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了,兒子想繼承房屋,妹妹不籤字,其實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人家作女兒的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憑什麼籤字放棄繼承把房子給你呢?
根據《民法典》規定,你和你妹妹都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平等地繼承權,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在繼承領域的具體體現之一。因此,如果在你父母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況下,原則上你和你妹子沒人可以繼承房子一半的份額。
但是房子作為不可分物,無法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進行分割,因此在你妹妹不放棄繼承的前提下,你們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合適的分割方式和方法。一般情況下,如果經過評估認定房屋價值80萬元,可以採取由你繼承房屋然後你給你妹妹40萬現金的方式予以分割。這樣既不會損害房子的使用價值,做到物盡其用,又快捷方便。
也許你會說,你們那的風俗都是有兒子繼承房屋的。你有可能說的是真的,但要記住任何風俗都不可以對抗生效的法律,要不然你們當地的房管局也不會非得要你妹妹籤字聲明放棄繼承權才會給你過戶。
至於應該怎麼辦?還是先和你妹妹協商解決吧,雖然父親沒了但你們畢竟還是親兄妹,你們的父母肯定也不希望看到你們爭遺產的情形出現。你做哥哥的,要拿出一個做哥哥的樣子來。如果實在協商不成,那麼就只能走法律程序去起訴你妹妹要求分割遺產了。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關於法律的問題,與其花金錢諮詢律師,不如買一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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