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價格少寫一個零,虧損二十多萬,賣家不發貨,法院判了
今年3月17日,消費者褚某在淘寶平臺上以26500元購得了實際價格為265000元的國際金獎紀念酒53度30L六十斤貴州茅臺酒1壇,並支付了全部價款。
3月18日,網店以價格設置錯誤為由要求取消訂單。在雙方協商過程中,褚某承諾自願補償給賣家50000元,但堅持要求要求發貨,賣家於3月20日同意發貨。但賣家耍了個小心眼,想讓對方「知難而退」:賣家發了一個快遞單後告知褚某,貨物在裝車時損壞了,而且調貨有難度,因此無法交付茅臺酒。實際上賣家並未發貨。
在這個案件中,賣家犯了幾個蠢錯誤,導致法院最後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包括協商的條款。馬律為你一一道來。
第一,本案件中是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本案中賣家公司員工對酒的價格及淘寶網店的相關操作不熟悉,誤將進貨價為240000元的涉案茅臺酒的直銷價設定為26500元,少寫了一個0,導致該商品的價格設置錯誤。而買家利用了賣家員工經驗的缺失和失誤,花費26500元購買到了265000元的貨物,明顯違反了等價原則。
第二,賣家不應該同意發貨並開示快遞單。該行為在法律上表示你正在履行合同,而履行合同就表示了對合同顯失公平內容的默認,意味著你對茅臺酒的標的額26500元沒有異議。
第三,賣家不應該耍小聰明告訴對方貨物損壞。涉案茅臺酒雖然珍貴但不是獨一無二的,同樣屬於種類物,即使真的損壞了,未交付的情況下,損毀風險由賣家承擔,賣家仍需履行合同。而這樣做的需要開示快遞單,付出了「默認」的代價,相當於把全部決定權交給對方,把自己的退路封死了。
第三,被告從3月開始,直到8月才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撤銷合同。賣家有撤銷權而怠於行使權利,導致過了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不再受法律保護。
可以說,賣家輸了官司,純粹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本來好好的顯失公平可以撤銷,最後卻落得了敗訴的局面。賣家們,以後遇到這種局面,知道該怎麼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