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9月27日10時20分訊(記者 李嫋 通訊員 向存丹 肖志涓)「您好!我們的信用卡具有貸款功能,無需徵信,辦理10萬額度的信用卡只需交納額度500元手續費,最多可辦50萬額度……」河南一9人詐騙犯罪集團在重慶共誘騙395名被害人辦理、激活信用消費卡,騙取金額94萬餘元。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對該犯罪集團主犯林某祥、夏某啟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各處罰金2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對其餘成員判處不等的刑期和罰金處罰。
2018年3月,被告林某祥、夏某啟以河南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招聘被告姚某影、張某霞等人為工作人員,以電話、微信、簡訊等方式,採用誇大信用消費卡功能、虛構公司與銀行等部門合作、虛構信用消費卡有10萬至50萬的額度、隱瞞信用消費卡無法實現貸款的事實,利用急需資金周轉被害人的心理,誘騙被害人辦理、激活信用消費卡,騙取了395名被害人94萬餘元。
該詐騙犯罪集團先以卡額度0.5%騙取被害人交納「制卡費」,被害人收到信用消費卡後,如需激活,又繼續騙取卡額度2%的「服務費」。之後,被告人以各種理由推脫。
2018年5月15日至6月12日期間,被告林某祥、夏某啟向張某等人批量購買公民個人電話號碼103344條用於實施詐騙,並在明知黎某灰(另案處理)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將使用後的電話號碼出售給黎某灰,從中非法獲利413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林某祥、夏某啟等九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九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在該代理點實施詐騙犯罪中,林某祥、夏某啟、姚某影等九人已形成三人以上較為固定的組織,應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林某祥、夏某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二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林某祥、夏某啟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各處罰金2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詐騙罪判處張某霞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拘役、管制不等的刑期,並處或單處6萬元至1.3萬元不等的罰金;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的被告人陳某利免於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林某祥、夏某啟、張某霞、姚某影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不在公共平臺披露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照片,不將個人信息隨意透露給他人,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同時要警惕高額信用卡辦理騙局,高額信用卡的辦理需要較高的資產保證,對於謊稱繳納少量手續費就可辦理高額信用卡的說法,都不排除是騙局。此外,辦理信用卡一定要到正規的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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