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由於此次疫情的影響,春節的返工期顯然受到了影響。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務院通知延長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各省市政府也相繼發布通知稱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於2月8-9日24時。
面對武漢的疫情,國內網際網路公司迅速反應,無論大小,根據自己能力,充分調動資源,火速馳援湖北。無論是捐款捐物,還是結合自己業務,調動資源為正在疫情之中的一線醫務人員、普通群眾、延期開學的學生等默默提供幫助。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對於我們多數職場人,能為國家做得做大的幫助,就是待在家裡以貢獻自己最大的力量。而對於企業來說,能晚復工的就晚復工,這應該是遵守的第一原則。但越是關鍵時刻,就是有那麼一些公司,迫不及待。這不,就有公司出事了。
以下為原文:
2020年2月12日,宇視濱江萬輪科技園一位同事出現發熱症狀,現在定點醫院觀察治療。經確認,該同事2019年底以來未離開過杭州,信息摸排確認未接觸過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截至2月12日健康碼為綠色。目前新冠病毒首次檢測結果為核酸陽性,正在等待確認第二次檢測結果。截至14日午間,經諮詢疾控中心暫不計入疑似病例。
根據復工核准名單,公司10日小規模復工。12日是該同事上班首日,春節期間(1月22日-2月11日) 和其他員工無接觸,09:38門崗測溫正常,於研發4層工作,11:20感覺不舒服,按照預案在應急隔離室觀察,區域即刻消殺;包括該同事的午餐(盒飯隔離室門口自取)、測溫(測溫人員全部穿防護服)均遵循規範流程,並提供書籍、熱水。12日18時由救護車將該同事送至指定發熱醫院--西溪醫院就診。
研發4層共有7位員工辦公,辦公區域面積1300m,有1位員工與該同事在300m房間內,其餘5人在外側1000m大開間。根據預案,各樓層進一步消殺; 2月14-16日停工,持續做好防控;同樓層其他人員公司提供獨立隔離等。密切接觸者11人(包括我司員工4人、物業6人、西興社區衛生院1人)按流程已做隔離觀察,相關區域進行二次消殺。所有細節均匯報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言歸正傳,今天筆者的話題是關於員工如果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究竟算不算工傷呢?
人民日報在2月2日發布了9個疫情防控中的法律問題中提到,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但是對於這個問題,許多法律界人士都提出了不一樣的看法。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一般企業員工感染新冠病毒難以被認定為工傷。
首先,從現行法律依據中來說,《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等都沒有將類似情況納入工傷的範圍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只是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規定,沒有對一般企業員工感染是否認定工傷進行規定。因此,貿然認為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應當享受工傷待遇的觀點有失偏頗。
其次,新冠病毒由於其傳染途徑多、潛伏期較長等特點,難以認定其感染新冠病毒的地點、時間以及是否由工作引起。特別是員工上下班的途中,接觸人員比較多,感染新冠病毒的風險也比較大。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由此可知,如果不是發生上述情況,員工在上下班期間感染新冠病毒是不屬於工傷的。如果將其全部納入工傷範疇將會不合理地加大企業和企業的負擔。
所以,企業是否依法合規復工並遵照疫情防治要求採取相應措施,是判斷企業責任的重要依據,非規定的特殊情況,請務必不要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期前復工!請符合復工條件經批准後復工!復工後請按規定做好防疫措施!
最後也提醒各位職場人一句,不被傳染,大家都好,可萬一呢?即使治療好了,日後呢?後續的費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