眾國南佛羅理達州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士學位。陳先生於證券交易、基金
管理、企業管理、企業融資及管理聯交所上市規則第21章項下上市投資公司方面擁有
豐富經驗。陳先生曾於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擔任中國光大證券(香港)
有限公司其中一位負責人員,以及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
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
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人士。
自二零零三年六月起,陳先生獲委任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之投資公司,股份代號:1217)之執行董事。彼於二零零七年八月至二零零九年四月
以及於二零零九年四月至二零一八年九月曾分別獲委任為比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聯
交所GEM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8220)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彼於二零一零
年六月至二零一五年十月曾獲委任為鴻寶資源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
份代號:1131)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自二零一一年三月起,彼獲委任為中國投融資集團
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投資公司,股份代號:1226)之執行董事。自二零一二年
五月起,彼獲委任為中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投資公司,股份代號:
204)之執行董事。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起,彼獲委任為首都創投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
板上市之投資公司,股份代號:2324)之執行董事。自二零一三年六月起,彼獲委任為
中國新經濟投資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投資公司,股份代號:80)之執行董事。
自二零一六年二月起,彼獲委任為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於聯交所GEM上市之公司,
股份代號:8171)之執行董事。
非執行董事
謝湘蓉女士,67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謝女士畢業於
湖南師範大學中文系。謝女士現任中國僑商會副會長。謝女士在國際貿易及項目投資
方面擁有逾二十五年經驗,投資涉足房地產、生物科技、新興能源、旅遊及景區投資
等領域。
王寧先生,41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王先生畢業於
復旦大學,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完成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及復旦大學組織的房地產專
業高級工商管理課程,且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畢業於安徽師範大學,並獲得酒店管理
學士學位。彼於資產管理及業務發展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王先生自二零一零年五月
至二零一二年八月擔任深圳華盛萊蒙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總裁。王先生現任
深圳市青年創業促進會會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起,彼亦擔任華盛基金有限公司主席。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起,王先生作為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加盟德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
號:8437),該公司於GEM上市。
黃虎先生,37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黃先生畢業
於湖南工程學院,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取得計算機應用與維護文憑。彼於資產管理及業
務發展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黃先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擔任深
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2072.SZ)的併購總監。
彼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七年六月獲委任為湖南省湘醫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總經理。黃先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獲委任為湖南湘民投集團有限公司的總經理。
黃先生目前擔任中國併購公會理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力先生,48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先生持有
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並為中國證券期貨特許註冊會計師及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李先
生於一九九九年起任職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曾擔任該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分管
證券審計業務。二零零四年,李先生擔任中喜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副總經理,
現為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管理合夥人。李先生為一家於中國上市的公
司北京華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00240)的獨立董事,及於二零一八年七月
三十日起獲委任為股份於聯交所上市的中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04)之獨立
非執行董事。
廖凱先生,28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廖先生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獲得華南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管理學士學位。廖先生於風險管理及內
部控制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彼於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擔任凱瑞德(深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風控經理。自二零一七年一月起,彼一直擔任凱鴻(深圳)企業發
展有限公司的總經理。
吳曉霞女士,40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已於
二零零一年六月完成浙江廣播電視大學的計算機及應用課程。吳女士於投資、併購及
財務管理方面擁有豐富經驗。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起,彼擔任浙江第五季實業有限公
司的總經理。
高級管理層
何育明先生,48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獲委任為本公司首席財務官及公司秘
書。何先生負責本集團的會計、財務申報及內部監控程序。彼在審計、會計及財務管
理方面擁有逾20年經驗,並為逾18年的香港執業會計師。何先生於加入本集團之前,曾
於多間上市公司擔任高級職位。何先生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彼於一九九六年
七月畢業於香港樹仁學院(現稱香港樹仁大學),獲授會計學榮譽文憑。目前,何先生
為無錫盛力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89)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營業地址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營業地址與本公司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相同,位
於香港幹諾道西118號37樓3703室。
13. 其他事項
(a)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由香港境外將本公司溢利匯入或將本公司資本調返香
港並無限制。
(b) 本供股章程及隨附代表委任表格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
為準。
14. 法律效力
章程文件及有關文件所載任何要約或申請的所有接納均受香港法例規管並按其解
釋。倘根據任何有關文件提出申請,則相關文件具有效力,並使所有相關人士受公司(清
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44A及第44B條的條文(罰則除外)所約束(以適用者為限)。
15. 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
本章程文件連同本附錄「專家及同意書」一段所述的書面同意書,已根據公司(清
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6. 備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將由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起直至股東特別大會日期(包括該日)止之
一般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幹諾道西118號37樓3703室及本公
司網站(http://www.nif-hk.com/)可供查閱:
(a) 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b) 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之年報;
(c) 董事會函件,全文載於本供股章程第12至38頁;
(d) 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就本集團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發出之報告,
全文載於本供股章程附錄二;
(e) 本附錄「重大合約」一節所述之重大合約;
(f) 本附錄「專家及同意書」一節所述之書面同意書;及
(g) 本供股章程。
附錄四 額外資料
– IV-1 –
本附錄乃根據上市規則第21.09條有關投資公司上市文件之額外披露規定而作出,
當中按照上市規則載列有關本公司之資料,以供公眾人士參考。董事對本附錄所載資
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
及確信,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附錄任何聲明有所誤導。
投資管理資料
本公司目前並無投資顧問、分派公司、代管人或投資經理,亦無委聘任任何投資
顧問、分派公司或代管人。
董事或董事之任何聯繫人現時或日後均無權收取本公司所繳付的任何部分經紀傭
金或本公司所繳付買價的任何其他退回折扣。
代管人
由於本公司持有之全部可供出售投資均為上市及非上市證券,因此本公司並無委
聘任何代管銀行以提供代管服務。
有關本公司之風險
本公司為投資公司,其資金將主要投資於香港及中國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該等
投資將受市場波動影響及承受所有投資之內在風險。投資者亦應注意,本公司之收入
及其資產淨值或會受本公司所能控制以外之外部因素不利影響。因此,視乎現行市況,
資金收入及其資產淨值可升可跌。
投資目標及政策
本公司為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投資公司,主要目標為透過主要投資於香港
及中國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達致中短期(即一年以內至五年)資本增值。本公司亦擬
投資於可能在聯交所或任何海外證券交易所尋求上市之非上市公司。
本公司已採納下列投資政策:
1. 本公司會將至少50%之資產投資於由香港和中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所發行或
管理之股本證券、可換股票據、優先股、購股權、認股權證、期貨合約、債
務證券、互惠基金以及單位信託基金,或符合本公司不時採納之投資目標與
政策、章程大綱、章程細則、上市規則規定之該等其他投資類別;
2. 本公司一般會以股本相關證券及債務文據之形式投資於從事各行各業之上
市以及非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科技、製造、醫藥、服務、物業、
電訊、生活與環境以及基建等。此舉有助平衡本公司在不同行業之投資風險,
盡量減輕任何特定行業衰退時對本公司之影響;
3. 本公司將物色具溢利增長潛力、管理穩健、專業知識豐富、研發實力雄厚而
且管理層致力於爭取該等公司長期增長之業務或實體;
4. 於可行情況下,董事會及投資經理(如有)會物色在某種程度上可與其他所投
資之公司產生協同效應並能在合作上互惠互利之投資;
5. 本公司之投資或會以合資企業、合作企業或參與未註冊成立之投資等形式進
行。倘所投資之實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屬無限責任公司,則本公司將透過全
資附屬公司或中間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進行投資。董事會將尋求確保本公司在
投資方面,毋須直接及不必要地承擔無限責任風險;
6. 本公司擬持有投資以達致短期至中期(即一年以內至五年)資本增值。然而,
董事將不時在認為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時,或彼等認為有關變現對本公司有
利時,變現該等投資;
7. 誠如上市規則所規定,本公司就任何單一投資可行使之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當
時作出有關投資時之資產淨值之20%;及
8. 根據任何單一投資之投資程序可行使之投資上限須低於投資委員會議決之
10,000,000港元或董事會不時議決之10,000,000港元或以上。
鑑於上市規則並無規定自上市日期起計三年後,根據上市規則第21章之投資公司
之投資目標及政策之任何更改須經股東批准,故上述本公司之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於未
經股東批准之情況下作出更改(第7項除外)及倘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21章以投資公司
身份持續上市,則須一直遵守章程細則及上市規則第21章。
投資限制
根據章程細則及有關投資公司上市之上市規則,已對本公司施加若干投資限制。
為遵守有關限制,董事會議決:
(1) 除有關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者外,就所投資之任何公司或其他實體,或控
制百分之三十(30%)(或香港收購及併購守則不時規定會引發強制性全面收購
建議之該等其他百分比)以上投票權之任何公司或其他實體而言,本公司不
得自行或與任何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共同擁有該等公司或實體之合
法或實際管理控制;
(2) 倘僅為持有投資目的而投資於任何公司或實體(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除外)
(如有)將導致於作出該投資當日超過資產淨值之20%投資於該公司或實體,
則本公司不得作出該投資;
(3) 本公司不得買賣商品、商品合約或貴金屬,惟買賣有商品或貴金屬作抵押之
股票指數及證券期貨合約則除外;
(4) 本公司不得將50%以上之資產投資在香港及中國以外地區,否則即屬違反本
公司之主要投資目標,即投資香港及中國上市以及非上市公司,從而獲取短
期至中期(即一年以內至五年)資本增值;及
(5) 除為對沖目的以外,本公司不得從事期權及期貨交易。
根據本公司之投資目標、政策及限制,本公司可投資於不超過本公司資產淨值
20%之非上市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及期貨合約。
於本公司仍屬上市規則第21章所界定之上市投資公司之所有期間內,根據其章程
細則規定,本公司須遵從上述1及2項投資限制。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會現時無意修改上述任何投資限制,而本公司現時無
意投資於購股權、認股權證、商品、期貨合約、非上市證券及貴金屬。
借款權力
根據章程細則之條文,借款權力乃提述如下:
1.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籌集或借入款項及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
業務、物業及資產(現時及日後)以及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並在法例之規
限下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任何債項、
負債或責任之十足或附屬抵押,惟倘若有關借貸當時會導致本公司所有借貸
款項之餘下尚未償還本金總額超逾本公司最近期可動用資產淨值之百分之
五十(50%)時,則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前不得進行借貸。
2. 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藉可轉讓方式作出,而本公司與獲發行人士之間
並無任何衡平權益。
3. 任何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按折讓價(股份除外)、溢價或其他價格發行,
並可附帶任何有關贖回、交回、支取款項、股份配發、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
及表決、委任董事及其他方面之特權。
4. (1) 倘以本公司任何未催繳股本作抵押,獲取其後以該等未催繳股本抵押
之人士須採納受前抵押規限之同一抵押,而其無權藉向本公司股東或
其他人士發出通知而取得較前抵押之優先權。
(2) 董事會須依照法例條文促使保存一份適當之登記冊,登記明確影響本
公司財產及本公司所發行任何系列債權證之所有抵押,並須妥為符合
法例中有關當中所訂明抵押及債權證以及其他方面之登記要求。
分派政策
本公司之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將先獲動用以應付開支。董事會及投資經理(如有)
屆時將評估就將來之開支及╱或投資可能出現之任何價值減值提撥準備是否合理,並
將考慮本公司為未來投資應保留之現金金額。董事會有意在法律、章程細則準許之範
圍內,將任何多出餘額以股息方式分派。股息將僅會從相關投資中獲取之淨收入支付。
分派將於股東批准本公司年度賬目後每年支付,而中期分派則在董事會衡量本公司之
財務狀況後認為合理時,在本公司章程細則以及適用法律準許下不時向股東作出。分
派將以港元作出。
外匯管理及外匯管制
由於所有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均存放於香港銀行之港元賬戶,故承擔之外匯波動
風險極低。
稅項
本公司收入及資本收益之稅項須受香港財務法例及慣例所規限。有意投資者應就
其根據其負有稅務責任之司法權區之法律而投資、持有或處置股份之稅務涵義,諮詢
其本身之專業顧問。
費用及開支
本公司將支付若干因其營運而產生之其他費用及開支,包括稅項、在法律、核數、
印刷及諮詢服務方面之開支、宣傳開支、應付不同司法權區監管機構之登記費及其他
開支、保險費、利息及經紀費。
投資組合
(A)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持有之所有投資以及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持有之十大投資
以下為本集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之所有投資以及本集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十大投資詳情,當中包括價值超過本集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及二
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總值5%之所有上市投資及所有其他投資。除本章程所
披露之投資外,概無價值超過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資產總值5%之其他上市投資及所有其他投資。
(i)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所投資公司名稱
所持股份
數目
實際股權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之
投資成本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之市值╱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
變動
期內已收╱
應收股息╱
利息
佔於
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資產
淨值百分比
佔於
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資產
總值百分比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非上市股本證券:
Upperclass Developments
Limited(附註1)
30
30%
—
—
—
—
—
—
Smart Role Limited
(附註2)
8
8%
59,680
18,989
(40,691)
—
(26.66%)
25.65%
Co-Lead Holdings Limited(附註3)
41
0.39%
15,908
5,000
(10,908)
—
(7.02%)
6.75%
FreeOpt Holdings Limited(附註4)
160,000
3.35%
16,000
5,000
(11,000)
—
(7.02%)
6.75%
Freewill Holdings Limited(附註5)
2,900,000
0.59%
15,950
1,000
(14,950)
—
(1.4%)
1.35%
Joint Global Limited
(附註6)
2,200,000
0.88%
16,038
—
(16,038)
—
—
—
Satinu Resources Group
Limited(附註7)
1,815,405
0.15%
—
7,000
7,000
—
(9.83%)
9.46%
債務證券:
Premium Castle Limited(附註8)
不適用
不適用
12,056
—
(12,056)
—
—
—
上市股本證券:
於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本
證券之投資(附註9)
不適用
不適用
34,502
22,825
(11,677)
—
(32.04%)
30.83%
上述上市及非上市所投資公司之業務簡介及基於其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財務資料如下:
附註:
1. Upperclass Developments Limited(「Upperclass」)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Upperclass之主要資產為間接持有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公司之16%權益,其主要從事出租。根
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管理賬目,並無錄得營運收益及
Upperclass擁有人應佔虧損約299.12港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投資對象的資產淨值約
82,150,000港元。董事留意到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並無公允價值。
2. Smart Role Limited(「Smart Role」)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控股。Smart Role之
主要資產為間接持有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公司之8%權益,其主要於中國從事持有木林權利證。
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的管理賬目,並無錄得營運收益及
Smart Role擁有人應佔虧損約240,000港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Smart Role的淨負債約
12,360,000港元。
3. Co-Lead Holdings Limited(「Co-Lead」)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包含上市公司之
多元化組合。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管理賬目,Co-Lead
的營運收益為約60,020,000港元,且Co-Lead擁有人應佔溢利為約39,200,000港元。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Co-Lead有資產淨值約3,570,760,000港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Co-Lead主要
從事投資分類為持作長期投資且價值1,745,040,000港元之上市公司股本證券及投資1,841,470,000
港元之承兌票據。Co-Lead投資的上市公司包括於金融、運輸、消費者及物業投資行業經營業
務的公司。
4. FreeOpt Holdings Limited(「FreeOpt」)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放債。根據
FreeOpt所提供的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管理賬目,FreeOpt的營運收益為約
13,190,000港元,且FreeOpt擁有人應佔虧損為約73,310,000港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FreeOpt有資產淨值約587,760,000港元。
5. Freewill Holdings Limited(「Freewill」)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包含非上市
公司之多元化組合。根據Freewill所提供的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管理賬目,
Freewill的營運收益約為15,760,000港元,且Freewill擁有人應佔溢利約為20,490,000港元。於二零
二零年六月三十日,Freewill有資產淨值約2,093,880,000港元。Freewill主要從事投資Co-Lead,並
持有其52.28%已發行股本。
6. Joint Global Limited(「Joint Global」)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包含債務證券
之多元化組合。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的最新未經審核資產負債表,
Joint Global有資產淨值約141,060,000港元。Joint Global主要從事投資Co-Lead,並持有其4.88%已
發行股本。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Joint Global決議向其股東分派其所持CoLead的所有股份。
據投資對象管理層表示,Joint Global不久將進行清算。
7. Satinu Resources Group Limited(「Satinu」)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綜合金融服
務、證券經紀商服務、放債、證券及其他直接投資。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的二零一九年四月一
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管理賬目,Satinu的營運收益為約782,610,000港元,且
Satinu擁有人應佔虧損為約1,235,060,000港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Satinu有資產淨值約
7,022,000,000港元。
8. Premium Castle Limited(「Premium Castle」)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Premium Castle之主要資產為直接持有北京證券有限公司之100%權益,而北京證券有限公司乃
於於香港註冊成立並主要從事證券經紀商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本公司持有Premium Castle發
行本金為18,600,000港元之可換股證券,其中包括本金17,000,000港元及未償還利息約1,600,000港
元。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管理賬目,Premium Castle的
營運收益為約320,000港元,且Premium Castle擁有人應佔虧損為約5,590,000港元。於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Premium Castle有資產淨值約4,820,000港元。董事留意到,於二零二零年六月
三十日並無公允價值。
9. 期內,本集團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之股本證券中擁有重大投資,該等投資分類為持作買賣投資,
該等股本證券的表現如下:
股份
代號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所持股份
數目
實際股權
於
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之投資成本
於
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之市值╱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
變動
期內已收╱
應收股息╱
利息
佔於
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資產
淨值百分比
佔於
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本公司資產
總值百分比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1143
環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2,442,800
3.488%
11,386
4,293
(7,093)
—
(6.03%)
5.8%
1715
米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50,000
0.0033%
13
13
—
—
(0.02%)
0.02%
1730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
190,000
0.047%
103
105
2
—
(0.15%)
0.14%
1783
金侖控股有限公司
12,130,000
1.516%
1,973
1,455
(518)
—
(2.04%)
1.97%
2212
高鵬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6,500,000
0.168%
339
130
(209)
—
(0.18%)
0.18%
2312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
有限公司
65,160,000
3.380%
8,629
6,451
(2,178)
—
(9.06%)
8.71%
2322
香港潮商集團有限公司
296,000
0.0072%
148
296
148
—
(0.42%)
0.4%
6063
智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68,000
0.0184%
524
567
43
—
(0.8%)
0.77%
8047
中國海洋集團發展
有限公司
1,500,000
0.0355%
341
298
(43)
—
(0.42%)
0.4%
8096
賞之味控股有限公司
2,050,000
0.410%
154
164
10
—
(0.23%)
0.22%
8133
鑄能控股有限公司
76,920,000
1.849%
1,633
1,769
136
—
(2.48%)
2.39%
8140
人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0.0125%
103
99
(4)
—
(0.14%)
0.13%
8402
GT Steel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70,000
0.0146%
32
29
(3)
—
(0.04%)
0.04%
8425
興銘控股有限公司
832,000
0.208%
1,655
1,281
(374)
—
(1.8%)
1.73%
8430
春能控股有限公司
890,000
0.139%
50
36
(14)
—
(0.05%)
0.05%
8437
德斯控股有限公司
8,848,000
1.475%
3,468
4,291
823
—
(6.02%)
5.8%
8455
禮建德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1,030,000
0.129%
198
111
(87)
—
(0.16%)
0.15%
8482
萬勵達國際有限公司
5,410,000
0.644%
1,058
541
(517)
—
(0.76%)
0.73%
8547
Pacific Legend Group Limited
13,290,000
1.329%
2,504
731
(1,773)
—
(1.03%)
0.99%
8609
永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1,290,000
0.258%
191
165
(26)
—
(0.23%)
0.22%
總計:
34,502
22,825
(11,677)
—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主要業務及未來前景
環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電子製造服務、通信產品分銷以及證券及
其他資產投資。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
171,74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411,010,000港元。
米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開發、製造及銷售廚房用具。誠如截至二
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
擁有人應佔溢利約為人民幣18,760,000元及資產淨值約
為人民幣194,840,000元。
賢能集團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空間資源管理服務、設施管理服務及物流
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的
中期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為3,180,000新
元及資產淨值約為104,730,000新元。
金侖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於香港以總承建商身份提供上層結構建築
及修葺、維護、改建及加建工程服務。誠如截至二零
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
人應佔虧損約2,05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188,270,000
港元。
高鵬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生產及銷售大理石及大理石相關產品。誠
如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
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人民幣18,820,000元及資產
淨值約為人民幣62,900,000元。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
透過多元化投資組合,該集團從事投資於上市及非上
市證券,以獲取短中期資本升值。誠如截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
應佔虧損約65,64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69,210,000港
元。
香港潮商集團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貿易、借貸及保理、融資租賃以及金融服
務。誠如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
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19,470,000港元及資
產淨值約為895,230,000港元。
智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外牆工程及建築金屬飾面工程設計、
供應及安裝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為
34,16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62,260,000港元。
中國海洋集團發展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供應鏈管理服務、提供放債業務及海
洋捕撈業務。誠如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24,080,000港
元及資產淨值約為1,277,200,000港元。
賞之味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於香港及中國從事日式拉麵餐廳營運。誠如截
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
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56,44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
34,830,000港元。
鑄能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於中國從事金屬鑄造零部件的製造。誠如截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
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10,49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
27,740,000港元。
人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向香港鋼筋混凝土建造業提供機械鋼筋
並接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九
個月的第三季度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
7,040,000港元。
GT Steel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該集團從事建造技術廠房、工業大廈、商業大廈、政
府機構及住宅大廈等大樓而提供設計、供應、製造和
架設鋼結構服務,以及提供預製鋼結構或工地現場安
裝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5,330,000新元及
資產淨值約為30,820,000新元。
興銘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臨時吊船及其他設備的租賃服務,主
要包括塔式起重機及發電機;及設備及零部件貿易,
主要包括固定吊船、馬達及鋼纜。誠如截至二零二零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
佔溢利約1,10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119,810,000港元。
春能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於新加坡為物流業提供各類運輸及存儲服
務(主要為貨車運輸及集散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
應佔虧損約為980,000新元及資產淨值約為20,640,000新
元。
德斯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醫療及外科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
應佔溢利約160,000新元及資產淨值約為14,740,000新元。
禮建德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在香港提供室內設計及裝修服務。誠如截
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
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3,75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
44,210,000港元。
萬勵達國際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貨運代理及相關物流服務以及倉儲及
相關增值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年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22,840,000
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47,440,000港元。
Pacific Legend Group Limited
該集團從事傢俱及家居配飾銷售、傢俱及家居配飾租
賃以及提供有關室內傢俱佈置的設計諮詢服務。誠如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披露,
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7,80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約為
132,430,000港元。
永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該集團事在新加坡從事生產及銷售新鮮雞蛋及加工蛋
製品。誠如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
報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為5,160,000新元及資
產淨值約為26,780,000新元。
(ii)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所持股份數目
實際股權
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
投資成本
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之市值╱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
變動
年內已收╱
應收股息╱
利息
佔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本公司資產
淨值百分比
佔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本公司資產
總值百分比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非上市股本證券:
Upperclass Developments
Limited(附註1)
30
30%
—
—
—
—
—
—
Smart Role Limited
(附註2)
8
8%
59,680
19,816
(39,864)
—
(38.11%)
21.15%
Co-Lead Holdings Limited(附註3)
41
0.39%
15,908
5,400
(10,508)
—
(10.39%)
5.76%
FreeOpt Holdings Limited(附註4)
160,000
3.35%
16,000
7,000
(9,000)
—
(13.46%)
7.47%
Freewill Holdings Limited(附註5)
2,900,000
0.59%
15,950
1,000
(14,950)
—
(1.92%)
1.07%
Joint Global Limited
(附註6)
2,200,000
0.88%
16,038
—
(16,038)
—
—
—
Satinu Resources Group
Limited(附註7)
1,815,405
0.12%
—
7,750
7,750
—
(14.91%)
8.27%
債務證券:
Premium Castle Limited(附註8)
不適用
不適用
12,056
—
(12,056)
—
—
—
上市股本證券:
於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本
證券之投資(附註9)
不適用
不適用
59,405
40,015
(19,390)
—
(76.97%)
42.7%
上述上市及非上市所投資公司之業務簡介及基於其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財務資料如下:
附註:
1. Upperclass Developments Limited(「Upperclass」)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Upperclass之主要資產為間接持有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公司之16%權益,其主要從事出租。根
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管理賬目,並無錄得營運收益及
Upperclass擁有人應佔虧損約4,421.36港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對象的資產淨
值約86,630,000港元。董事留意到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無公允價值。
2. Smart Role Limited(「Smart Role」)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控股。Smart Role之
主要資產為間接持有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公司之8%權益,其主要於中國從事持有木林權利證。
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的管理賬目,並無錄得營運收
益及Smart Role擁有人應佔虧損約750,000港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Smart Role的淨
負債約11,350,000港元。
3. Co-Lead Holdings Limited(「Co-Lead」)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包含上市公司
之多元化組合。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管理賬目,Co-
Lead的營運收益為約41,800,000港元,且Co-Lead擁有人應佔虧損為約1,305,590,000港元。於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Co-Lead有資產淨值約3,444,260,000港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Co-Lead主要從事投資分類為持作長期投資且價值1,213,910,000港元之上市公司股本證券及
投資1,820,150,000港元之承兌票據。Co-Lead投資的上市公司包括於金融、運輸、消費者及物業
投資行業經營業務的公司。
4. FreeOpt Holdings Limited(「FreeOpt」)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放債。根據
FreeOpt所提供的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管理賬目,FreeOpt的營運收益為約
11,840,000港元,且FreeOpt擁有人應佔溢利為約146,910,000港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FreeOpt有資產淨值約666,690,000港元。
5. Freewill Holdings Limited(「Freewill」)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包含非上市
公司之多元化組合。根據Freewill所提供的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管理賬目,
Freewill的營運收益錄得虧損約1,108,380,000港元,且Freewill擁有人應佔虧損為約682,560,000港
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Freewill有資產淨值約1,967,370,000港元。Freewill主要從事
投資Co-Lead,並持有其52.28%已發行股本。
6. Joint Global Limited(「Joint Global」)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包含債務證券
之多元化組合。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的最新未經審核資產負債表,
Joint Global有資產淨值約141,060,000港元。Joint Global主要從事投資Co-Lead,並持有其4.88%已
發行股本。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Joint Global決議向其股東分派其所持Co-Lead的所有股份。
據投資對象管理層表示,Joint Global不久將進行清算。
7. Satinu Resources Group Limited(「Satinu」)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綜合金融服務、
證券經紀商服務、放債、證券及其他直接投資。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的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的管理賬目,Satinu的營運收益為約811,140,000港元,且Satinu擁
有人應佔虧損為約89,960,000港元。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Satinu有資產淨值約9,879,690,000
港元。
8. Premium Castle Limited(「Premium Castle」)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Premium Castle之主要資產為直接持有北京證券有限公司之100%權益,而北京證券有限公司乃
於香港註冊成立並主要從事證券經紀商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本公司持有Premium Castle發行
本金為18,600,000港元之可換股證券,其中包括本金17,000,000港元及未償還利息約1,600,000港
元。根據投資對象所提供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管理賬目,Premium Castle的
營運收益為約320,000港元,且Premium Castle擁有人應佔虧損為約5,590,000港元。於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Premium Castle有資產淨值約4,820,000港元。董事留意到,於二零一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並無公允價值。
9.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之股本證券中擁有重大
投資,該等投資分類為持作買賣投資,該等股本證券的表現如下:
股份
代號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所持股份
數目
實際股權
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之投資成本
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之市值╱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
變動
期內已收╱
應收股息╱
利息
佔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本公司資產
淨值百分比
佔於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本公司資產
總值百分比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1143
環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35,320,000
2.28%
9,980
4,195
(5,785)
—
(8.07%)
4.48%
1783
金侖控股有限公司
11,890,000
1.49%
2,443
2,247
(196)
—
(4.32%)
2.40%
2212
高鵬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59,580,000
1.54%
4,257
4,469
212
—
(8.6%)
4.77%
2312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
司
84,820,000
5.28%
18,248
10,857
(7,391)
—
(20.88%)
11.59%
2322
香港潮商集團有限公司
3,776,000
0.09%
1,893
1,888
(5)
—
(3.63%)
2.01%
8047
中國海洋集團發展有限公
司
1,916,000
0.05%
794
460
(334)
—
(0.88%)
0.49%
8331
恆勤集團有限公司
6,880,000
1.03%
1,648
447
(1,201)
—
(0.86%)
0.48%
8401
源想集團有限公司
200,000
0.10%
189
222
33
—
(0.43%)
0.24%
8402
GT Steel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70,000
0.01%
30
31
1
—
(0.06%)
0.03%
8430
春能控股有限公司
6,850,000
1.07%
593
548
(45)
—
(1.05%)
0.58%
8437
德斯控股有限公司
14,656,000
2.44%
3,791
2,360
(1,431)
—
(4.54%)
2.52%
8482
萬勵達國際有限公司
740,000
0.09%
174
166
(8)
—
(0.32%)
0.18%
8487
ISP Global Limited
7,030,000
0.88%
4,931
5,976
1,045
—
(11.49%)
6.38%
8547
Pacific Legend Group Limited
46,720,000
4.67%
10,358
6,073
(4,285)
—
(11.68%)
6.48%
8609
永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520,000
0.10%
76
76
—
—
(0.15%)
0.08%
總計:
59,405
40,015
(19,390)
—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主要業務及未來前景
環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電子製造服務、通信產品分銷以及證券及
其他資產投資。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
個月的中期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
56,170,000港元,而資產淨值約為538,290,000港元。
金侖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於香港以總承建商身份提供上層結構建
築及修葺、維護、改建及加建工程服務。誠如截至二
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所披露,公
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2,280,000港元,而資產淨值約為
188,050,000港元。
高鵬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生產及銷售大理石及大理石相關產品。誠
如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所
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人民幣11,640,000元,而
資產淨值約為人民幣75,400,000元。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
透過多元化投資組合,該集團從事投資於上市及非
上市證券,以獲取短中期資本升值。誠如截至二零
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所披露,公司
擁有人應佔虧損約43,530,000港元,而資產淨值約為
91,340,000港元。
香港潮商集團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船舶租賃、貿易、借貸、保理及融資租賃。
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
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11,600,000港元,而
資產淨值約為697,390,000港元。
中國海洋集團發展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供應鏈管理服務、提供放債業務及海
洋捕撈業務。誠如截至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
10,590,000港元,而資產淨值約為1,227,390,000港元。
恆勤集團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膨潤土開採、生產及銷售鑽井泥漿及冶金
球團用膨潤土業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止九個月的第三季度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
利約人民幣4,020,000元。
源想集團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網上廣告服務,包括擴散式傳播服務、
互動參與服務及大眾博客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
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
應佔虧損約870,000港元,而資產淨值約為60,880,000港
元。
GT Steel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該集團從事建造技術廠房、工業大廈、商業大廈、政
府機構及住宅大廈等大樓而提供設計、供應、製造和
架設鋼結構服務,以及提供預製鋼結構或工地現場安
裝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
第三季度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4,890,000
新元。
春能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於新加坡為物流業提供各類運輸及存儲服
務(主要為貨車運輸及集散服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
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之第三季度報告所披露,公司
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590,000新元。
德斯控股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獲新加坡衛生部正式認可的領先皮膚及外
科專科診所,就影響皮膚、頭髮及指甲的各種皮膚問
題,透過採用一系列先進完善的醫療、外科、雷射及
美容療程,提供方便全面而優質的專業護理服務。誠
如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第三季度報
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690,000新元。
萬勵達國際有限公司
該集團從事提供貨運代理及相關物流服務,包括轉售
向航空公司的總銷售代理、海運公司及其他貨運代理
商所購買的貨運艙位予直接託運人或代表其託運人客
戶行事,並最終將貨物送抵目的地的各自貨運代理商、
提供倉儲及相關增值服務,包括標籤服務及封裝服務。
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
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8,740,000港元,而資產
淨值約為61,150,000港元。
ISP Global Limited
該集團從事於新加坡音響及通訊系統銷售及相關服務、
提供音響及通訊系統的綜合服務以及提供警報系統服
務。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年報所
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100,000新元,而資產淨
值約為14,620,000新元。
Pacific Legend Group Limited
該集團從事傢俱及家居配飾銷售、傢俱及家居配飾租
賃以及項目和酒店服務,通常涉及商業或住宅物業(如
酒店、服務式公寓及樣板房)的室內設計、軟裝設計、
裝潢及佈置。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
月的第三季度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
13,440,000港元。
永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該集團事在新加坡從事生產及銷售新鮮雞蛋及加工蛋
製品。誠如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
期報告所披露,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為2,180,000新
元,而資產淨值約為23,810,000新元。
本集團委任獨立專業估值師,評估其非上市股本投資之公允價值。釐定公允價值
時,估值師所使用之估值方法涉及若干估計。本公司之董事已作出其判斷,並信納該
估值方法及所用輸入數據與當前市場狀況相干。
(B) 於二零一九年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買入之前十大投資
以下所載乃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
三十日止六個月買入之前十大證券。
股份
代號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截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千港元
千港元
1143
環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8,990
8,788
8547
Pacific Legend Group Limited
12,655
6,896
2312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
20,028
3,430
8437
德斯控股有限公司
4,565
2,840
8133
鑄能控股有限公司
—
2,758
8482
萬勵達國際有限公司
4,541
1,780
8425
興銘控股有限公司
—
1,655
8140
人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1,483
2212
高鵬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20,805
1,445
8609
永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304
987
1783
金侖控股有限公司
3,995
898
8487
ISP Global Limited
7,015
—
8613
東方支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5,514
—
2322
香港潮商集團有限公司
5,113
—
(C) 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以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前三大虧損投資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以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前三大虧損投資載列如下:
(i) 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股份
代號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已變現虧損╱
(收益)
未變現虧損
虧損總額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1143
環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861)
7,093
6,232
8547
Pacific Legend Group Limited
2,258
1,773
4,031
2312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
70
2,178
2,248
(ii)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股份
代號
投資對象公司名稱
已變現虧損
未變現虧損
虧損總額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2312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
860
7,391
8,251
1143
環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23
5,785
6,708
8547
Pacific Legend Group Limited
484
4,286
4,770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無董事為或已經為其證券屬本公司所
買入前十大證券之一的任何公司董事。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董事所深知,本公司與其主要(前十
大買入)投資之間概無交叉持股。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